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
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
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
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
(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
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
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
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
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
(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
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
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
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Ⅱ 成都市新津县建设局和规划建设局有什么关系
两者理论上是在一起的,叫规划建设局,实际上在省以上没有规版划局的,从业务上说,建权设局是主管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府组成部门。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 划、体系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验线、跟踪管理、规划验收;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占地和 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办理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
Ⅲ 在线等,四川省公务员,建设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好还是成都市成华区工程管理好
村镇规划建设的这个岗位很可能经常要下村镇,能在市区上班的公务员肯定要好,反正跟村镇专扯上关系的属都不怎么样。所以看你怎么选了,你不在乎工作环境的话可以选第一个,不然就选第二个,待遇方面没人会在这里说的,估计都差不多,公务员标准都一样,如果第一个经常下村镇去工作的话那么待遇会高一点,也不会高太多,高就是高在一些补贴上。
Ⅳ 四川建设厅长和成都市副市长职位哪个高
论行政级别,两者都是正厅级干部;四川省住建厅厅长是一把手,成都市副市长也分常务副市长、常委副市长、一般副市长之分;如果常务副市长与省住建厅厅长比较不好说,仁者见智,个人决定常务副市长会更有实权,一般的副市长与省住建厅厅长比较,肯定住建厅厅长好!
Ⅳ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领导分工
张樵:主任
负责市建委全面工作。
林祖翔:纪检组组长
分管监察室。
陈先龙版:副主任权
分管法规处(审批处)、景观处、开发处,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市北改办、市环城办、城中村改造工作。
屈 军:副主任
分管村镇处,负责对口扶贫工作。
王建新:副主任
分管建管处、质安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负责清欠、招投标工作。
任 务: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城建处、公建处、市城建科研院、市浣花办、后勤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市重大办及重大项目建设开工统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作。
钟先进:机关党委书记
分管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处,负责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李双全:北改办常务副主任
分管计划处、财务处,协助陈先龙分管市北改办。
补学东:副巡视员
分管科技处、勘设处,市散水办、市墙改办、市建筑设计院。
聂吉和:副巡视员
协助陈先龙分管开发处、景观处(市环城办),协助任务分管办公室。
Ⅵ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国土局... 这些部门之间是什么关系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
这两个就是市委和市政府,(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班子其中之二;市委肯定比市政府级别高,各地的市长都是市委副书记。
成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成都市城建委;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简称成都市国土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简称成都市农委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简称成都市规划局。
以上这5个单位,均是成都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属于市政府管辖下的单位。
经过2010年的改革,成都市政府现设工作组成部门42个,垂直管理机构2个,民主党派和工商联8个,群众团体13个,直属事业单位16个。
Ⅶ 从成都火车站怎样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全程约8.7公里
1、从成都站步行约210米,到达火车北站地铁站
2、乘坐地铁1号线,经过8站, 到达倪家桥站
3、步行约430米,到达四川省建设厅网络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Ⅷ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Ⅸ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林业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县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并监督考核;组织编制全市园林绿化系统专业规划,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负责生态林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各类绿(林)地养护、保护的责任;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及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负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木材流动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
(五)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湿地及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六)负责全市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行业管理,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拟订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林木和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全市森林防、扑火工作;负责管理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制定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苗木及花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林业和园林绿化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分类经营。
(十一)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制定林业和园林绿化技术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园林绿化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推进行业信息化管理。
(十二)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