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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新区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18 15:12:02

① 镜湖新区的历史背景

世纪之初,还是古城北郊一片沼泽、田野和村庄交错的镜湖,纳入了绍兴大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2000年完成编制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三大组团,绿色空间”的城市结构形态,首次提出“镜湖绿心”的概念。
2002 年 10 月 30 日,绍兴市人大常委会第 37 次会议审议通过《绍兴大城市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精心规划建设“城市绿心”与市“行政中心”;将犭央 犭茶 湖改名镜湖;并首次正式将镜湖新区功能定位为“生态功能调节区、城市休闲娱乐区、水上旅游观光区和行政管理中心区”。
2002 年 12 月 26 日 ,新区正式挂牌成立,根据绍市委发〔2002〕56 号文件《关于加快镜湖新区 ( 城市绿心 ) 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镜湖新区的功能定位、行政区划和机构设置等,镜湖核心区块的开发建设拉开序幕。
2003 年 7 月 15 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绍兴市镜湖新区空间发展规划》,标志着绍兴建设百万人口、现代化生态型大城市的“绿心”——镜湖新区的空间发展形态正式确定,镜湖新区进入实质性开发建设阶段。
2003年10月,镜湖新区以建设总投资14.3亿元的“五路十桥”工程和总投资9.4亿元的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为标志,掀起了第一轮开发建设的高潮,2005年5月20日,国家建设部批准设立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006年4月30日“五路十桥”工程竣工通车、镜湖湿地公园正式开园。
2008年修编的《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明确镜湖新区作为城市“绿心”,规划定位为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示范新区,融合越城、柯桥、袍江的综合性城市新区。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加快实施“城市北进”战略和“三片融合、中心崛起”的城市发展思路,并要求镜湖核心区块建设“三年初出形象、部分建成,五年基本形成”。
2009年以来,随着高铁站、科教园以及奥体、科技、文化“三中心”等一系列省市重大项目落户镜湖和市委市政府正式入驻新区,掀起了开发建设的第二轮高潮。
2012年以后,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综合体、越商总部基地、金融集聚区和国际高端酒店等重大商贸项目先后落地,新区进入开发建设新高潮,并逐步向形象显现期过渡,一座现代化的生态新城正在从蓝图变为现实。
2013年11月初,市委先后下发绍市委发〔2013〕72号和绍市委办〔2013〕88号文件,明确“镜湖新区管委会以开发建设为主责”、“灵芝镇、东浦镇改由越城区管理,辖区内的社会管理职责也由越城区负责履行”。

② 想知道: 绍兴市 镜湖新区规划绍大线以东,兴越路南侧地块 在哪 怎么走

绍兴县柯桥,绍抄兴,上虞北站
柯桥的沪杭甬客运专线站(原杭甬高速公路连接线金科大道西桥站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和建设柯桥站,绍兴站,马山镇,但经当事人的游戏,以确定镜湖区站,但站2.5公里,命名为“柯桥桥),位于中,刘少奇的工作路,镜湖区东柯的礼服高速公路南克里站房附近的天桥区约10000平方米。

上虞北站,上海 - 杭州 - 宁波客运交通规划和建设的线车站,位于指出,上虞,杭州,宁波高速公路瑜路,站房面积约6000平方米,4线设立了两个网站。

③ 农村宅基地置换办法

1.土地置换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尚无公认的定义,而是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资料可参考(聚土观察)。

2.在土地置换法律的规定中,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其中下列土地可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却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3)镜湖新区建设局扩展阅读

置换对策:

一是正确界定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用于复垦的地块现状必须是建设用地,规划用途是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地块规划用途必须是建设用地。

二是坚持先补后占的原则。置换中的土地复垦验收权应上收一级,由省或受省委托的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异地占用同等面积的农用地。

三是明确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土地置换审批可执行现行的建设用地审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报省审批,纳入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的总盘子,由省级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过去基层政府直接通过土地置换来规避调控、多头供地或以登记代替用地审批的违规现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关土地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换涉及的相关土地权益人主要有:用于复垦地块的使用者、用于建设占用地块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对于复垦地块,由于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办理了相关手续,要对其复垦进行置换,应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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