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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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拘留5天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会知道吗
关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看守所
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09〕内49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容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七联村委会上梅湖村小组位于石井坑约226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看守所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可见,惠城区分局看守所在惠州市下角区上梅湖村。
你先坐车去汽车站,然后转可以去下角上梅湖的就行,具体路线车就不太清楚。可问10000号
Ⅲ 惠城嘉苑五证信息
1,五证: 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第二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专 第三个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规划局), 第四个是《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局), 第五个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局)。
2,预售证是五证里最后一个办理的证件,是房管局负责审批办理的,你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如果预售证已经办理出来了,说明该小区的五证是齐全的,可以放心购买的!
Ⅳ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新乐惠高教育园 从惠东去惠州市惠城区马安新乐惠高教育园怎么搭车啊请详细地告诉我..
惠高教育园就是惠州市高级中学,在我家旁边
详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村新乐大道
在惠东车站坐惠东到惠州车站车,在马安新乐路口下车,下车后走路进去大概5分钟(约1KM)\坐么的3元.
Ⅳ 惠州古城的保护原则
“古城”改造要在保护“古城”的前提下进行,一切改造工作都要坚持这一原则,无论是建筑风格、颜色、古城经营业态都要围绕保护“古城”。改造时,有关部门应举行规划专家论证会,集思广益。
待正在进行的控规完成后,希望由惠城区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局联合举办一次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新闻媒体及社会有识之士等参加的‘惠州古城’项目研讨会,对项目作进一步的高技术含量和文化内涵的研讨。同时,扩大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认同、认知。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强力推进项目建设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Ⅵ 惠城区29路车的路线图
你好! 公交线路查询 29路(马安总站-火车站) 首末车时间 6:30 - 20:30 单程最高票价 5.50元 是否月票有效 否 所属公司 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沿线公交车站: 1 马安总站 2 马安变电站 3 新江村 4 鹧鸪岗路口 5 马安中学 6 新群村 7 马安镇政府 8 经济学院 9 新乐路口 10 惠阳高级中学(马安校区) 11 科技学校 12 蓝波湾 13 大湖溪 14 交警支队 15 荷兰水乡 16 东平 17 东平公园 18 东平市场 19 东湖西路 20 永平路 21 城背塘 22 华侨中学 23 下板塘 24 水门大桥 25 南门市场 26 南坛 27 下埔滨江公园 28 市规划建设局 29 第九中学 30 花边岭广场 31 麦地路 32 军分区 33 南门公园 34 公共汽车总公司 35 汽车总站 36 上排小学 37 上排市场 38 城区政府 39 湖畔新城 40 益阳大厦 41 丰山路口 42 市中医院 43 埔前 44 青少年宫 45 惠州大桥 46 市体育馆 47 市民乐园 48 市政府 49 慈云图书馆 50 江北新苑 51 义乌小商品城 52 三新工业区 53 市林业局 54 东风村 55 乌石村 56 火车站
Ⅶ 惠城镇的镇区建设
惠城镇始置于明嘉靖三年(1524)的惠来县治,原称惠来都,,即今惠城镇区,至2004年已有480年历史。后不断发展,成为惠来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惠城镇区,也称县城,2004年建成区约9平方公里,至2010年城区规划面积将达10.8平方公里,有14个社区。城区总人口134511人,镇人民政府驻梅北。 街道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城街道,基本是土路明沟。1980年后按县城建设规划,先后进行骨干街道的建设。至2006年,县城骨干街道共14条,全长14.6公里,大多水泥路面,少数沥青路面。
桥梁 葵和公路经过镇区一段路,全长3.8公里。80年代前建有三座桥:一是惠西桥,横跨盐岭河,全长60.5米,石拱3孔,1974年建;二是惠政桥,横跨雷岭河,全长114米,石拱6孔,1966年建;三是祚通桥,横跨马头河,为水泥混凝土板梁,1985年建;另有广鸣桥,横跨盐岭河,为水泥桥梁桥,全长12米,1992年建。
镇区其它桥 主要是城内城外通过原护城河而建,除原有的西门桥、南门桥、东门桥、北栅桥四座桥,长为5~8米,新中国建立后,根据需要建的桥共有18座。
排水 镇区排水系统是根据镇区北高南低的地势设计。从1980年起在修筑镇区街道时,同时建筑排水沟,总排水干渠是从镇区西北的水关起,进入文化路,通过南门桥面的护城河底,进入南门大街,穿过南门西路,排于原惠城运河,入盐岭河下游。城内东部地区排入城内大池,入马夹河。这些排水沟,都埋于道路中心或两旁,最大规格宽1.4米,高1.45米,底铺石,盖水泥板,1997年遭遇一场急雨,城内与南门大桥都成河流,证明排水沟的容积不够。
供水 随之镇区人口的增多,工业生产的发展,镇区供水从1975年建水尾潭水厂(已废),到1985年建龟头山水厂、1986年建镇北水库水厂,月供水量从5000吨增加到3万吨。
照明 镇区公私单位,都以户安装电表,以计度电费,全镇区分4个供电所交电费。街道照明,自1980年开始,由普通的白炽灯逐步换成低压水银灯、钠灯、碘钨灯。14条主要街道晚上都有不同类型的照明灯。
文化设施 2006年镇区有县文化馆、县博物馆、县影剧院、文化广场、人民广场等文化设施,镇有文化站,1998年投资20万元新建镇文化站。其中文化广场位于南环中路,是惠城群众休闲处 1985年全国城镇住房调查时,惠城镇区住宅面积共501290平方米,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镇区基本没有新建房屋, 1980年至1985年镇区新建住宅约5万平方米。1985年后,镇区向四面发展住宅建设,1986年县建设委员会根据县府指示,成立了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镇区商品房建设,到2006年,已建成蓬莱新村、蓬馨园、蓬发园、金丰花园、中裕花园、嘉怡苑等20多个商品房小区,总占地面积5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6多万平方米。,同时公房建筑,也大量增加,包括县、镇二级政府机关办公楼、工厂、学校、市场、卫生医疗机构,县级企业、事业单位。镇区面积将规划扩大至10.8平方公里。
Ⅷ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上寮村宅基地的报建手续哪里能办理
规划证在当地规划局办理,施工证在建设局办理,相关流程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Ⅸ 从大船坑市场(深圳)到惠州惠城下铺路坐车怎么样方便
公交线路:高峰专线70路 → 沙井坪山线t1路 → 309路 → 208路 → 32路,全程约88.0公里
1、从大船坑市场步内行约250米,到达容大船坑站
2、乘坐高峰专线70路,经过6站, 到达新城市花园站
3、步行约370米,到达龙华天虹商场站
4、乘坐沙井坪山线t1路,经过3站, 到达大运地铁站
5、乘坐309路,经过25站, 到达六联社区站
6、步行约200米,到达六联小学站
7、乘坐208路,经过55站, 到达汽车站
8、步行约120米,到达汽车站
9、乘坐32路,经过5站, 到达市规划建设局站
10、步行约90米,到达下铺路15号新银广场
Ⅹ 惠州市三旧改造都有什么政策
惠府〔2010〕9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 “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法制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管局、地税局、公安消防局以及惠城区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市级“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和初步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指导、督办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将已审查的“三旧”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并下发“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规划,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房管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实施,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县、区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经信、环保、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社保、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对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对审定上报的“三旧”改造项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底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规划要求。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应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改善城市交通,提升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宜按“拆五留一”(即20%)要求留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绿化、市政、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项目,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为准。该用地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政府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应遵循“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原则,结合产权边界、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改造的范围,单项改造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宜小于3公顷。
(二)摸底调查。
认真组织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在摸底调查阶段,采取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和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两种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的,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三)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政府审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执行。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实施“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国家、省、市及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权属才能申请。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收购)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成片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农村集体土地改造。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改造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的合作开发单位或是合作成立后的单位。
2.旧村庄的改造要与农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统筹使用,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农村建设用地换社保换生活保障的“双置换”工作。
(五)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对于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若其与他方合作改造,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因企业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已在政府产权交易部门公开交易的,则不须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资产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规划直接参与改造。
(七)具体“三旧”改造方式的选定和改造主体的确定必须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转让。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点规定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须由镇政府(街道办)初步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查上报。
5.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每个地块面积小于3亩,即2000平方米),经改造主体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县、区按照批次报批方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县、区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确因“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的“三地”面积占所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10%的,则不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程序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招拍挂供地手续。
八、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交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按现行规定补交地价款:
1.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使用条件的: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的,在出让土地时,改造单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核算应收总地价款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部分,根据总容积率分段计算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容积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旧厂房、办公楼等用地(不含旧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原权属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补偿款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对旧住宅房屋的拆迁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改造主体应在与居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对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补偿,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市、县(区)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补缴地价款标准和地价收益处理问题,必须报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一)建立联系制度。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落实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加快“规划、用地、施工”等事项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检察院、监察局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报批的,由市、县(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和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十、其它
(一)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三旧”改造相关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责任自负。
(二)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凡未完成拆迁安置的不予办理改造地块在新的适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改造项目不得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已公布的关于旧城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旧△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惠部队、惠州军分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