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不给盖章,但是我们公司要求盖章怎么办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内完成评标后容,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法律意义上,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代表委托方进行民事行为,中标通知书由招标机构机构发出即可。
2、招标实践过程中,部分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中标通知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要求中标通知书应当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和监管部门公章,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2. 中标通知书未加盖招标代理章是否有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回止时间后到招标文答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 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能撤回投标文件(放弃中标权也是撤回投标文件),当然应当扣其投标保证金。
3. 中标通知书需要哪些单位盖章由招标代理还是业主,或者两者都要盖
中标通知书的需要招标单位盖章,部分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中标通知书的有专效性和合规性属,要求中标通知书应当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和监管部门公章,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3)中标通知书上建设局监管章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4. 中标通知书好久盖备案章
现实中确实遇来到过这样源的情况
有的建设工程信息的网站上对于这样的项目备案是不给通过的
主要是因为中标通知书缺章 或者是没有中标通知书而给的是中标结果通知书
如果是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情况 可以联络招标代理及项目建设单位
将中标结果通知书更换为中标通知书 这样就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5. 议标费合不合法 如果工程属于议标,中标通知书如果只有建设单位的公章有没有效
合法的
6. 请问中标通知上只有招标人盖章,但是没有招标代理机构盖章,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呢
中标通知书需要招标单位盖章,部分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中标通知书的版有效性和合规性,要求中权标通知书应当同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和监管部门公章,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
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7. 武汉项目报监,中提交的资料监理中标通知书是盖建设单位的公章还是监理单位的公章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监理中标通知书需要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因为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发给监理单位的函。
谢谢。
8. 施工合同有备案章,中标通知书没备案章,资格预审不通过合理吗
现实中确实遇到复过制这样的情况
有的建设工程信息的网站上对于这样的项目备案是不给通过的
主要是因为中标通知书缺章 或者是没有中标通知书而给的是中标结果通知书
如果是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情况 可以联络招标代理及项目建设单位
将中标结果通知书更换为中标通知书 这样就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9. 谁知道中标通知书应该谁盖章
有网友问:实践中,很多地方规定,关于中标通知书盖章单位有所不内同。问“中标通知书”容到底应该谁来发,哪个应该盖章?博主回答:业界普遍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是要约,该要约是向招标人发出的,承诺应当由招标人作出。
现实中,很多地方在操作时,中标通知书上经常会有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机构、交易中心等单位的公章,但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即使没有这些单位的公章,中标通知书无疑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个人理解是,中标通知书上如果少了招标人的章,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是为招标人代理招标业务,而不能代招标人签署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个人观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