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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乡居民医保

发布时间:2020-12-17 21:39:55

A. 鞍山市居民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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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交够20年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不用再缴费了。如果不足20年可以选择一次性交够20年继续享受医保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医保待遇直至缴够20年为止。

B. 鞍山居民医保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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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近年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人一朝参保终身保障。
参保范围不相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鞍山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居住在鞍山城区内具有鞍山城镇户口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幼儿;大专院校在校学生;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的低保居民或低保边缘户;没有参加其它医疗险的企业(含个体)退休人员等。
缴费标准不一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按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2014年缴费标准为2052.36元。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普通老年居民全年缴费(含超限额补充险)21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全年缴费60元,普通成年居民全年缴费26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成年居民全年缴费80元,一、二级残疾和低保边缘户未成年居民全年缴费30元,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免费。
住院报销比例有区别:
职工(含个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担负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就是平常所说的门槛费。按医院等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二次住院按第一次的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再按80%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自负的费用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确定为20%、18%、15%;退休人员分别为15%、13%、1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等级,成年和老年居民分别为700元、400元、200元,未成年人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参保居民在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均在医疗机构相应起付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15%和30%,第三次及以后按第三次标准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成年和老年居民为70%、75%、80%;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和入园儿童)为75%、80%、85%。无账户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一致。
医保卡内金额不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医保卡内会有一部分钱用于看病。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个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没有个人账户划入,也就是说,医保卡内没有钱。
享受待遇不同:
职工(含个体)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待遇等待期的规定。
居民医疗保险:每年1至9月期间办理参保的居民,设三个月待遇等待期。每年10月至12月期间办理新参保及续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职工(含个体)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缴费标准为88元,超限额最高报销额度为50万元。算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6万元,每年最高报销限额达56万元。
居民医保实行“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所花销的合规自负费用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职工(含个体)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生育费用,在职职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费用。居民医保可报销生育费用。
缴费年限有差别: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从次年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同时对于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保人员(包括并轨失业人员)年龄达到或超过退休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在享受个体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0年。不足年限的,在享受个体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医保无缴费年限的规定,实行按年缴费,按年享受待遇。
此外,门诊慢性病范围也不同。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范围有23个病种;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范围有7个病种。

C. 鞍山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面对的医保人群不同:
职工医保主要面对的保障人群是城镇的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年龄段的城镇居民(例如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以及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居民医保主要面对的是有城镇户籍但是没有工作的人群,例如不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群、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未就业人群、青少年、残疾人等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2、缴费标准的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是按月缴费,筹资水平较高;
居民医保是按年缴费,筹资水平低于职工医保。
3、缴费来源的差异:
职工医保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一般来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占个人收入的2%,而公司的缴纳比例约为职工收入的6%左右。另外,职工医保不享受政府补贴;
居民医保是由个人缴费,同时会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
4、待遇标准不同:
职工医保的待遇要高于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受不同因素影响,一般职工医保为70%-85%,居民医保约为50%-70%。另外,职工医保在医疗环境条件的选择上也较多,例如更多医院的选择等。
5、缴费要求不同:
职工医保有缴费参保年限的规定:男性参保年限为25年,女性为20年,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需要再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疗报销没有缴费参保年限,需要一年一缴。

D. 鞍山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如何交

带上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应该到医保部门去申请办理。

E. 鞍山市居民医保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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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保报销流程:回
1、申请门诊慢性病种答的患者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年内相关疾病《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年内相关检查报告单(如化验、心电图、彩超、眼底造影、CT等)到承担门诊慢性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一式两份。
2、市居民医保中心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连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送达定点医疗机构。
3、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持医保卡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此外,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即日起首次开始进行年审:
1、各定点医疗机构于10月20日前将患者复查结果连同资料一并上报居民医保中心。
2、市居民医保中心于11月20日前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复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3、通过复审的患者名单于12月底前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4、复审不合格人员将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F. 鞍山市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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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报销的,这属于异地报销。
出院版时需要带病历复印件权及发票,到医保卡发卡地,就可以报销。
报销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G. 2020年鞍山居民医保透析怎么包销

你好!2020年鞍山居民保医保透析是全市统一的价格。

H. 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什么医院门诊能报销

一定是2级或者2级以上的正规医院可以报销,也就是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

I. 鞍山市基本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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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督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为适应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服务供需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医患矛盾,充分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鞍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医疗保险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运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设立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单位抽调代表组成。市监委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监委会举报或投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监督检查对象
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遵守《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不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2、接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验《医保手册》、使用复式处方;
3、不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4、为非参保患者“搭车”就诊,违反常规无病开药或将自费药品、非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5、对参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6、将其他人的检查治疗费转嫁给参保者:
7、不向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检查、诊断、治疗;
8、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而搞收入提成;
9、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重患、分解住院人次;
11、收治挂床住院患者,让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虚增住院人次;
12、住院费用不合理,未经病人核对签字:
13、开具假报销单据,出具假证明,捏造住院病历,将非病种目录内的住院费用混入病种目录内报销;
14、记账、结算时弄虚作假,出现无处方、无手续记账,将自费项目混入专用发票报销;
15、私自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倒卖、转送;
16、不坚持国家、省、市出入院标准;
1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二)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
2、不及时交回注销的《医保手册》及《结算卡》;
3、将工伤、生育的医疗费混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
4、不办理申报登记,不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有瞒报、漏报现象;
5、拖欠、截留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落实;
6、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将本人的《医保手册》、《结算卡》及就诊、转诊、住院、转院手续转送他人使用,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医院单据、处方、证明或涂改、伪造报销单据;
3、用医疗保险基金开药进行倒卖的;
4、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或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挂床住院;
5、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执行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
2、占用、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不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和医疗保险费用;
4、不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疗费用;
5、不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
6、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保险费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第五条监督检查处罚的原则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执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撤销其定点资格。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单位或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裁决。
第六条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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