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有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规定了参保人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目前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已有案例表明若发现有重复领取的会先停发,跟参保人本人协商之后确定只能领取一份之后再重新发放。
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国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呈现逐步加速趋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经有十多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次的改革,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无差别,其意义非同寻常。
有人将此举视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礼包”。谓为“礼包”,意味着改革的背后一定有财政的支持。在基本养老方面破除城乡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当然,这一改革的含义,绝不只是拿钱这么简单。这样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顶层设计意味,从中央的角度进行全盘考虑,是对全国所有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
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不仅让亿万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生活无忧,更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和凝聚力。此外,它还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从公平的市场经济看,尽管不少地方已经率先推进了城乡公共服务制度的并轨,但在全国层面启动公共服务体制并轨,其意义仍不容低估。正如会议提出的,“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政府此次下决心进行并轨,而非停留于口头上,表明对这一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改革效应抱有期许。在中国迅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将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全体人民能够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无疑将是值得铭记的一页。
这一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核心,是在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要与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破局结合在一起,最终实现相融。通过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以解决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碎片化问题。
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可以。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回;否则,答就不能一次性补缴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2、目标: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5、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利运行扩展阅读:
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㈤ 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
3、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同。
4、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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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被保险人应当自年满60周岁的前一个月起申请领取养老金,并自符合条件的后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
2、在实施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自领取待遇之日起不满15周岁(60周岁)的,应当逐年缴纳保险费,包括当年的保险费至年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被保险人自接受治疗之日起(60岁)满15周岁的,可以选择不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否则不能索赔。
城镇居民保险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存储量决定,即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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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诺,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60岁以后,被保险人即使不缴费,也可以享受国家普惠性养老金。
当地人民政府对被保险人的缴费给予补助。最低层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较高层次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500元及以上层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确定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退吗
不能,等到退休之后可以退还个人缴纳的部分。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㈧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究竟有何意义和作用
作者:sky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2684087/answer/2225947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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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里所谓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指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合并,前者仅几千万人参保,后者四亿多人参保,算不上真正的城乡融合。可以理解为将一个小池子并入到一个大池子,然后用统一的一套班子和规则来管理。其实城居保与新农保有一定差别,例如分档不同,但差别不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这俩者之间的差距大,二者共性更多,例如对缴费记录没有要求等。实际上,2011年城居保设立时,一些省份就将其与新农保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制度来运行。等哪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了,全国统一才算有点眉目。当然,到那时,城乡户籍限制应该没了,公务员养老也并轨了吧?
2、新农保这种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一直是存在的,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除了中央财政补贴外,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村集体等)补助一部分。中西部地区中央55元全额补助就是指这部分,东部经济发达,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更多一些,因此国家补贴50%。参保人原来缴纳的部分进入了个人账户,未来60周岁领取时,每月领取额度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3、个人理解,企业组织或者慈善团体当然不是傻子,政府让他们出钱,虽然无法给他们直接的经济补偿,但一些政策让渡或税收优惠是可以起到类似效果的。无非是短期让他们替政府把资金垫付上,然后长期通过税收或其他政策对该单位进行补偿,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担心。
4、最后这句话应该就是个大方向性质的口号,谈的是我第一部分说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这次合并两个养老保险之间的融合问题,眼下看,还遥遥无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配合国企改革设立的,要求有完整的缴费记录,必须缴费达到15年以上等限制条件。而新农保和城居保则没有这些条件,甚至没有缴费,也能领取养老金。如果要统一两者,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以后肯定要适当提高新农合(城居保)的缴纳条件和标准,同时,对农民和城镇无职业者,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也是应当的。农村反哺城市之后,城市反哺农村,也是和谐社会的要求,这点“不公”,比起公务员“免费”养老,毛毛雨嘛。
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是干什么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政策性调研工作;
2、指导市辖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实施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审核全市基金收支计划,编报基金预、决算;
3、申报落实财政社保补贴资金并实施据实分配;
4、规范建立业务经办管理,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稽核制度;实施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待遇核定和社会化发放及监控管理,开展内控审计和稽核工作;
5、收集汇总、编制上报基金财务、会计和各项统计报表;
6、负责业务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强化业务队伍建设;
7、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数据变更、纠错审核工作;
8、办理其他交办工作。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利运行扩展阅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
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2018年2月,河南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加大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力度,多缴多补;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长缴多得;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增加个人积累,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