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要被拆迁怎么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
其中包括:版拆迁公告,拆迁地权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农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㈡ 有土地出让也可以强拆吗
你的问题不完整。我猜是不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在上面未经回审批建房,主管部门是答否可以拆除?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由建设局(其中市区有的地方有城管局查处),乡镇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查处,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以没收、拆除、罚款。建议你看一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在农村的话(非规划区,也就是农田),一般有国土局按照土地法查处。也是按不同情形没收、拆除、罚款。建议你看一下《土地法》第六十七条。
上面《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的处罚都不会单独处以罚款,基本都是拆罚并处。
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可以强制拆除已加建好的房屋吗
违规建筑是可以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6条。
【相关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
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㈣ 行政法问题~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归县政府还是法院
这是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归乡镇人民政府。
㈤ 农村拆房建房,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建设监察大队,是否有权强制拆除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改建成楼房是否违法,违反那种、那条法律。望回复,谢谢!
㈥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还是被责成的部门
是人民政府!责成来有关部门,意源味着那部门没有此权,这是受委托行政行为!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㈦ 违章建筑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违章建筑审查的两个考量标准:是否依法申办了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以及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均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也是规划部门的专业,而且规划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身份超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的、专业的、具备可信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7)城乡规划法强拆扩展阅读:
可以实施房屋强拆的部门: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