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建设局是什么单位
你好,苏州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❷ 一个建筑工程从刚开始到竣工所需办理的所有证件都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流程按时间顺序排列
1 、立项批复 (发改委)
2、 选址意见书 (管委会)
3 、土地证 (国土局)
4、 地名申报 (民政局)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6、 环评报告 (环保局,委托环评公司办理)
7、水保方案设计所需资料 (税务局)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9、 消防审核申报表 (消防支队 )
10、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表 (人防办公室)
11、规划审查必须报送文件 (城乡规划委员会 )
12、 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规划局)
13、 施工图审查要件 (审图机构)
14 、建筑设计方案申报 (规划局)
15、 监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建设局)
16 、施工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建设局)
17、 设计合同审查备案所需材料 (建设局)
18、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备案手续材料 (建设局)
19 、委托质量监督所需材料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局)
21、 施工用水申请 (自来水公司)
22、 施工用电申请 (电力公司)
23 、办理临时占道、开口 (城管局)
24 、物价审批所需材料 (建设局)
25、 物业管理备案 (建设局)
26、 初始登记 (建设局)
2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建设局)
(2)苏州建设局网竣工铭牌扩展阅读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上可能存在着某些差异,但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过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这两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例,其建设周期包括项目选定、项目准备、项目评估、项目谈判、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评价六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工作深度,决定着项目在下一阶段的发展,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在项目选定阶段,要根据借款申请国所提出的项目清单,进行鉴别选择,一般根据项目性质选择符合世界银行贷款原则,有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项目。
被选定的项目经过1~2年的准备,提出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世界银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之后,与申请国贷款银行谈判、签订协议,然后进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生产准备和试运转等实施阶段,在项目贷款发放完成后一年左右进行项目的总结评价。
❸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❹ 遵义在那里做工程竣工铭牌
在任何城市做字牌的门店多且分布广,遵义市一样如此
❺ 工程竣工铭牌是什么尺寸
工程竣工铭牌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
❻ 苏州做铭牌厂家
铭牌、不锈钢牌,铜牌、铝标牌、pvc标牌、亚克力标牌。搜:吴江盛乾精工标识。
❼ 苏州工程竣工铭牌尺寸规格有什么要求
我没有在苏州做过工程,也没在那儿待过,所以当地的地方规章不了解,你可以咨询当地相关人员,抱歉
❽ 工程竣工铭牌是什么尺寸
工程竣工铭牌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20mm。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❾ 苏州建设局发的苏住建质(2010)25号、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苏住建质(2010)27号文 各内容是什么
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
http://www.szjs.net/HtmlEditorUploadFile/2010-08/201008091315339424.pdf
苏住建质〔2010〕25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6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按照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各地要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城市燃气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吸取南京“7.28”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城市燃气安全大检查。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不留盲区,不漏死角。要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扎扎实实做好当前住建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针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市政管道、房屋拆除等工程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所有受查工程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并建立安全档案,一个工程一份档案,每份安全档案必须有签字。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并落实人员、资金和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确保管控到位,防患于未然。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从即日起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在夏季燃气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燃气企业立即进一步开展安全检查,梳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无疏漏。燃气企业应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汇总整理。要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论证,提出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将根据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隐患全面进行整治。
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人员,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地要注意做好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报告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pdf
苏住建质〔2010〕27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8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❿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筑〔2008〕12号文件是什么
苏建筑〔2008〕12号
关于苏州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
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苏州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从2008年2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建工程押项目经理证的,其证书效力可至该项目结束。另根据省局《紧急通知》精神,三级项目经理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承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其已经建设部公示的一级建造师和省建管局公示的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执业证明由其企业注册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心城区企业和本市企业外出省内施工,则到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出具证明。若需出省,则需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各主管部门在出具证明时请认真查阅建设部和省建筑业网的公示名单,我局也会尽快将我市所有已公示一、二级建造师名单在苏州工程建设网上汇总公示。
三、为保持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唯一性一致,由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执业证明须和建造师资格证一并使用方有效。
请各建筑主管部门以严肃认真、谨慎热情的态度处理好项目经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违反原则,又高效地服务于企业,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附: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建管企〔2008〕1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省有关厅、局:
为确保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经与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2008年2月28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鉴于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发放到位,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仍在公示和评审阶段这一全国各省均存在的普遍情况,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公告或公布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或符合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详见江苏建筑业网),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证明参考格式附后)。其中,省属企业也可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投标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该证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企业和个人在领取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手续。
我省建筑业企业因出省施工的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三、外省进苏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已经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告或公布,暂不能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文号),方可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
四、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和省建筑行业协会应安排专职人员,精心组织,尽快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发放到所属企业或个人。
五、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属于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由各省制定。因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还在研究起草中,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过渡问题,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有关管理要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企业服务,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我局将根据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含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情况,统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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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企业名称:
注册建造师姓名:
专 业:
级 别:
身份证号:
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
该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主管部门印章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