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挂靠会取消吗
我觉得之前建设部是想一步到位,按照资质标准来执行。但是假如按照新资回质标准来的话,企业各种负答担会很重,所以现在可能是分步进行吧,先进行简单换证。在以后的工作中还会考察主要人员的,不可能颁布了一个资质标准,然后就废弃不用了。
『贰』 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你要知道的《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内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容部办公厅
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对企业的影响
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文件出台直接受益对象为国内进口飞机租赁服务的企业(国内承租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再征收,而国内承租人只需为国外出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可。那么,问题描述中,国内企业购买国外飞机进口后再出租给国内企业和上述方式是有所区别的,个人理解国内企业购进飞机时不享受2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仍按进口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国内企业再出租时,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内企业承租国内企业出租的飞机,不适用24号文件)。 【相关规定】《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0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肆』 新楼盘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不到信息
新楼盘在当地城乡建设局查询不到信息,可能手续就没有办理完全
『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25号公告是什么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内容】参考如下: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陆』 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出来了吗
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
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
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
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
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
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
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
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
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
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
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
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
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参考www.jsbzz.com
『柒』 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办的电工证
建委电工证建设厅办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从事建筑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资料:
1、红底一寸照片3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特种作业证书为建设厅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