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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城乡规划怎么打不开

发布时间:2020-12-16 14:46:25

1. 有谁知道芜湖市规划设计院怎么样效益如何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来究自院很好哇,在福州设立了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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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城乡规划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关各类设计和咨询业务

行业类别: 股份制企业 所在地区: 福建省 企业性质: 设计公司

2. 请问有谁知道中铁芜湖城市规划设计院招聘方式是怎样的需要通过事业单位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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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芜湖滨江公园的设计理念

1、总体规划秉承芜湖悠久的“青弋江文化”、“镜湖文化”,孕育和繁衍更高层次、更深内内涵的“长江文容化”的深远立志,倾力打造独具芜湖特色的“城市重生人文”的设计理念
2、芜湖滨江公园位于长江沿岸...公园按照“把长江引入城市,把城市融入长江”的理念

4. 芜湖和合肥两个城市哪个好

生活上女孩子会比较喜欢芜湖,因为它的天气,它的时尚,还有它诱人的shopping氛围。在合肥,各大商场基本都各自为政,散落在车站附近。在芜湖,大的商厦基本都扎堆儿于主要的商业区,相互比邻相互对峙也相互帮衬。除此之外,在许多非交通要道上还错落着各种特色小店,给人带来不经意的惊喜。
上次回合肥收获的又一个惊讶是合肥饭馆的菜量真大。在芜湖不仅仅是芜湖菜精致得可以,就连其他菜式都入乡随俗地秀气起来。这里的老餮追求的不是口腹之欲的满足,而是浅尝辄止的优雅。
娱乐生活是一个城市的缩影。芜湖的娱乐好似声色浮华的剪影,喝茶打牌逛街泡吧,充满了聊胜于无的慵懒。而合肥的娱乐简单实在,跳舞爬山穿越打球,一堆认识不认识的朋友因为相同的兴趣聚在一起打发周末在芜湖似乎比较少见。
芜湖市内没有山,海拔最高的神山也不到一百米,要出去玩只好取道黄山。幸好周边可去的地方比较多,带水的古镇,靠江的沙滩,还有奇秀的山峰,种类繁多,只要有足够的money游程就能塞满假期。合肥的周边相比而言就单调了一些,除了山还是山。不过合肥的公园比芜湖的大,随便一处就抵上十个镜湖公园,赭山公园的面积。曾经信誓旦旦要跑遍芜湖所有公园,去过十个就泄气了,除了陶塘公园和植物园,其他都在十分钟之内绕完一圈,这令我非常怀念蜀山湖的宽阔,逍遥津的深幽。

5. 芜湖南陵省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条第八条内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6. 芜湖未来的城市规划.

目标定位该市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及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成为先进的制造业基地、滨江特色旅游城市,远景目标是成为城市容量有600万人的特大城市。 一是运河连通"长三角"。 目标定位皖江城镇带核心城市及长三角城市群中资源环境优越的大型综合性二级城市。 围绕这个目标,规划使合杭高速、沿江高速与徐福高速、铜南宣高速与芜雁高速形成"三纵两横"网络;新建芜湖长江二桥,接通徐福高速,新建铜南宣等高速;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及万吨级港口的有利条件,打通芜申运河,建设芜申运河港口,加强芜湖与苏浙沪之间的内河联系。 二是远期拟建民航机场。 远期,规划选址建设芜湖民航支线机场,开通芜湖至国内主要中心城市的民航支线,同时为铜陵、宣城提供服务。机场选址芜湖县城南侧三元片区、芜宣高速公路西侧。 此外,芜湖规划建设宁芜安城际铁路,推进皖赣铁路复线、宁铜铁路复线建设及淮南线合芜段提速改造。城市中心城区至三个次中心城区远期规划建轻轨(LRT)线路。 三是城区多提供经适房。 根据"规划",到2020年,芜湖市利用沿江岸线资源,使其成为城市重要的产业发展带;南陵、繁昌、芜湖等县域有效连接成环形生态廊带,发展观光休闲与生态旅游。 2020年,芜湖市中心城区住房供应总量约达2151万平方米。规划期内新建28.4万平方米廉租房,约0.6万套;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为401.8万平方米,约5.0万套;各类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为1720.8万平方米,约17.2万套。 四是未来计划跨江发展。 远景规划中,未来的芜湖是山、水、城空间相融合的城市,主城与副城之间由环形生态廊带加以分隔,形成极富特色和可识别的组团式城市架构。区域人口容量为620万到640万人,其中"一环"内人口为40万。跨江发展不但将落实合巢芜经济走廊在空间上的联系,也有利于带动长江以南地区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过江通道的作用,实现两岸联动发展。

7. 芜湖这个城市未来潜力怎么样城市规划,还有人口素质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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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
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市区坐落在长江与青弋江交汇处。春秋时设邑,因鸠鸟繁多而得名“鸠兹”,距今已有2500余年;繁昌“人字洞”的发现,把人类的活动上朔到了200-250万年前。芜湖是安徽省的经济、文化、交通、政治次中心,是国务院批准的沿江重点开放城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核心城市、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芜湖是一个滨江山水园林城市,古有“长江巨埠,皖之中坚”之称。相继获得国家级卫生城市和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等殊荣。
中文名称: 芜湖
外文名称: Wuhu
别名: 江城,鸠兹
行政区类别: 地级市
所属地区: 中国华东
下辖地区: 4市辖区,4县
政府驻地: 芜湖市政务文化中心
电话区号: 0553
邮政区码: 241000
地理位置: 安徽省东南部,长江下游南岸
面积: 5988平方公里
人口: 384.21万人(2010年六普)
方言: 江淮官话,吴语
气候条件: 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著名景点: 鸠兹广场,步行街,方特,凤凰美食街,滨江公园等
机场: 芜湖湾里机场
火车站: 芜湖站等
车牌代码: 皖B
市树: 香樟、垂柳
市花: 月季、菊花
中心坐标: 东经119度21分、北纬31度20分

目录

芜湖概况
基本市情
地理气候
行政区划
历史沿革
商贸传统
经济发展
产业发展
展开
编辑本段
芜湖概况

城市精神:开放、诚信、务实、创新
城市名片:皖江明珠,创新之城
市区面积:1064.7平方公里
市区人口:123.8万
民族:汉,回、满、壮、蒙古、苗、朝鲜等24个民族
国家级非遗:芜湖铁画锻造技艺
曲艺民歌: 芜湖梨簧戏、芜湖滩簧戏、南陵目连戏、繁昌民歌、无为鱼灯、无为庐剧
特产:铁画、三刀三画、傻子瓜子、弋江贡篮、无为剔墨纱灯
小吃:四鱼、大闸蟹、腐乳、五香螺蛳、弋江羊肉、广善酥、无为板鸭、陡沟酥糖、严桥五香花生米
特色市场:芜湖长江市场园、芜湖旅游商品经济园区、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芜湖汽车部件工业园
特色街道:芜湖中山路步行街、芜湖凤凰美食街、芜湖新时代商业街、芜湖银湖波尔卡大街
客运车站:芜湖汽车客运南站(马饮客运站)、芜湖长途汽车站、飞马客运站、巨勇客运站、北京路客运站
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芜湖出口加工区(国家级)、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报纸:《芜湖日报》、《大江晚报》、《金周刊·芜湖广播电视》
电视台:新闻、生活、徽商、娱乐、教育
广播电台:新闻综合、交通经济、音乐故事
星级酒店:
5星:芜湖侨鸿皇冠假日酒店、 芜湖新百金鹰国际酒店、芜湖三正半山酒店、沃尔特大酒店、奥顿(芜湖)酒店、芜湖升辉西方财富大酒店(准5星)、芜湖碧桂园玛丽蒂姆酒店(准5星)、百瑞中央城大饭店(准5星)、芜湖汉爵阳明大酒店二期(准5星)
4星: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芜湖铁山宾馆、芜湖国信大酒店、芜湖华侨国际大酒店、南陵龙云新世纪大酒店、鲁班国际酒店、江心洲商务酒店、芜湖花园湖景西格国际酒店(准4星)、德龙国际大酒店(准4星)
3星:花园酒店、芜湖汉爵阳明大酒店、芜湖汉爵广场大酒店、芜湖新物资大厦宾馆、芜湖马仁山庄、恒港假日大酒店、芜湖明远宾馆、鑫海洋大酒店、芜湖方特假日酒店、精英国际大酒店、芜湖东湖国际大酒店、 芜湖速8酒店(准3星)、芜湖都市风连锁商务酒店(准3星)、芜湖现代联华大酒店(准3星)、芜湖乐语快捷宾馆(准3星)、芜湖金环宾馆(准3星)、芜湖宝隆源酒店(准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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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市情

地处长江下游南岸的芜湖,因“湖沼一片,鸠鸟繁多”,春秋时得名“鸠兹”,距今已有2500年的历史。自古即被称为“长江巨埠,皖之中坚”,它是全国中等“明星” 芜湖长江大桥[1]城市之一。
芜湖,南唐时即“楼台森列,烟火万家”,已是繁华的市镇,宋代兴商建市,元明时期“十里长街、百货咸集、市声若潮”,明代时期芜湖港开辟,清代时期形成巨大的米业市场,为“四大米市”之首。
芜湖,南倚皖南山系,北望江淮平原,浩浩长江自城西南向东北缓缓流过,青弋江自东南向西北,穿城而过,汇入长江。在历史上是著名的港口城市,是安徽省沿江城市带的代表,也是安徽实行融入长三角战略的重要立足点。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上海浦东开发以来,芜湖作为安徽改革开放的重点和突破口,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制造业上,芜湖创出了奇瑞汽车、海螺水泥、海螺型材这样的拳头品牌,打响了芜湖制造的头一炮。作为安徽交通枢纽,华东沿海城市通往内地的要道。境内的芜湖港,是长江溯流而上的最后一个深水良港。长江北(西)岸的裕溪口港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内河煤港,是安徽两淮和晋、豫、鲁 诸省煤炭转运的集散站,长江南(东)岸的朱家桥码头,可停靠万吨远洋货轮。
此外,芜湖长江大桥是二十世纪中国的标志性建筑之一,也是长江上已建公铁两用大桥中规模、科技含量均领先的桥梁。其建成完善了中国铁路、公路的路网布局,沟通了南北交通,进一步完善了华东第二通道功能,加强了长江经济带的区域经济联系,促进了长江中下游经济生活圈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芜湖市先后获得了国家级沿江开放城市、国家级对外籍轮开放的外贸码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个国家级称号,并建立了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近年来,芜湖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汽车及零部件、材料、电子电器三大支柱产业。以方特欢乐世界为代表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芜湖蓬勃发展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以“建博会”、“茶博会”、“旅博会”三会为代表的会展经济,正推动江城芜湖向商埠重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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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气候

芜湖地势南高北低,地形呈不规则长条状。南倚皖南山系,北望江淮平原,山峦叠嶂,湖泊纵横,襟江带河,风光秀丽。地貌类型多样,平原丘陵皆备,河湖水网密布。有“云开看树色,江静听潮声”之美誉。
芜湖是一座滨江山水园林城市,半城山半城水,山体面积占总面积的20.5%, 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14.4%。境内有各类湖泊1000多个,青弋江、水阳江、漳河贯穿境内,黑沙湖、龙窝湖、奎湖散布其间。
芜湖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5-16℃,日照时数2000小时左右,年降雨量1200毫米,无霜期每年达219-240天。
芜湖空气质量较好,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报告,芜湖空气质量位居109个重点城市第10位,是一个适宜人居的生态之城。芜湖是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有7家4A级景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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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市辖区

区名 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三山区
面积(k㎡) 58.2 232 154 319.8
人口(万人) 48.01 23.42 18.75 18.5
邮政编码 241000 241002 241000 241080
行政区码 340202 340203 340207 340208
政府驻地 北京东路 利民西路 天门山西路 龙湖大道
行政中心 北京路街道办事处 利民路街道办事处 官陡街道办事处 三山街道办事处
下辖街道
办事处 北京路街道、赭麓街道、
镜湖街道、吉和街道、
赭山街道、弋矶山街道、
汀棠街道、天门山街道、
北门街道、东门街道、
荆山街道、方村街道 马塘街道、
瀂港街道、
弋江桥街道、
中山南路街道、
利民路街道、
火龙街道、
白马街道、
南瑞党工委 四褐山街道、
裕溪口街道、
湾里街道、
官陡街道、
清水街道 保定街道、
龙湖街道、
三山街道、
高安街道
下辖乡镇 无 无 沈巷镇 峨桥镇
市辖县

县名 芜湖县 繁昌县 南陵县 无为县
面积(k㎡ ) 666.8 604 1263 2433
人口(万人) 29.42 31.61 54.31 141
邮政编码 241100 241200 241300 238300
行政区码 340221 340222 340223 342623
政府驻地 芜湖南路 龙华路 籍山路 二坝路
行政中心 湾沚镇 繁阳镇 籍山镇 无城镇
下辖乡镇 湾沚镇、
六郎镇、
陶辛镇、
红杨镇、
花桥镇 繁阳镇、
荻港镇、
孙村镇、
平铺镇、
新港镇、
峨山镇 烟墩镇、家发镇、
籍山镇、许镇镇、
弋江镇、何湾镇、
三里镇、工山镇 襄安镇、二坝镇、汤沟镇、
陡沟镇、石涧镇、严桥镇、
开城镇、蜀山镇、牛埠镇、
刘渡镇、姚沟镇、泥汊镇、
白茆镇、高沟镇、福渡镇、
泉塘镇、红庙镇、赫店镇、
鹤毛乡、十里墩乡、
昆山乡、洪巷乡
注:龙山街道、万春街道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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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名称由来
芜湖市最早的故址名鸠兹,在今市东南约四十里的水阳江南岸。《左传》:“鲁襄公三年(公元前570)楚子重伐吴,克鸠兹。至于衡山。”此处记叙的衡山是当涂县东北面的横山。而鸠兹城址则位于水阳江南岸一带侵蚀残丘向北延伸的尽头。由此往西地势低平,多为湖塘沼泽地区,因湖沼草丛,鸠鸟云集,而得名鸠兹,又称“勾兹”、“皋兹”、“祝兹”等。在鸠兹附近有一长形湖泊因“蓄水不深而生芜藻”,故得名芜湖。此段水阳江当时称为中江,西连长江,东通太湖,为一条重要的东西交通水道。鸠兹是控制中江的一个渡口,位置相当重要。公元前109年即汉武帝元封二年,鸠兹已设县,易名芜湖,此乃早期的芜湖城。
历史沿革
芜湖设县以后经两汉时期的发展,到三国时因战争频繁,芜湖地位日显重要。吴国地处江东,以长江为天险与曹魏对峙。但其主要城镇距长江较远,为了适应军事上的需要,黄武二年(223)孙权将芜湖县治由鸠兹西迁到青弋江口不远的今城东南隅的鸡毛山一带的高地上(古鸠兹旧治再未复用),成为今日芜湖市最老的城区。东晋时期,芜湖已成为临江重镇。公元324年,大将王敦在鸡毛山屯兵筑城驻守,故有“王敦城”之称。东晋安帝义熙九年(413),省芜湖入襄垣县,芜湖县级行政建置被撤销。隋唐时期,芜湖皆为当涂县属镇。五代十国时南唐升元(937-943)年间复置芜湖县。从此芜湖作为县一级行政建置直至1949年。
两宋时期,全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为促使农业的发展,大兴筑圩,大片湖沼变成良田。在芜湖地区修筑了政和圩、行春圩、陶辛圩和万春圩等。农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兴起,城区也迅速扩大,芜湖成为当时沿江的一座名城。约在十一世纪初,芜湖筑城垣即宋城。今北门外高城板,东门外鼓楼岗等皆为宋城遗址。南宋建炎年间(1127-1130)金兵不断南侵,芜湖城遭兵焚毁成废墟。淳熙七年(1180)又筑城,但已不如以前繁荣。元初芜湖县城又行恢复,人口曾达五万人左右,但在元末又遭兵火毁坏。明代芜湖的经济又逐步恢复发展起来,各地商人和工匠纷至经营各业,以染浆业和炼钢业尤为发达,南北货物汇集。明万历三年(1575)芜湖再次筑城,大部分与宋城重合。清代200多年间(1876年以前),芜湖商业同手工业不断发展,成为新兴的工商业城市,沿青弋江到江口形成商业中心地带,号称“十里长街”,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芜湖因交通位置和经济条件重要而成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重要据点之一。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将芜湖列为通商口岸之一。次年英国在范罗山建立了领事行署,划定沿江滩地为租界。接着美、俄、法、日等帝国主义相继侵入,又于1902年将南起陶沟,北至弋矶山,东至普潼山,西至长江岸边的46.5公顷土地划为公共租界。从此大量洋货涌进芜湖市场,既严重摧残了传统的民族工业,又刺激了商业的畸形发展,同时大量粮食、农副产品及矿产原料被廉价掠夺运走。他们在租界内修马路,建码头、仓库、堆栈、楼房,开办教堂、医院、学校等,使芜湖市区由青弋江两岸一带向西北沿长江右岸发展,扩大了市区范围。
开埠通商以后,由于地理、经济条件和李鸿章为代表的官僚买办采取政治手段等,使米商云集芜湖开设米号,米市中心遂由镇江迁来芜湖,并发展成为全国著名的四大米市之一。每年“经芜湖输出之米粮数五六百万石至一千万石”,有“堆则如山,销则如江”之说。同时官僚买办资本及民族资本开办了“裕中纱厂”、“明远电厂”、“益新面粉厂”等新式工厂及其它一些小工厂,后因帝国主义侵略、压榨加剧等原因大都被迫停办、倒闭。由于经济的畸形发展,老城区与外国租界之间的大片空地辟为新的街道,使市区进一步扩大。人口由1745年的1万多人增加到1915年的10万多人。1949年4月芜湖市获得解放。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全市人民的努力下,芜湖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性的畸形发展的消费性城市,改造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城市。[3]
建置沿革

朝代 建置名称 建置时间 治所 级别 隶属
西周 鸠兹邑 前570年 水阳江南岸 邑 吴国
东周 鸠兹邑 前472年,前355年 水阳江南岸 邑 越国,楚国
秦 鸠兹邑 前221年 水阳江南岸 邑 鄣郡
西汉 芜湖县 前109年 鸠兹镇 县 扬州丹阳郡
东汉 芜湖县 25年 鸠兹镇 县 扬州丹阳郡
吴 芜湖县 223年 鸡毛山 县 扬州丹阳郡
西晋 芜湖县 281年 鸡毛山 县 扬州丹阳郡
东晋 芜湖县 329年,363年 鸡毛山 县 豫州丹阳郡,宣城郡
南朝 襄垣县 432年,462年 不详 县 扬州淮南郡,宣城郡
隋 当涂县 589年 姑熟镇 县 宣州
唐 当涂县 627年,758年,761年,787年 姑熟镇 县 江南道宣州,江南东道升州,江南西道宣州,江南东道宣州
吴 当涂县 902年 姑熟镇 县 宣州
南唐 芜湖县 937年 鸡毛山 县 江宁府
北宋 芜湖县 975年,977年 鸡毛山 县 江南路宣州,江南路太平州,江南东路太平州
南宋 芜湖县 1127年 鸡毛山 县 江南东路太平州
元 芜湖县 1277年,1335年 鸡毛山 县 江浙行省太平路,江浙行省太平府
明 芜湖县 1368年,1420年 鸡毛山 县 中书省太平府,南直隶布政使司太平府
南明 芜湖县 1645年 鸡毛山 县 南直隶布政使司太平府
清 芜湖县 1645年,1667年 鸡毛山 县 江南省太平府,安徽省太平府
太平天国 芜湖县 1857年 鸡毛山 县 安徽省太平郡
中华民国 芜湖县,芜湖道 1912年,1914年 鸡毛山 县 安徽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芜湖市 1949年,1983年 市区 省辖市,地区,地级市 皖南行署芜当专区,安徽省芜湖专区,安徽省芜湖地区,安徽省
历史文化
芜湖历史文化资源更是十分丰厚。繁昌县“人字洞”,是古人类考古学上的重大发现,发现的远古人类制作的石器、骨器和品种多样的哺乳动物化石、时间断代约在距今200万至250万年之间,把人类在亚洲活动的历史上溯了四五十万年,引起世界瞩目。繁昌柯家村古窑址,繁昌平铺乡“万牛墩”和南陵吴越土墩墓,南陵大工山铜矿遗址,均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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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传统

历史上芜湖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颇为发达。南唐时即“楼台森列”,“烟火万家”。南宋以后,特别是到了元朝,芜湖已是一个相当繁荣的市镇,从明代开始,逐渐成为长江下游地区的重要商埠。浆染等手工业已闻名遐迩,明代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中就有“织造尚淞江(上海),浆染尚芜湖”之说,形成号称“芜湖巨店”的大型浆染工场。

8. 无为规划到芜湖后户口如何改动,是否都化为芜湖市

户口将来也要改成芜湖市,无为县......要点时间给,管理层做工作。身份证也要改,版没有以前的巢权湖了后面无为县了,换成芜湖市无为县了。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比原先抱巢湖大腿混要上升到芜湖的行政工资水平!整个无为县的每一寸土地都划到芜湖市管辖县了。只要是户口没有转到其它外地城市的所有无为县人,身份都是抱芜湖大腿混饭吃了!

9. 中铁芜湖规划设计院的 城市规划专业的 工资和待遇怎么样

开始都是2000多,3个月后会有所提升

10. 汤沟 二坝是否化为芜湖市区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方案:
一、总则
1、规划期限近期到2015年,中期版到2020年,远权期到2030年;远景展望到X年。
2、规划范围
(1)市域
即芜湖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和南陵县在内的芜湖市行政管理地辖范围,面积5988平方公里。
(2)市区
芜湖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及无为县二坝镇和汤沟镇行政区划范围之和,总用地面积约为129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另将白茆镇(除黑沙洲、天然洲)纳入,总用地面积约1374平方公里。
…………”
可以看出,汤沟 二坝迟早是化为芜湖市区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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