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680元怎么报销
城镇居抄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钱花作为度小满金融(原网络金融)旗下的信贷品牌,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最高可借额度20万。
『贰』 单位从7月1日起开始交上海城镇社保。请问我的医保卡是不是明年4月1日才能一次性进账一共包含多少个月的
1、社保卡是证明、记载你本人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本人参保信息以及你缴费接续、年限的一张IC记录卡,反映的是你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情况。医保卡则是证明、记载你本人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缴费情况、可用金额等医疗保险情况。两张卡分别记载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保险关系的参保、接转、缴费等信息,两张卡是有本质区别的。
2、公司给你们办理的社保卡,一般情况下是由你公司的经办社保的人员统一在社保机构去领取,再分发到每个员工,一般情况下从参保到领取社保卡要2-3个月的时间,这主要看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量的大小而决定你领卡时间的长短。
3、医保卡是记载你医保信息的记录卡。一般情况下医保的缴费年限必须是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由单位统一缴费的医保一般是当月参保次月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及生病住院可享受80%以上的报销比列),另卡里有5%的可用金额,可用于门诊消费或划卡购药等。如果你的医疗保险连续3个月没有缴费,也没有在第四个月内去补缴的话,你的医保待遇就会从弟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4、外地户口在你本人工作地缴费年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参保地退休,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而且从明年1月国家出台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转办法后,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转移,即你在上海参保你既可以在上海居住享受社保待遇,你也可以回你户籍地居住再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你居住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
『叁』 上海医疗保险的城保、镇保、个保、居保都是什么意思
是四个不同类型的缴费额,城保、镇保、个保属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居保属于民政专的范围。
『肆』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680元怎么报销
2015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2014年一致。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回诊答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伍』 上海居民医保什么时侯可以申请
1、城镇居民医保费集中缴纳时间: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在校大学生为9月1日至内10月31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容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每个省市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未能在集中缴费时间参保缴费拖至次年参保缴费的,其缴费标准是:1-5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6-10月份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总额缴纳。11月份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参保缴费。当年度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为2个月。
3、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缴费时,不再补缴中断年份的医疗保险费。
综上所述,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般集中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能及时缴纳的,可以在1-5月份参保缴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
『陆』 有关上海医保的自负段,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人员包括: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所谓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
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6)上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额度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适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对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等四类疾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55%,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柒』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内女在孕期容、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
『捌』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能报销的政策满1000块后保50%是一年有效期吗(18-60周岁)
这个有效期是医保年度,即当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
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1、为什么要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001年以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但仍有部分城镇居民尚未被基本医保制度覆盖,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本市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没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①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人员。②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等;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③其他人员,具体包括:由本市动员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7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此外,为鼓励病人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4、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
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①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5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5、城镇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困难怎么办?
政府对所有参保人员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贴,同时对城镇低保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①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6、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是否要参加居民医保?
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直接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医保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城镇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政府全额补助。
7、到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1)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与缴费手续。
(3)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办理登记手续。
8、什么时候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明年是居民医保实施的第一年,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年度中,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但需按年度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并入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原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待遇有了很大提高。
10、参保人员可否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及本市其他的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保待遇。
11、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近就医。住院仍按现行的划区定点、按需转诊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
12、参保人员就医如何付费?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请参保人员能够理解。
13、哪些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①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③不符合医保用药、检查、治疗等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5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4、参保人员需临时居住外省市的,能否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居住外省市的,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15、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有:①参保人员未携带就医凭证或者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参保人员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5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6、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者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
17、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1)社会保障卡的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2)医疗保险卡的办理:为方便参保人员的持卡就医,参保人员在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卡。申请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者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卡。
18、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遗失后,如何挂失、补办?
(1)、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补办:①挂失:社会保障卡遗失时,持卡人应立即拨打962222进行电话挂失,或者到就近补换卡网点进行书面挂失。②补办:挂失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补换卡网点申请补办,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办。
(2)、医疗保险卡的挂失、补办:①挂失:医疗保险卡遗失时,持卡人应立即拨打962218进行电话挂失,或者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者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书面挂失。②补办:挂失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者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补办。
19、哪些人员属于扩大社会保障卡申领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的以下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①没有学籍的0—6岁婴幼儿(2001年9月1日后出生)。②小学一年级在籍学生。③技校、职校、中专在籍学生。5年龄在16—18周岁没有高中学籍的居民。⑤18周岁以上的居民。
20、如何咨询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和信息?
如果需要咨询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拨打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或者登陆“上海医保”网站查询。
『玖』 上海综合保险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有什么区别
上海综合保险介绍
是你工作的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交的一份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年龄在18周岁,在给类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3、本市户籍,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4、本市户籍,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名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5、本市户籍的职工老年遗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参保对象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得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4、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年龄均以享受医保年度未达到的年龄计算。
·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大学生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校和托幼机构
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全年享受医保待遇)。逾期不予登记。
·年度中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和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
(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
(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3)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
(4)新生儿,报入户口前需提供出生证及父母亲户口簿;
(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幼托机构的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医保服务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并留存证件、资料的复印件。
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
·在校中小学生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的,每年个人缴费240元;
(2)60-69周岁的,每年个人缴费360元;
(3)19-59周岁的,每年个人缴费480元;
(4)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个人缴费60元。
·逾期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现金)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交给参保人员。
·中小学校与幼托机构收取个人缴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
·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嘱、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参保人员缴费后,由医保服务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放《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含学籍卡,下同)和上述卡、册的除外。
·《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补发、换发手续,请查阅有关宣传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
(1)60周岁以上的(含重残人员),医保支付50%;
(2)19-59周岁的,当年累计自付1000元以上部分,医保支付50%;
(3)中小学生、婴幼儿,医保支付50%;
(4)上述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的,医保支付6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
(1)70周岁以上的(含重残人员),医保支付70%;
(2)60-69周岁的,医保支付60%;
(3)19-59周岁的,医保支付50%;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支付50%;
·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医保的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规定。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的规定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在本市就医。
·门诊就医: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诊手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也可根据病情需要
直接在二、三级医院就近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门诊转院手续
(1)由就诊医院的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表》(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再到该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刷卡登记。
(2)参保人员到转入医院首次就医时,应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医院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3)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4)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少儿基金办公室规定的办法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的规定
·长期定居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急诊、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零星报销
·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就医医院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办理零星报销时,应当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医院的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少儿基金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你自己对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