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扬州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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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院局、劳动节保障局
扬政民〔2009〕41号、扬财社〔2009〕17号发布)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和《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精神,现将《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和《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精神,为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居民是指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证)市区低保人员
2、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市区特困职工
3、三无对象,主要包括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和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
4、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人群(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优抚对象等)和其他困难居民
5、因病致贫的困难对象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1、参保救助。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扬州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前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含骨髓移植)、尿毒症(含肾移植)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中急需要抢救的患者,首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区民政、财政部门预付不超过2000元的医前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3、慢性病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的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类风湿、精神病、肝炎、哮喘、红斑狼疮等慢性疾病患者,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年300元的购药补助。
4、即时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就医,除按照居民医保政策正常结算以外,凡符合居民医保可报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给予如下即时救助:
⑴普通病门诊费用(三个特殊病种除外),在患者个人帐户费用用完以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部分,享受60%的费用减免。
⑵住院费用(含三个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度费用在1000元至70000元之间的部分享受20%的费用减免。
5、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以上的部分给予临时性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1)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给予40%的救助。
(2)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30%的救助。
(3)对其他困难群众(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无其他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对象)给予20%的救助。
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由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救助。
三、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
1、参保救助。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门将救助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保中心核对后,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统一申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医保卡。
2、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实施救助,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3、慢性病救助。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救助。
4、即时救助。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减免救助资金,医疗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5、大病救助。
①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低保边缘对象,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给予大病救助减免,事后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②其他救助对象按季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有关凭据等有关材料,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汇总表》(一式四份)上报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由市民政汇总联审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区,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每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基数和定额,按实给予救助。
(1)对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每年年底前由相关单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2)对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先给予救助,每年年底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四、定点医院和就医
1、确定扬州市惠民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技术指导医院和首次转诊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为精神科协作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医院。
2、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定点医院就医,抢救的急诊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但应凭急诊证明,由其家属在5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定点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其他医院就诊,转诊时须由本院专科主任提出,经医院医务处审核,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方可到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本市或市外医院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五、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和医疗救助费用核算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救助对象的诊疗服务工作,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2、公民、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3、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按参保对象实际救助金额划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提取8%;
6、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7、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建立扬州市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七、监督与处罚
1、医疗救助的具体执行,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审核、救助资金发放单位和救助定点医院应接受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机构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2、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⑴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
⑵将《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给他人使用的;
⑶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3、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医疗救助办法。
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㈡ 诊所医保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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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重庆政府网站找到了一份资料,是关于个体诊所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希望能对你有帮助。祝你能早日办理通过,造福一方百姓。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成为药交所会员单位,并在药交所购买医保药品、器械及耗材;
(五)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范围;
(六)对开展住院医疗的,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床位不限;
(七)具备与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乡村卫生室可适当放宽;
(八)无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3年;
(九)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其它应该具备的条件。
如果您具备以上条件,请您到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重庆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
(六)社区卫生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七)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㈢ 门诊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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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规定”。
实际操作当中专,很难执行,也增加属太多工作量。
补充~~~医保卡都设有密码的,参保人有权将原始密码修改记住,医保卡就只能是本人使用的。医保卡消费终端(药店与医院)没有义务帮参保人核查持卡人是否就是参保人的。
社保有规定,医保定点医院必须核查住院患者持卡人就是参保人。门诊及药店没有严格规定。
㈣ 有谁知:口腔门诊医疗保险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不报,只有住院才能报销。
有医疗卡的,医疗卡里有钱,便于门诊看病或定点医院拿药,只要医疗卡里的钱够用就可以。
㈤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源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