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警务实施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
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
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
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
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
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
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
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三)
明确执法责任。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
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
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三)
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
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
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
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05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一)
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
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
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
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五)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贰』 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怎么样
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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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温州市龙霞社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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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跪求浙江温州城市规划建筑红线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很简单。你抄可袭以去当地了解如下地方政策:《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最新一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去规划局,建设局,或者设计院咨询。在这些条例,规定中就明确了车更是规划建筑红线如何规定的。
『伍』 重庆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看不到
『陆』 怎么写城乡社区协商规范性文件的整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版道,开权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意见。[1]
中文名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印发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类 别
规范性文件
『柒』 温州是什么城市
温州是地级市。三级城市。截至2017年常住人口921.5万人。
一、地级市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二、城市级别划分:
一级城市:人口在500万以上或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省会城市或大城市。
二级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或一般省会城市。
三级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或经济较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
三级城市包括:
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扬州、镇江、常州、西宁、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漳州、银川、拉萨、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
(7)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规定扩展阅读
温州:
温州,浙江省地级市,浙江省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位于浙江省东南部,瓯江下游南岸。全市陆域面积11612.94平方千米,海域面积约11000平方千米,2017年常住人口921.5万人。
行政区划:
截至2017年底,温州市辖鹿城、龙湾、瓯海、洞头4区,瑞安、乐清2市(县级)和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5县。全市有66个街道、93个镇、26个乡,5405个建制村,152个居委会、235个城市社区。
『捌』 如何定位村该社区后新社区党组织的职能和角色
你好,乐意为你解答:
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温州市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区所有农村新社区要100%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创成2个市级农村新社区示范点,6个区级农村新社区示范点。以抓社区规范化建设、创示范社区为目标,以建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为重点,结合“三分三改”和农房集聚建设等工作,全面规范建设农村新社区,打造基层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龙湾”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社区组织设置规范
1、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专职化配备,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社区党组织班子人员配备和调整工作。
2、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全区各农村新社区要在5月底前完成社区管委会、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班子人员配备和调整工作。合理设置农村新社区党组织、管委会、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中心(简称“三会一中心”),配强配齐班子人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管委会主任、服务中心主任实行一肩挑,议事监督委员会主席由社区内思想好、素质优、业务强,威望高的群众担任。
3、社区群团和社会组织建设。各农村新社区要在6月底前建立社区团组织、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并成立2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二)社区职能事务规范
1、议事决策。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议事决策制度,社区每月坚持开展民主议事活动。
2、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机构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及时落实并向社区居民开展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区审管办梳理出的所有集中到社区的“上放下提”服务项目。
3、纠纷调解。按月开展纠纷排查,调解民间纠纷。
(三)规章制度建设规范
制定社区联席会议制度、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公约、议事协商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学习工作制度、各项工作职责、居务公开制度、办事承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
(四)阵地建设规范
各街道要对社区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全力抓好社区中心建设,社区中心用房不得少于350平方米,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要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在10月底前完成社区“五大服务中心”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服务中心、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参照《龙湾区农村新社区“五大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详见附1),其中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求在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队伍建设规范
各农村新社区要按照每400户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农村新社区专职工作者,暂住人口较多的应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需配备率达到80%以上,职数一般为5—9人。
(六)经费保障规范
区财政要安排好社区建设启动经费、工作运行经费和人员待遇经费,应足额、及时拨付各社区。各街道要统筹好区域内资源,多方筹集资金,加快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七)资产管理规范
实行“居财街管”的财务体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社区议事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区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街道根据实际,制订创建方案,明确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并填报做好示范社区创建推荐申报工作。
(二)实施阶段各街道在前期推荐申报的基础上,在6月底前完成农村新社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以社区“五大服务中心”建设和“七个规范”为要求做好所有社区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重点做好“抓达标、创示范”工作,努力创建“一社区一品牌”,注重完善社区自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丰富社区活动载体为内容,提升社区整体工作水平。
(三)验收阶段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由区委社工办牵头,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各街道根据创建工作进度,做好自查和验收工作。同时,积极做好迎接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街道是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应高度重视,要把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区委城乡统筹综合改革1号文件精神、推进社区综合配套改革、夯实社会管理基础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在人员、经费、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街道党工委书记要亲自抓社区建设工作,明确具体分工和职责,确保社区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区委社工办负责统筹协调,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积极参与、配合工作,提供机制、政策和财力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动工作开展。“五大服务中心”的创建工作,在区委社工办的综合协调下,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建设,具体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审管办牵头负责;社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由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牵头负责;社区文体服务中心由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牵头负责;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由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残联牵头负责;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加大督查,确保成效。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已列入度县(市、区)考绩内容,区委、区政府也将其列入对街道、部门考绩范围,考绩结果作为街道、部门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区考绩办将从5月份开始根据《龙湾区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详见附4)对各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城乡统筹综合改革1号文件精神,开展农村新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实行“一月一排名”制度。区委社工办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查组,定期组织工作督查。
(四)严格考核,分类奖励。工作经费与考核结果相挂钩,考核结果分市级示范社区、区级示范社区、达标社区、基本达标社区、不达标社区五档,市级示范社区、区级示范社区、达标社区、基本达标社区的考核经费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达标社区不拨工作经费。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深入宣传社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形成社会共识,引导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营造人人了解、全社会支持、各方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玖』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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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9月20日)
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建设进程,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本规定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人口、地域、设施、机构以及文化现象、社区意识等要素构成的社会实体。社区建设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的过程。
(二)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社区组织和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社区服务为重点,高标准建设社区基础设施,高水平整合社区各类资源,高质量营造社区良好环境,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三)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社区设置与功能
(一)科学划分社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一般在1000—3000户居民的范围内设定,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名称应指位性强,含义健康,科学规范,易于为社区成员接受和公认。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区具有以下功能:
管理功能。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和相关机构,实施人口、物业、环境、治安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服务功能。通过组织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帮困、托幼等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
保障功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专门机构(人员),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安全保障及其他基本权益保健。
发展功能。社区居委会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根据社区条件发展社区集体经济。
三、社区组织
(一)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等。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民间组织为补充的社区组织体系。
(二)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党员数量不足50人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50—100人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00人以上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原则上由1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3、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依法自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
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认真落实社区党建目标责任制,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整合社区党建工作资源,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党建工作。
(三)坚持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通过民主讨论、民主表决的形式,研究处理社区内重要事项,表达和体现社区的公众意愿。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每年可召开1—2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职责:
1、讨论决定涉及社区整体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以及与社区成员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2、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审查社区居委会财务和社区建设方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选和罢免;
5、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并监督其工作。一般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年龄要求不超过55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民主选举、培训上岗。可面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市、区、街道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推荐。公务员及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到社区居委会工作,其身份及职级待遇不变。
社区居委会职责: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2、组织居民落实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的决定、决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报告工作;
3、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4、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就业、社区教育等社区建设工作;
5、组织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6、协助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7、协助政府有关方面保护城市社区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用设施;
8、对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向政府机关及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0、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五)建立社区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章程在社区建立基层组织,团结带领各自所联系的群众,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素质,活跃社区居民生活。
(六)建立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治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业务,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以自愿参与为原则,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成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四、社区基础设施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可采取投资新建改建、政策置换、购买、落实回迁政策、与驻社区单位共享资源等方式建设,做到办公有房舍、服务有场所、活动有场地。
新建社区居委会用房,坚持美观、适用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规划,保证工程质量和形象风格。
社区居委会用房总体上按照“五室一站”的要求设置功能,包括社区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室、社区医务室、社区保障室和社区服务站。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
属政府投资新建、政策置换、购买和落实回迁政策解决的社区用房,其产权归属所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和社区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社区用房的性质和用途。
五、社区服务
(一)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题,要紧紧围绕社区居民需要,致力于为民便民利民,扩大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形成社区福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对一般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
搞好对社区弱势群体的服务。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贫困者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各种服务活动。以社区服务业为载体,吸纳安置社区无业、失业人员就业。
搞好居民家政服务。扩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覆盖面,设立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根据社区需求发展小型、多样、便利的经营性家政服务项目。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要进入社区用房内设置的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进行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功能为一体的卫生服务,使居民一般医疗卫生服务不出社区。
(三)搞好社保、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社区聘请保险联络员开展业务;劳动部门在社区设立就业服务站,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指导。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六、社区文化
(一)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文化中心或文化站,配置图书阅览室、宣传栏、阅报栏等文化设施。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设施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活跃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文化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积极指导、参与、协助社区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实现社区文化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在文化事业支出预算中,应不断加大对社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二)开展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活动。立足于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开辟多种途径对社区居民进行终身教育。学校教育资源要对社区开放,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要组织师生定期到社区服务,开展与社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和各类业余教育。
开展群众性社区科普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科技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社区科普活动。
(三)丰富社区居民体育活动。新开发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预留体育健身场地,各个社区要从实际出发兴建体育活动场所,配备体育健身器材,面向社区开放。社区要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社区内各单位体育设施可低偿或无偿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体育资源共享。
七、社区管理
(一)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设立警务室,原则上每1000户居民配备1名警务人员;每3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有偿治安联防队员。警务室内部设施由公安部门根据需要配备。落实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社区治安联防队伍,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做好社区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和“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强化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消防意识、防盗意识,落实相关措施,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加强社区环境管理。开展社区环境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组织引导居民净化、绿化、美化社区,共建美好家园。搞好小区整治改造,按照文明社区的标准,达到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规范社区内车辆停放,有效解决噪声扰民,防止空气和水污染,搞好生活垃圾清扫及处理,净化生活环境。
(三)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要与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社区居委会配合抓好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可选聘为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社区自治
认真落实《吉林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章程》,通过实行“四个民主”推进社区自治。
(一)民主选举。建立社区居委会成员直选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居民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由区、街下派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均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二)民主决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是社区事务最高决策机构。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讨论决定。
(三)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据章程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社区的办公和活动经费、社区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定期向居民公布账目,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贫困居民供热费、子女学杂费减免照顾,残疾人证、老年人证申办,居民失业、待业资格认定,收养、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文明市民评选,驻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等,应由社区居委会初审,无社区居委会同意盖章的文书无效。
社区居委会对下列事务有知情权: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规划立项工程申请,城市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居民占绿地手续申请,物业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房屋出租。应由社区居委会知情而没有告之的事务,社区居委会有权提出质疑,或请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否决。
(四)民主监督。建立并完善群众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具有对政府部门、驻区单位和社区内在职党员干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九、社区建设政策
(一)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投入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国家用于“星光计划”的专项资金可结合社区用房建设使用;辖区骨干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实行资源共享。
(二)旧区改造或新开发建设的小区无社区用房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提供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在开发建设收费上给予适当减免。市规划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未规划社区用房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建委质检部门对未按规划落实社区用房的建成小区不予验收,市房产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三)社区用房和置换面积用房前期建设费用,按照市政府2003年《研究建设社区用房减免前期费用问题会议纪要》和《研究连接社区用房水、电、气及下水管网问题会议纪要》的规定予以减免。
(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电话免费安装,电话费按民用价格收取。社区用房安装有线电视免收进户费,月租费按民用价格收取;社区用房日常用水按民用价格收取。
(五)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相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供热单位及民营供热单位3年内按50%收取社区用房供热费(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
(六)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与区财政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其工资(补贴)标准为正职每月500元,副职每月400元。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可从自办经济创收中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七)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每年从党费中支出一定资金作为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
(八)从2004年起,财政部门每年为每个社区列支专项经费5000元,用于社区办公、房屋维修及缴纳供热费等项开支。承担比例为市、区两级财政各50%。此项经费要列入预算,按月拨付。
(九)各社区按居民户数的5‰发展便民微利型社区服务网点。民政部门审核发给《吉林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工商部门减半收取办理营业执照费,并1年免收、2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凭《吉林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享受减免税、费照顾的社区服务业户,向社区居委会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服务项目性质、规模及效益核定。其所收费用用于补贴社区民委会办公经费。
(十)社区用房内设置的社区服务站,可根据社区需求开展经营性社区服务,其收入用于补充社区办公经费。
十、社区组织及其关系
(一)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各种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职能。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分别负责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组建、换届、考核、评议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单位是社区成员,在责任和义务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和资源共享。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驻社区单位,按照《吉林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驻街单位参与支持街道社区建设的意见》,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三)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应合理划定事权,明确职责分工,不能视社区居委会为街道派出机构,不得干涉依法属于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市直各部门按照《吉林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社区建设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参与社区建设。涉及社区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社区有关行政事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社区。需社区协助的事项,在征得社区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协商办理,按照“责随权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权利与经费补贴。
十一、其他
(一)各职能部门在实施本规定时,应注意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意见,并反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