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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24 22:31:20

① 烟台市牟平区如何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手续

先去经发局(发改委)办备案、再去规划局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牟平建设局进行图纸初审,复审,准备质监站、消防、人防、财源办要的材料。

② 村里建房,需要什么费用吗要什么证明吗

你说的是旧村改造么?还是农村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按照宅基地证书翻盖房屋就可以!只要和邻里说和好就可以了!如果是申请新宅基地的话就如下一、本人提出申请——村社签章——国土管理所——片区负责人员安排人员会同村建实地选址定点——国土管理所——县国土房管局——国土管理所——建房户。二、农房审批,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用地的资格和用地标准,在新村居民点之外,原则上只能利用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村居民点之内,农村居民宅基地控制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每户用地最多不能超过15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新房竣工1个月内应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恢复耕种条件,退还给集体安排使用。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用地预审程序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一、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效力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向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取得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有关投资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由原出具用地预审核准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用地预审核准文件;在用地预审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未能在公开出让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持有的原该宗地用地预审核准文件自行失效;如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未能确定中标人,则建设项目投资单位持有的原用地预审文件在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8〕107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③ 牟平606走什么路线

606路牟平中医医院——北寨

站点名称:
牟平中医医院、牟平中医医院西站、中国人寿牟平公司(玉和照相)、牟平教体局、牟平审批中心、牟平交通局(大昌摩托)、东油岗、富海集团、北市场、中央公园、新玛特、新牟国际集团、怡海花园、通海路联想专卖、牟平建设局、牟平区医院、杰座欧洲城、方家庄、牟平供电公司、牟平劳动服务公司、牟平客运站、牟平公交公司、牟平长途车站、双良蓝天佳苑、牟山路、双良翰林晨苑、新怡家、鹏程机械、北翠标准件、牟平开发区派出所、海德机床、西苑小区、东华苑、东华商贸城北门、云海香都、三立集团、辛安河大桥、辛安、刘家埠东站、APEC莱山产业园、业林纺织、王家沙子、辉石埠、马山街道办事处、绮丽浪特服装、华和美服饰、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中国农业大学(西站)、农大附属小学、农大北门、职业学院、南寨、北寨

首末班车时间:
牟平中医院:首班车6:00;末班车冬季18:30、夏季19:00
北寨 :首班车6:00;末班车冬季18:30、夏季19:00
班次间隔:
高峰期16分钟,平峰期18分钟。

④ 旧村改造资金发放情况

烟台市牟平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市)

第一章

为规范和促进城市的老改造的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室通知规定发行的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烟管治国办发[2007] 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吸烟郑罚[2008] 107号),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人民政府意见实施的征用,征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烟牟政发[2008] 5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烟台市牟平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
条旧区改造旧村庄(市)的指导原则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目标,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其最终目的,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政府引导,在村为主,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广和严格规范的城市旧村改造(市)[以下简称的旧村(市)的变换],以促进城市的声音和快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A)的原则,改善村民生活的生活质量。转型,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村民,通过旧村(市)的标准化和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原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以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旧村(城)改造目前的实际需要,根据的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的原则,整村改造的旧村(城)改造,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和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的原则,法律上的转变。旧村庄改造,在市区范围内(市),我们必须坚持统一政策,应不走自己的路进入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旧村庄(市),获得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拆迁,补偿改造,安置等,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运作。
(F)的理念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的原则,高效的能源管理。

东东第四旧村(城)改造是指城市以外的第二章旧村(市)改造

环,??南到南部的外环和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在原有的行政“城中村”改造的平房区北大街两侧,通海短期重点实施的整体连续变换。

章补偿费和安置政策

第五条古老的村落(市)要实现在村子里,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施加的建设的整体转型法律规定国有企业。
村民与实物补偿的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房屋拆迁村民补偿)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村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证明(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使用性质),安置的建设的低层(1-3层),多层(4-6层),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高度,建筑类型,总楼面面积?建设认股权证(或房地产档案)记录的平房里在按照1:1,1:1.15,1:1.2,免费更换; 1:1.3的比例安置房屋建筑高度在19楼的建筑(或更多)的事实转换器的不同类型的相互转换。
(二)登记年龄为20岁下唯一的孩子在当地公安机关,双(多)胞胎,法律轮胎,每人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按成本价格上升,20岁(含)或以上的适龄青年和已婚无房户(户)预留每人90平方米的住房以成本价。
按就高不就低,家庭总面积(包括补偿部分增加儿童的年龄在20岁以下)的原则人均住房面积低于90平方米,每小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90平方米赔偿,增加赔偿的一部分平方米(包括20岁以下的儿童),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人均补偿。 BR />增加建筑面积在按照上述规定(不包括系数的增加部分)的投资,按成本价由村民,其中包括安装成本,燃气,供热投资成本。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政策和法规,由村民村民,多余的投资市场。
(c)补偿标准(包括投资成本的部分)的面积的城市或城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村民动议的补偿标准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内,免收契税。
(四)货币补偿的,按照山东省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最新要求来确定。
村民们没有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法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1992年地形图为准,没有专业评估的地形图上标明上述补偿和安置政策评估值来确定的拆迁补偿或安置区; 1992年地形图覆盖面积199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证,由专业评估机构安置的上述拆迁补偿政策评估,以确定拆迁补偿或安置区的价值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六个古老的村落(市)重建项目,5万平方米,人均商业成本的房间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地块规划提供房间不够大,无法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小于约10万平方米人均住宅成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财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购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村民的租金收入,但也可用于弥补缺乏的村民生活的收入来源,但可能不适合销售的部分财产。第七条的
如果建筑面积?旧村(城,扣除补偿部分)改造项目规划,销售的部分收入不能弥补成本的发展和建设上的差距,部分可区级项目开发中扣除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底定。第8条
公共财产属于前村办公室,公共服务和商服用房的市民在新的原建筑面积的住房建设的实物补偿;在执行工业用地的情况下,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复位到一个新的折旧评估确定。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破坏了,而不是赔偿。地址的一部分,原村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面积(包括乡村道路汇集土地)无偿参与学校,农村,企业和其他非住宅面积?国家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的补偿。
第9条村的整体改造实施,进入政府储备总时间的土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另外的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总金额可以施加新的建筑(在老村,该网站的征收外网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区域),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售的规定。原则,保留土地部分的10%,在配合政府储备土地单独转让,转让批准。土地出让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将被从生产,生活安置被征地村民预留的土地储备成本及保单管理费收入净额中扣除。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不再新增建设用地,不享受10%的储备政策。
条旧村(城)改造项目,有资格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下,失地的村民,参加社会保险,失地村民参加城镇职工不符合条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可能会提高按以下顺序: BR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二)可变现的收益储备场所;
(c)成本的商村集体收入以房(或住宅空间); BR />(d)土地的收益。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迁,项目用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的组织和实施的拆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贴。

章申请加入该计划

提出了全面实施旧村改造(市)12个村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一审对接,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给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了旧村改造建议报区(市)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研究领导小组。
面积为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13条批准实施转型发展,村里的土地银行应用程序的区国土资源分行。国土资源分局领导委托的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在这个过程中,评估机构,牵头组织在地区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房地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的监管并签字确认调查记录;地块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匹配。完成评估报告,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确认和验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提交区房地产开发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14条规定的
区建设局批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估计,与“烟台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规定”旧村(城)改造安置相结合建筑面积和补偿金额,提交区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评估结束后,由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交区土地储备中心记录。
15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建筑面积和安置所需的补偿金额,在与区规划分局结合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位置所需要的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在村里旧村(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改造“第16条的实施提供计划中的土地红线图,由区规划分局发出的信息。国土资源分局在配合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村报告提交区举行土地征用听证会,地籍调查,签订土地收购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核定征收土地的改造的实施,并形成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导小组。
十七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全面衡量,公开发售的处理意见,据报道,该地区房地产开发与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和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意见和区建设局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程序实施公开出售,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取得土地使用权19下规划和设计,编制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批准的规划方案。区规划分局发出的“建设项目选址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规划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区财政局没收土地出让金,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及管理权出让合同签订,支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房地产开发业务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建筑设计,绿色设计,绿色的加盖邮票的建筑废物处置程序;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的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并发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由区规划分局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责任书支持,配套设施建设基金(估算书面通知区城管房地产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旧村(市年)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建设安置房,然后商品房的发展,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整个过程的监督。
第21条的过程中,改造旧村庄(市)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上发展起来的旧村改造(市)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是不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暂行办法“。

⑤ 烟台市建设局的行政级别

正处级别编制
1、烟台市,山东省地级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北部,东连威回海,南邻答青岛,西接潍坊,北濒渤海、黄海,与辽东半岛对峙,与大连隔海相望。辖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金山港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长岛县,以及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海阳7个县级市,属于正厅级别编制。
2、所以烟台市建设局属于正处级别编制,相当于芝罘区、莱山区、长岛县、蓬莱市的行政级别。

⑥ 农村旧村改造补偿规定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
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8〕107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⑦ 地级市副局长是什么级别

副科级

地市级下面的区是正处级建制,区直属的局是正科回级建制,也即其局答长是正科级,副局长自然而然就是副科级了。当然也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局的常务副局长虽然级别是副科级,但是却也享受正科级待遇。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⑧ 牟平建委那地方叫什么

建委?应该叫牟平区建设局吧。旁边是新华里村和宁海信用社

⑨ 08烟台公务员人数

报考部门 报考职位 通过人数
长岛县公安局 公安科员 1
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检查辅助人员 6
长岛县县级机关 城市规划科员 1
长岛县县级机关 工程预算科员 12
长岛县县级机关 基建审计科员 0
长岛县县级机关 统计科员 2
长岛县县级机关 新闻宣传科员 8
长岛县乡镇机关 财务管理科员 16
长岛县乡镇机关 经管科员 40
长岛县乡镇机关 渔养管理科员 5
福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经管科员 85
福山区纪委 普通管理职位 203
福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 9
福山区人民法院 计算机管理科员 21
福山区宣传部 宣传科员 20
海阳市大闫家镇 海洋经济管理科员 19
海阳市大闫家镇 旅游管理科员 18
海阳市二十里店镇 秘书科员 8
海阳市凤城街道 规划建设科员 16
海阳市公安局 公安科员 9
海阳市公安局 计算机科员 10
海阳市公安局 英语翻译科员 18
海阳市郭城镇 普通管理职位 87
海阳市留格庄镇 普通管理职位 134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0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 4
海阳市小纪镇 普通管理职位 44
海阳市辛安镇 秘书科员 8
海阳市行村镇 经管科员 18
海阳市行村镇 普通管理职位 50
海阳市徐家店镇 普通管理职位 36
海阳市朱吴镇 秘书科员 7
莱山区镇(街)机关 安全生产管理科员 15
莱山区镇(街)机关 林业管理科员 24
莱山区镇(街)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1132
莱山区镇(街)机关 司法科员 46
莱山区镇(街)机关 卫生管理科员 69
莱阳市乡镇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626
莱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德语翻译科员 3
莱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法语翻译科员 8
莱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韩国语语翻译科员 19
莱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日语翻译科员 22
莱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英语翻译科员 56
莱州市公安局 公安科员 9
莱州市规划建设局 规划审查科员 18
莱州市交通局 法规科员 43
莱州市交通局 交通管理科员 20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教体管理科员 39
莱州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科员 68
莱州市旅游局 旅游管理科员 33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2
莱州市团市委 普通管理职位 63
莱州市卫生局 卫生管理科员 42
莱州市县级其他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499
莱州市镇(街)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472
龙口市东江镇 普通管理职位 73
龙口市东莱街道 普通管理职位 112
龙口市高新区 普通管理职位 163
龙口市黄山馆镇 普通管理职位 54
龙口市龙港街道 普通管理职位 94
龙口市芦头镇 普通管理职位 59
龙口市七甲镇 普通管理职位 44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检查辅助人员 5
龙口市石良镇 普通管理职位 54
龙口市新嘉街道 普通管理职位 68
牟平区县级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1121
牟平区乡镇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385
蓬莱市公安局 普通管理职位 57
蓬莱市公安局 侦查治安科员 8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8
蓬莱市镇(街)机关 普通管理职位 76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化品监管科员 102
市财政局 财政管理科员 35
市发改委 组织部选调生 48
市规划局 规划审查科员 39
市规划局芝罘分局 规划审查科员 10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环境科员 31
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国土资源所 地质科员 7
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国土资源所 法律科员 67
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国土资源所 国土测绘科员 22
市国土资源局福山分局国土资源所 国土管理科员 7
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国土资源所 国土管理科员 25
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国土资源所 国土测绘科员 47
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国土资源所 国土管理科员 29
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规科员 84
市纪委 案件检查科员 81
市纪委 执法监察科员 90
市经贸委 机械建材科员 16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部选调生 10
市粮食局 组织部选调生 3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组织部选调生 2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韩国语翻译科员 6
市人大办公室 会计科员 64
市人大办公室 组织部选调生 16
市审计局 法制科员 89
市审计局 会计科员 162
市审计局 投资管理科员 63
市司法局 律师公证管理科员 9
市体育局 体育管理科员 31
市统计局 统计科员 45
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组织部选调生 4
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普通管理职位 631
市政协办公室 普通管理职位 456
市政协办公室 新闻宣传科员 112
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 117
县级工商局 市场监管 150
县级工商局 夜间巡查 150
县级质监局 专业技术职位 899
烟台市出口加工区管委 日语翻译科员 40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9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法制科员 20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公安科员 33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公安科员 101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计算机科员 40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普通管理职位 67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 文秘科员 13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公安科员 10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计算机科员 17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公安科员 19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通信科员 13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查辅助人员 5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5
烟台市劳教所 教育管理科员 32
烟台市劳教所 普通管理职位 87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30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19
招远市毕郭镇夏甸镇齐山镇阜山镇金岭镇 秘书科员 50
招远市财政局 财务会计科员 55
招远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涉外管理科员 43
招远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规划管理科员 28
招远市教育体育局 普通管理职位 207
招远市金岭镇 普通管理职位 149
招远市粮食局 政工科员 37
招远市玲珑镇 法规科员 50
招远市农业局民政局司法局 秘书科员 45
招远市审计局 预算审计科员 14
招远市统计局 统计科员 11
招远市张星镇大秦家镇辛庄镇 网络信息科员 140

⑩ 地级市区局副局长是什么级别

副科级

地市级下面的区是正处级建制,区直属的局是正科级建制,也即其局长专是正科级,副局属长自然而然就是副科级了。当然也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局的常务副局长虽然级别是副科级,但是却也享受正科级待遇。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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