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哪些
意见和建议:
1:强化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程度。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优美人居环境。
3:突出城市整治重点,打造城市良好形象。
4:完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创建顺利达标。
5: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6: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
7: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8: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9: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10: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11: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12: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13: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14: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申报条件:
1、获得并保持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
2、申报前连续两年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申报前12个月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4、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报前完成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任务;
6、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恶性事件。
全国文明城市数据指标:
1、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的满意度>90%
2、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90%
3、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好率达100%
4、交通事故死亡率(人/万台车)<10
5、群众安全感>85%
6、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1.5%
7、家庭暴力投诉率(起/万户)<1.5%
8、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遗弃、虐待、侮辱等)投诉率(起/万户)<1.5%
9、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
10、依法直选的社区居委会≥80%的选民参与选举
11、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90%
12、行业风气满意度>85%
13、“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知晓率≥80%
14、大于等于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学校,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教学点,有效开展活动
15、形成崇尚先进的浓厚氛围,市民对本市重大典型的知晓率≥80%
16、人均教育经费支出>420元
1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0%
18、全市性科普教育活动≥3次/年
19、每百人互联网用户(户/百人)>8
20、城市电话主线普及率(线/百人)>35
21、每百人公共图书藏书量>160册
22、市属各区文化馆40%以上为二级馆
23、每个街道都有多功能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总面积每万人≥500平米
24、大于等于80%的社区居委会有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25、业余群众文体活动团队数量(支/街道)>15
26、区级大型广场文化活动次数(次/年)>8
27、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人/万人)>8
28、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45%
29、文化遗产定期保护,保存完好率≥95%
(1)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扩展阅读:
1、创建文明城市对市容市貌有哪些要求?
⑴规划合理,公共建筑、雕塑、广告牌、垃圾桶等造型美观实用,与居住环境相和谐,能给人以美的享受。
⑵街道整洁卫生,无乱张贴(包括牛皮癣)现象。
⑶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气氛祥和。
2、创建文明城市对市民在公共场所道德方面有哪些要求?
⑴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
⑵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⑶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等场所安静、文明,无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嬉闹现象。
3、创建文明城市市民应具备哪些交通意识?
⑴车辆、行人各行其道;
⑵机动车让行斑马线,车辆、行人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
⑶自觉保持交通畅通、不人为造成交通阻塞;
⑷车辆、行人服从交警指挥;
⑸在交通站点遵守秩序,排队侯车,依次上下车。
⑹禁止酒后驾车。
4、建立公共场所人际互助关系有哪些要求?
⑴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⑵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问讯;
⑶公共场所主动帮助老、残、弱或其他需要帮助的人。
5、创建文明城市对市民的满意度有什么要求?
⑴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的满意度>90%;
⑵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90%;
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
⑷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90%;
⑸市民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75%;
⑹市民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赞同与支持率≥90%;
⑺市民种绿、护绿等公益活动参与率≥70%;
5、创建文明城市对窗口服务行业有哪些要求、有哪些行业?
对窗口行业进行实地考察、随机暗访,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是否文明规范,投诉机制是否便捷有效等。这些行业包括:燃气、供热、自来水、供电、公交、出租汽车、铁路、长途汽车客运站。
B. 什么是城乡规划的统筹性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考试吧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一体化的思想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产生了。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80年代末期,由于历史上形成城乡之间的隔离发展,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研究,但由于城乡一体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文化生活、空间景观等多方面,人们对城乡一体化的理解有所不同。社会学和人类学界从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村庄,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使后产力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合理分布,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直于消灭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从而使城市和乡村融为一体。经济学界则从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合力布局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经济中农业和经济联系日益增强的客观要求,是指统一布局城城乡经济,加强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协作,使城乡生产力优化分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有的学者仅讨论城乡工业的协调发展,可称为“城乡工业的一体化”。规划学者是从空间的角度对城乡结合部做出统一安全,即对具休有一定内在联系的城乡物质和精神要素进行统一安排。生态、环境学者是从生态是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对城乡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保证自然生态过程畅通有序,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我们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今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地、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城乡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变化;不仅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是产业布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进。
C.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可以考什么专业的研究生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考研专业有哪些
建议你考是人民大学的环境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成立于2001年11月,是国内少有的集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为一体,综合研究环境问题,为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教学科研机构。
环境学院在创建于1988年的国家重点学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及商品学等相关学科专业的基础上组建起来,是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重点投资建设的院系之一。现拥有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1个博士点,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环境科学、生态学、食品科学、自然资源管理、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6个硕士点,公共事业管理(环境经济管理方向)和环境科学2个本科专业,其中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该领域唯一国家级重点学科。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科学系
发布时间:2007-08-30 08:35:48 作者:
环境科学系成立于2001年10月,是学院建院时的两个系之一。现有一个本科专业、四个硕士点。本科专业为环境科学,四个硕士生专业为环境科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生态学,食品科学。
系主任:宋国君,办公室:010-62512045
副系主任:王西琴,办公室:010-82502680
环境科学专业(本科)
本课程设置强调厚基础、宽领域、重实践、有特色的原则。环境学院与该专业对应有环境科学、生态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和食品科学四个硕士生专业。
本专业鼓励学生本科毕业以后在相关研究生专业继续学习深造,也可以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主要课程: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环境化学、普通生态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监测、大气环境学、水环境学、环境工程学、环境规划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政策、环境经济学等。
环境科学硕士点
培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环境保护事业的,掌握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毕业生适合在政府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研究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主要课程:环境科学研究方法、环境统计方法与应用、现代生态与环境科学、高等仪器分析、环境监测与实验、大气环境学、水环境学、环境规划方法与案例、环境管理与环境政策研究、生态规划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环境工程原理等。
研究方向一:环境规划与管理
本方向教师的研究领域包括:环境规划研究,包括水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规划、固体废物管理规划、生态规划等;环境过程研究,包括大气环境过程、水环境过程等;环境管理研究,包括排污许可证研究、环境标准研究,包括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研究等;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包括环评制度研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师资队伍:柴发合研究员(讲座教授)、宋国君教授、王西琴副教授、李岩副教授、孟伟研究员(兼职教授)、郑炳辉研究员(兼职教授)。
研究方向二:环境化学与环境监测
主要研究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化学行为,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食品中的污染物,特别是致癌物、环境激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研究。
师资队伍:曾凡刚教授 李洁副教授
研究方向三:污染控制技术
污水处理系统中公共卫生安全研究;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膜分离技术在水处理中的研究及应用;城市水体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垃圾可持续填埋集成技术研究。
师资队伍:张景来教授 郑祥副教授
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硕士点
地理信息系统是近年来地理学中发展最快的重要分支,其应用领域已经远远超过地理学的传统界限。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实和系统的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理论基础与专门知识,掌握现代空间分析技术,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并能做出创新性成果的高级人才。毕业生既可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赴海外深造,也可以从事科研、教学、咨询服务和管理工作。
主要课程: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地图学以及遥感原理与应用,环境信息可视化,空间分析,地学信息图谱,城市遥感等。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资源与环境遥感,包括生态遥感、定量遥感、城市遥感、生态环境时空动态变化监测、灾害控制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包括城市信息系统、GIS数据库与环境信息可视化、空间分析、地学信息图谱等。
师资队伍:李建新副教授 李海萍副教授 王汶副教授
生态学硕士点
本专业研究内容主要针对城市生态学、经济生态学、生态工程建设与规划等方向领域,应用现代生态学原理,结合国际及国内生态学研究的若干前沿与热点问题,它包括理论、方法、管理与实践等层次,开展广泛的多学科综合交叉研究,不断充实、完善生态学基本理论和内容,同时解决我国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中实际问题。
本学科点是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国家重点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学科领域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是国际上也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生态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并形成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生态学与环境学、经济学、管理学多学的交叉和渗透,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优势和研究成果积累,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合作科研课题,在本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资料,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为了保证生态学科的稳定发展,环境学院于2003年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湿地保护区建立了生态学野外试验站,投资400余万元购置了大批先进科研设备,成为生态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基地,从事湿地生态学、森林生态学、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研究与教学工作。建立野外实验观测站是提高生态学专业教学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的重要保证。
食品科学硕士点
本专业设置食品质量研究和食品分析两个研究方向。
食品科学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与工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流通、消费、环保等为其主要研究内容,以食品卫生、营养、感官品质等食品质量及其变化、维护、检验、评价等为研究中心,并与现代管理科学、人文科学、市场营销等学科有密切的联系,现代食品科学已发展为一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科学。
本专业近5年的建设成果主要有:
编写教材3部,专著10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4项;承担部级研究项目15项;承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3项;承担联合国研究项目1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
发布时间:2007-08-30 08:30:49 作者:
该系主要依托“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学科。该学科1985年起招收环境经济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1988年建立环境经济研究所;1991年建立环境经济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1995年开始招收公共事业管理(环境经济管理方向)专业本科生;1996年和清华大学联合培养环境经济/环境工程双学位生;1997年成为第一批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1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评审,成为该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学科。目前该系下设公共事业管理(环境经济管理方向)1个本科专业,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管理2个硕士研究生专业,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1个博士研究生专业,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是该领域国内高校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培养层次最为齐全的学科点。现该学科已形成“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环境经济学与环境政策”、“全球环境问题”和“人口与环境”五个研究方向。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学博士)
以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基础,通过广泛的学科交叉,发展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系统理论和方法。是国家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而设立的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教学科研基地。培养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领域学术、政策与产业部门的领导者和骨干。
本学科同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联系,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署;伦敦经济学院、斯坦福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京都大学、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美国未来资源研究所、法国环境与发展国际研究中心、韩国产业与贸易研究所、韩国环境研究所、日本科技事业振兴团和德国亨里奇波尔基金会。
本学科点教师的研究领域主要有:环境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环境政策评估和风险管理;国际环境政策;生物多样性;能源交通领域的环境问题;水质和水资源管理政策和体制;环境规划和环境战略规划;工业污染防治;全球气候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等。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学硕士)
以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基础,通过广泛的学科交叉,发展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系统理论和方法。是国家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而设立的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教学科研基地。培养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领域学术、政策与产业部门的领导者和骨干。
本学科同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和学术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联系,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京市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委员会、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署;伦敦经济学院、斯坦福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京都大学、美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美国未来资源研究所、法国环境与发展国际研究中心、韩国产业与贸易研究所、韩国环境研究所、日本科技事业振兴团和德国亨里奇波尔基金会。
本学科点教师的研究领域主要有:环境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环境政策评估和风险管理;国际环境政策;生物多样性;能源交通领域的环境问题;水质和水资源管理政策和体制;环境规划和环境战略规划;工业污染防治;全球气候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等。
自然资源管理(管理学硕士)
研究内容强调自然资源管理综合研究与公共政策分析,内容涉及自然资源承载能力研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制订、政策评估与政策执行等。
本学科点依托中国人民大学的管理学科群、经济学科群和环境学科群,以公共管理学、生态学和资源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基础,通过广泛的学科交叉,研究、建立和发展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理论与方法。
本学科点是在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骨干长期致力于我国资源管理、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教学,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合作科研课题,在本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资料,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10余部,如《中国生态农业》、《中国农业资源综合生产能力与人口承载量研究》、《中国可持续发展态势研究》《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生态学—中国人口、经济与生态环境关系初探》等,取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建立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队伍。
公共事业管理(环境经济管理方向,管理学学士)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在全国高校中最早建立环境经济学本科专业,现为公共事业管理(环境经济管理方向)。本专业的教学与研究活动已经形成以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为基础,与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相结合,紧密联系现实环境与发展问题,注重政策分析和应用实践的专业风格,在国内外教育和学术界树立起良好的声誉。多年来本专业已经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得到政府、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基础,熟练运用各种经济分析工具,熟悉环境经济与管理活动规律和政策法规;具备独立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参与宏观决策的能力。
D. 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以后好找工作吗
是不来好说,我就是环境工程的源
本科环科,学的特杂,不知道以后干什么,
你要学就学精的,比如,专门的水处理。大气控制,或固废等
个人觉得,水处理,前景比较大
化学分析方面也行吧,但小职员一个,也有要求搞研究的,看你喜欢什么了
城市规划不太清楚
E. 公务员考试中的化学工程类,城市规划类,城镇建设类,环境保护类都分别包含哪些专业
您好,来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源
您是专科还是本科还是研究生???您可以参考下具体的专业指导目录,里面分的很多,如果没有相关的职位,可以报考不限专业的,同时,如果对某些职位概念比较模糊,建议您咨询招考部门。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F. 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怎样区分
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环境科学与城市规划科学都有各自特有的领域,这是很明显的。那么这两门科学有哪些相似的地方呢?有些什么共同点呢?
(一)目标的一致性。对于一个城市,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都是使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城市环境优美、有特色、令人喜爱,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二)重点任务的相同性。城市环境保护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因为70%的污染物从城市产生。“七五”期间,国家列出了51个重点保护的城市,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以及计划控制指标。其中,相当一部分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要依靠城市合理布局,特别是调整城市工业布局才能达到,而这恰恰又是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之一;(三)学科发展趋势的相似性。环境科学还比较年轻,呈多方位的发展,只有多触角、多方面的探索,才能摸索出一条比较科学的学科体系。比如环境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是从单项治理走向区域防治。近些年来,区域环境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地显示了它们的生命力,宁波开发区、云南开远市、安徽淮南矿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城市规划科学的发展也是从一个城市走向一个区域,探索市域、县域的规划,研究一个区域的城镇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这样,区域环境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评价与审批、实施就与市域、县域规划、城镇体系布局直接联系起来了。如上海经济区的规划就有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环境规划这两大块内容。它们之间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四)与经济建设的紧密性。城市规划的重要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使建设收到良好的效益;同时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完备,城市功能坚实,城市的效能就高。而布局的合理性、设施完备程度又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如投资的多少、投资的方向、投资的先后等)。环境保护几乎与城市规划与建设相同,它既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又受经济水平的制约。如环境保护的投资目前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而如果要真正能控制污染,一般应在1.5%~2%;国家规定的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资金中应有7%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改造上,而现在仅达2%左右;应收到20亿元左右的超标排污费,而实际上仅收到14亿~15亿元;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如脱硫装置、废弃物处理场等)还没有投资渠道;环境保护事业自身建设(如环境监测站等)的费用仍很紧张。这些无不受国家经济实力的影响;(五)工程措施的集中性。城市综合整治和设施水平、效率,与城市涉及环境的诸因素的改善密切相关,而又基本上汇集到工程措施上来。比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气化率的提高、烟气脱硫装置的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无不要采用工程措施来达到目标要求的效果;不采取工程措施就能比较彻底地解决污染防治是较少的。城市规划的目标要求,同样需要诸多工程措施来体现,而它的工程措施中有不少又是环境保护目标所要求的。
从以上5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门学科,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十分协调的内容。但是,也应当同时看到,它们毕竟是两个学科领域,工作的开展上也各具特色。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协调配合得更好,共同振兴事业,有以下几个方面是要着力促进的:
(一)新建的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要紧密配合协作。尤其是工业建设项目和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等),都要有合理布局。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功能、效益,又能减轻污染,改善城市风貌。
(二)努力做好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都面临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这样一个难题。现实的污染扰民,企业技术改造,城市总布局的合理化,都要求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这两支队伍共同配合,制定出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并推动其实施。
(三)协力规划、建设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上述几项工作,都有两个学科的共同的工作领域,在工作中学科之间又互相渗透、交叉。我国的文物古迹和有特色风貌的景观不少分布在中小城市,而当前污染又正在向小城市扩散,因此中小城市的工作更应引起大家的严重关切。还有,干旱、半干旱地区沙漠化的趋势,正在威胁着城市的发展。满洲里、海拉尔等城市之所以有特色,正是由于它们镶嵌在呼伦贝尔大草原上,大兴安岭茂盛森林的抚育,呼伦湖碧水滋润,使它们生机盎然。如若这些条件恶化,城市特色、生机也将消失、衰退。
大兴安岭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都有各自的科学领域和工作范围。从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情况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城市规划工作借鉴的:
(一)环境保护立法系统化。重视立法执法,才能逐步地走向高效益、高层次的管理。一项事业仅有技术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环境保护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除了《环境保护法》这项基本法以外,还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个国家有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环境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规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样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健全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城市规划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积极创造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要有相应的人才,都要一定的经费,都要有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房屋、设备、仪器等)。环境保护每干一项工作,都积极物色人才、培养人才,使他们除了懂专业,还要会管理。为了适应环保事业的发展,还要积极疏通渠道,开辟财源,使相应的机构(科研、报刊、出版、学校、培训基地等)基本上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
这当中有一个观点——不少教材中、讲课中都强调城市规划有“地方性”特点。实际上,这并不是城市规划工作特有的特点。难道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不强么?一项尚不为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事业,在它的发展中,尤其是起步阶段,如果不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宏观上加以指导,而却过于强调“地方性”,这样常常会使它难于具备开展工作的充实条件,会使“分散性”冲掉了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G.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H. 高中地理选修《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环境问题:
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环境问题的特点 人类所面临版的主要环境问题
资源权问题与资源的利用、保护:
主要资源问题 非可再生资源耗竭对人类的影响及相应措施 非可再生资源开发过程中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可再生资源
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环境保护: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某一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中国不同区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环境污染与防治:
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污染事件 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的基本内容 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管理 当前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行动 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
I. 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抄划是城市规划袭师对城市进行合理布局规划。环境保护是对城市美化环境不受污染进行的管理。一个好的城市规划配备环境保护体系管理,那这个城市就象动画片里的积木,没有污染,到处都是家园,你不喜欢这个环境吗?
J. 从保护和改善环境角度考虑,下列城市规划合理的是
答案D
分析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分散布局,以利于分散污染源;交通线应尽量避免通过人口密集城区;大力发展私人小汽车会加剧交通拥挤现象,增加汽车尾气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