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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规划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1 01:23:02

㈠ 青海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标题】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容分类】 群众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4年07月30日

【生效日期】 1994年10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建制应当保持稳定,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

(三)讨论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四)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变更和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有五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的情况下,应召开居民会议。

第七条 居民会议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由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在前款规定的出席人过半数出席时,才能举行。会议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和动员居民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三)兴办和管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居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好青少年教育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有关的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具体职数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居民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对破坏选举或妨碍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有关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其成员提出的辞职,但必须经过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召集居民会议按照选举程序进行补选,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理,直至新的主任选出。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撤换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联名提出,由居民委员会提交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文化卫生和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或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20户至50户范围设立居民小组,小组长由所在居民小组居民推选。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贯彻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本居民小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居民小组长任期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

居民委员会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业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益事业,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条件,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

居民委员会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业,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居民委员会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空隙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建、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批给建址。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必须将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

旧城区改造,需拆除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建设单位在原区域内解决不少于原使用面积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讨论与其有关的问题时,上述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并遵守居民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应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超过100户的,应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以及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由所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解决。其具体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含办公费、办公取暖费等)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离岗以后的生活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0元,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今后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其它因素,应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居民委员会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可享受生活补贴。从事居委会工作不满10年的,按其离职时的月生活补贴费标准,依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补助,并一次性付清;连续工作满10年不足20年的,每月享受本人离职时月生活补贴费的60%;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本人离职时月生活补贴费的80%。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㈡ 青海省西宁市区划调整规划

十二五规划抄里面没有提袭到大通建市(县级市),以下是十二五规划中对三县的规划的描述
明晰县域功能定位,形成县域经济发展新格局。把握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遇,发挥各县在东部城市群中的区位优势,提升城镇载体功能,增强县域经济自我发展能力。三县要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实现差别化、特色化发展。大通建成新型工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县、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胜地和西宁卫星城市;湟中建成新型工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藏传佛教旅游圣地和西宁民族民间工艺品展示中心;湟源建成全省农区生态畜牧业养殖示范县和文化旅游名县。
另外,大通离西宁市太近西宁完全能够管理,如果建市(县级)反而会影响它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发展会更有利于大通的发展

㈢ 西宁市城乡规划局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哪个部门

青海省住建厅

㈣ 急求青海省互助县城市远期规划地图

到土地规划局去看看,肯定会有的。这东西一般是不在网上公开的。

㈤ 西宁市城市规划南川西路38号院拆迁吗

您好,关于西宁市城市拆迁规划,可以到本市规划院进行了解,那里有全年全市的拆迁所有规划,谢谢

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网址是我想查一下我所办的塔吊证真假。

我今年三月份办的证现在怎么在网站查不到了

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哪查询塔吊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真伪,到相关省市(证书的办理地)的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那里有专业人员查询,不同的省市的查询系统不一样,仔细看一下页面布局和查询的分类。

一般在每个省建设厅下属关联网站

比如:青海建筑业

(7)青海省城乡规划办法扩展阅读: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㈧ 建设大美青海。创建文明城市。西宁市加快了郊区。旧房拆迁的步伐为了。姐,被

样本容量为50.

㈨ 谁知道西宁未来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19949.htm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西宁市是西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西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93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坚持调整、改造、挖潜为主,以西宁市主城区为中心,以大通县桥头镇、湟源县城关镇为次中心,以315国道、109国道、兰西高速公路、宁张铁路为轴线,形成规模布局合理、功能组织协调,整体环境水平不断改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按照集中与分散有机结合的布局原则,逐步在主城区形成“两个中心、八个片区”的带状组团式结构,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主城区人口要控制在1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00.3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8.4平方公里以内。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发展布局,合理引导人口分布。针对西宁市部分地区易发生山体滑坡等情况,城市建设要特别注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污染问题。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高污染的技术和工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农业与工业节水,制订节水目标并加强管理,降低管网漏损率,建设节水型城市。要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防治湟水河及其支流等水体的污染,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好山体、水系和已有的植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西宁市特有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体现独特的城市风貌。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绿化城市周边山体。控制城郊公园与城市中心之间的建筑高度,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和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和控制,保护城市的视线走廊,构筑融山、水、城为一体的高原特色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西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必要的专业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西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新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国 务 院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另外,这有新浪对西宁城市规划的解读: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15/07218207847s.shtml
特别报道:解读《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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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7:2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1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这个规划勾画了今后西宁市城镇体系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模等蓝图。

城市发展指导思想

高屋建瓴、把握全局;力求近远期结合、保持弹性;放眼未来、立足现实,坚持可

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努力促成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跨越,保证西宁市经济快速增长,加强城市建设,增强城市竞争力和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建设目标

将西宁建成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桥头堡、发展地区特色经济的主力军、各民族团结互助的模范城、青海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的美丽家园。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近期到2005年,中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远景指2020年以后20年至30年。

城市性质与规模

城市性质:西宁是青海省省会,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多民族共同繁荣的高原名城。城市人口规模:2005年达到100万人;2010年达到110万人;2020年达到130万人。

城市用地规模:西宁市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98平方米以内,西宁市主城区近期2005年用地规模为96.6平方公里,2010年用地规模为100.3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用地规模为128.4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西宁市区、市域范围内重要的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和正在建设的黑泉水库、自然生态保护区以及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范围,以及鲁沙尔镇、多巴镇、甘河滩镇的规划范围,总面积约3930平方公里。

城镇体系规划

你自己细细的看看吧,看完你就有了深入的了解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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