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朋友提供南通市海安县海政办(2004)34号文件,包含附表
海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速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解决农民进城、工业园区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问题,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安置房,是指按政府统一规划并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定向供应房。供应对象为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而拆迁的农民、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
第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其每年的开发量根据农民房屋的年度拆迁计划和县下达的吸纳农民弃宅进城(镇)的安置面积测算,由县建设局、国土局和农办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第三条 农民安置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和集镇总体规划,严格履行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高标准规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可按照农民建房的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农民安置房征地要按规定结清村组补偿,符合对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条 农民安置房征地、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缴省级的费用和中介机构成本性收费外一律实行减、缓、免。
第六条 县供电、广电、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须结合实际按成本价,及时做好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基础配套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县城区、东区西园和各镇镇区农民安置房以公寓式住宅为主,严格控制低层住宅,其它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广泛推行联排住宅,严格控制单体住宅。县发改委、建设规划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时把关。
第九条 农民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农民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农民安置房要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各镇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安置房属政策性住房,除用于安置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农民或吸纳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安置房折价抵算建设工程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农户凭《拆迁补偿协议》向所在镇申购农民安置房,各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民安置房购置条件以及可享受的面积进行审核,同时按先后次序开出农民安置房购买通知书,并报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和建设局备案。
弃宅进城农民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镇)优惠证”申购农民安置房,并报建设局备案。
符合规定可以自建房的农民自愿放弃建房的,向所在镇村申请购买农民安置房。购房后,原宅基地必须放弃。
第十四条 农民购买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拆迁建筑合法面积或应享受的合法面积内。超过原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核定价购买,核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各镇确定,一并公示。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凭证不得转让。冒名购买农民安置房的,其购房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农民安置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所购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应当分别注明农民安置房和土地性质、取得方式。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农民安置房的,由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档案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规划、建设、农办、国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督,并由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定期组织专项核查,年末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相关镇或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农办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㈡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的副县长有几个,叫什么名字
目前,海安县政府一正九副,九名副县长及分管领域如下:
张亚曦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政府平台融资工作,分管发展计划、交通、统计、物价、建管、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人民防空、外侨、接待、地震、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工作;协助县长分管城乡规划、财税、审计、法治政府和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彭为杰 副县长 负责农业农村、农业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分管民政、农牧渔业、水利、农机、农业资源开发、气象、残联等工作。
翁晓云 副县长 负责社会事业建设和沿海开发工作;分管教育、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体育、档案、县志等工作;协助县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县人民团体工作;兼任职教园区党工委书记。
卢忠平 副县长 负责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产业集群培育、培大扶强、企业上市、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发展改革、科技、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供电、茧丝绸、新墙体材料、保险、烟草、盐业、石油管理等工作;联系科协、工商联工作。
葛志祥 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 主持县公安局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城市管理工作;分管司法、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协助县长分管人民武装工作。
严长江 副县长 负责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双招双引”、项目建设、三产服务业等工作;分管旅游、环保、项目办、商贸、供销、商贸物流产业园等工作;联系台办工作。
高斌 副县长 协助分管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产业集群培育等工作;负责“智慧海安”、航空科技产业园建设等工作。
杨同标 副县长 协助分管“双招双引”、开放型经济、项目建设、三产服务业等工作;负责“科技镇长团”、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海安分院建设等工作。
贾韶军 副县长 协助分管农业农村和农业项目建设等工作;负责雅周现代农业园建设、农业招商引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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