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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发布时间:2020-12-20 16:58:28

『壹』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如下标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时间带内,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1)日照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贰』 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日照市城乡建设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0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测量(许可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等。
法定代表人:安玉臻
成立时间:2002-04-05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1002280364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69号

『叁』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下设多少部门

不是同一个。日照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隶属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地点也设在市建委(日照市济南路269号)。东港区城市规划设计院则隶属东港区建设局。东港区建...

『肆』 安徽省对城镇房屋日照和距离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伍』 日照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和日照市东港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不是一个地方吧

不是同一个。
日照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隶属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地点也设专在市建委(日照属市济南路269号)。
东港区城市规划设计院则隶属东港区建设局。东港区建设局成立于 1993 年,位于山东路 567 号 , 是东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规划科、建设科、工程科等五个科室和建筑规划设计院、房管处、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管理处、勘察测绘院等七个事业单位。

『陆』 浙江省城市规划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多少

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五条 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
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柒』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法规标题】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颁布时间】2002年04月03日【生效时间】2002年06月01日【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捌』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 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

(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 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单位:元/m2遮挡时间

补偿标准

区域级别小于30

分钟31-60

分钟61-90

分钟91-120

分钟一级500560630700二级430490550610三级400450500560四级350400440500五级300340380420六级260300330370

第三十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区域级别与本市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级别相同。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区域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以内的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关于日照的规定

规划中来考虑日照问题,其自主要的思想是建筑为人的健康发展服务。日照问题牵涉到一个城市位于的气候区,即太阳的辐射,我国处于北半球,所以大部分建筑选南向;另一个就是建筑的间距也影响日照,不同规模城市,人口集聚度不一样,间距也不同,所以划分标准中有按城市规模来分。
规划设计中考虑日照问题,是依据现实的城市规模(即按照现状的人口规模来确定)来确定。请你想想一个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那是20年后的设想,你现在做的方案主要是依据现在的城市人口规模。
日照问题请参考本城市或地区关于间距的规定。比如有的地区南北建筑间距有的为1.2H,有的地区为1.0H。新城或旧区都可能标准不一样的。因为城市的建筑密度和历史情况都不同。
希望以上说明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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