㈠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介绍
甘肃省城乡规划内容: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㈡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建规划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此,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加快全省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四个集中”的原则,加快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要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大力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的制定要与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正在制订的“十二五”期间全省和地方教育、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要着眼未来,富有前瞻性。要科学坚持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的“四个集中”原则,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实现学校布局合理、教育集中投入、教师资源集约,并以此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编制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实际,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在编制“十二五”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时,要遵循的具体要求是:要按照到2015年每县城区重点建设1—3所寄宿制高中、1—2所职业学校、每个乡镇所在地重点建设1所寄宿制初中(中学寄宿率达到85%);每个乡镇重点建设1—2所寄宿制小学(寄宿率达到50%)的目标,加大布局结构调整的力度。
二、做好正在实施的教育基建项目和“十二五”期间准备实施的各类教育基建工程的衔接工作,确保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是教育基建工程的前提条件,教育基建工程是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实现的有力支撑。正在实施的校舍安全工程等教育基建工程和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准备实施的教育基建工程正是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有效切入点,要将教育基建工程与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资源的集中优势,使工程实施的效益最大化。以教育工程实施推进布局调整步伐,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教育布局结构的优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布局调整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充分认识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推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教育布局调整规划,要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责任。
(二)科学制定规划,确保正在实施的教育工程质量,实事求是地提出待建工程项目。
(三)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发展机制,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布局结构调整的时效性。
(五)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四、增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适应教育发展新阶段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布局、有序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
(一)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要求。编制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各级政府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有序地推进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设的管理水平。
(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教育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加速的关键时期,人口结构和布局发生深刻变化。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结构调整、与人口变化更加紧密结合,促进学校建设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更加紧密结合,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统筹实施各项建设工程的基本前提。近年来,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国家已经陆续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建设工程;“十二五”期间,国家还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基本建设的投入;各地也在实施多种形式的教育建设工程。实施好各项工程,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先导,用规划来指导统筹建设各项工程。要抓紧完善区域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学校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资金投向,使教育工程项目建设相互配套、有机结合,避免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使每一笔建设资金都得到有效利用,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
(四)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学校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意见比较突出。如一些地区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校舍质量和安全不达标,选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些地区只注意教学行政用房建设,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个别学校体量过大,在校生规模超标,大班额问题突出;一些地区校舍资源空余、空闲或者被违法占用。这些问题都要靠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机制逐步加以解决。
五、“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各地在2010年底以前完成“十二五”期间以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为主体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完善编制、实施、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编制教育规划地图,建设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信息系统。
要做好“十二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正在实施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优先发展。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成为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加大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实现从“有学校上”到“上好学校”的转变。二是坚持育人为本。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坚持教育本位,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营造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校园环境。三是坚持尊重科学。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贯彻落实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促进学校科学布局,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建设规律。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办学资源,因地制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五是坚持统筹衔接。综合考虑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及人口分布等因素,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科学规划学校的区域和城乡布局
(二)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根据学龄人口的分布状况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城镇化进程,不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做到学校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重点作好城市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新建和扩建学校要优先安排到城镇化较快、学龄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逐步消除城镇学校的大班额现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人口较少且交通不便的山区、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双语”教学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加紧布局建设寄宿制学校;同时,要把确需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中。按照青少年学生的成长规律和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特点,合理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初中和小学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高度重视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根据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编制好“十二五”农村幼儿园建设规划。
(三)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行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除主要面向农村的职业学校以外,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建在县镇以上的城市。要根据本地区主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重点规划布局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根据当地社会文化特点,重点规划布局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特色学校和专业。统一规划建设好以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社会服务为重点,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综合性职业教育机构。加强职业教育集团和职教园区规划,新建职教园区应与本区域的开发区、工业区配套建设。把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发展纳入职业教育布局规划。
七、切实加强校园建设规划
(一)校园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建设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学校的定位、功能、特色和发展任务制定校园建设规划,提高学校基本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一是坚持选址安全。对于规划保留学校和新建(迁建)学校选定校址时,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校址周边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地质、环境等外部条件进行安全评测。二是严格建设标准。校园建设规划应严格贯彻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与校舍安全,把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和最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地方。三是突出教育特色。学校基本建设要坚持育人优先、学生优先,重点满足学校育人的功能要求,同时充分发挥校园建筑的育人作用。严禁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严禁搞过度装修。四是考虑财力许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鼓励各地创新教育基本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增加对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搞负债建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控债务规模。
(二)校舍建设。校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重在安全可靠、功能完善。重点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建设,基本消除学校危房、农村寄宿制学校多人一铺、校外住宿和县镇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筑都要重视教学功能的完善、卫生环境的改善、节能环保的应用,同时注意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文化等因素,构建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教育建筑风格。在全国校舍安全普查的基础上,在基本建设规划中,对校舍按照新建、重建、改扩建、加固和拆除进行分类规划和管理。不安全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学校体育场地、升旗台、饮用水设施、校门和围墙、校内道路、公用厕所等配套设施和校园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学校要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学校要将配套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要求保证校园绿化面积,因校制宜地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大力推动校园植树,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生态校园。
(四)建设项目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出项目建设的优先顺序。进入储备库的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建设部门的协调,统筹规划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进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都应在当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新建项目要注重与师资的配备、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中央教育专项的安排等工作的衔接,确保校园建设规划的有序实施。
八、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规划是科学发展的前提。规划出空间,规划出效益,规划促发展。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调整,先规划、后建设,区域内每一所学校的布局调整、每一栋校舍的建设都要按照校园基本建设规划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有序进行。完善规划执行机制,切实避免盲目建设,避免以长官意志代替规划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掌握学校基本建设的需求,加大基本建设投入的争取力度。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学校布局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公示制度,向全社会公开。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牵涉学生、家长、教师等各方面群体的切身利益,应在公开征求学区各方面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确有必要加以调整但当地群众不同意实施的,对原有学校或者教学点应暂时予以保留,待征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后再付诸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强行撤并学校。
(三)严格学校建设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验收,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建设项目管理要积极推进“代建制”,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借鉴已经开展“代建制”工作地区的经验,研究制定当地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制”工程管理办法。
(四)加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闲置校舍资源的综合利用编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可以将部分闲置校舍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资金将部分闲置校舍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图书馆。对部分产权明确但不再使用的学校闲置校舍通过价值评估后,进行出租或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的转移和保值增值,其资金收入用于当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校舍改造和教育教学装备投入。
九、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编制责任。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县级为主组织编制,有条件的以市州为主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编制。高等教育布局规划以省级为主编制,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自行编制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各方面专家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将师生员工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各项需求体现在规划中。
(二)与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计划生育、国土资塬、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人口密度以及学龄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与特征,实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审查、备案和调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合并本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形成本级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规划的调整机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政策变化,对规划进行调整必须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从2011年开始,各地向中央和省上申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将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基本建设规划作为必备附件同时报送。
十、文件报送
(一)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本市(州)“十二五”(2011—2015年)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含文本及表格,表格见附件)正式行文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以市(州)为单位报送。进入建设规划的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结构调整保留或新建的学校。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装订成册,作为市(州)上报的规划附件之一。每个县(区)的建设规划文本包括全县经济社会概况、教育概况、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附件为需要建设的每个项目学校的基本情况说明和学校规划平面图(要严格按照制图比例,图幅为A3图纸)。建议各地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校园规划的设计咨询工作。
建设规划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由市州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上报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之前。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十二五”期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备案。具体评审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宋建领
联系电话:略
附件: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汇总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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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管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
(四)承担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联合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省级行业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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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大厅、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本行业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及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
(三)建设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规章;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拟解决的措施、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五)规划处。
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备案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县城以上城镇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环节规划稽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省外进甘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机械及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参与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全省镇、乡、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拟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参与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拟订全省抗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省外进甘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外进甘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监管违纪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处(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和建设系统社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十五)人事处。
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全省建设系统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