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岛市居民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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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是企业职工所用,也就是企业职工医保卡。青岛市规定凡是缴纳社保的人员必须同时缴纳医疗保险,因此这是同一种卡。换句话说,参加社保的人员也不可能单独缴纳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企事业人员自行投保的医保卡,没有社保功能。
Ⅱ 青岛居民城镇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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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青岛医保政策的2个不同参保回方式
企业职工的,每月定期答往里面打款,到退休的时候,计算累计。而城镇居民医保没有打款,不累计。当年缴纳,当年享受待遇。
住院的时候,提供社保卡就可以了。
只要是缴纳企业医保,就没必要缴纳居民医保了。
Ⅲ 青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去检查身体报销吗
你去检查身体的地方或者户口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管理分局问问就知道了。
Ⅳ 青岛市居民医保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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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个人账户余额的话,给版你供参考
1、到当地“城权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住院、买药的时候查询余额;
2、如果当地开通网上查询的话,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个人查询系统,查看社保卡余额。
Ⅳ 在青岛长期居住户口在外地,能否在青岛办理城镇居民医保
不可以。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5)青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扩展阅读: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条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Ⅵ 青岛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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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山东医保报销比回例上调,山东省答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分别提高到75%以上和70%以上。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这为肾病患者治疗,进一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青岛静康中医肾脏病医院体谅肾病患者经济负担,是治疗肾病的良心医院。
Ⅶ 青岛市农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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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救助”对象
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
(二)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情况特殊紧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度总收入,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二、“特殊救助”标准
(一)“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需“紧急特殊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区(市)提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一事一议。
(三)全年全市累计“特殊救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特殊救助”预算。
三、“特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帐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
(二)审查。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报市民政部门;
(四)审批。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标准;
(五)资金发放。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紧急特殊救助”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紧急“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实地审查,提出拟救助意见,5日内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具体救助方案,经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即时救助。
“紧急特殊救助”对象如再申请“特殊救助”,应将已发放的“紧急特殊救助”资金从“特殊救助”资金中扣除。
四、“特殊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每年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安排“特殊救助”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将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特殊救助”的审查、审核程序,做到认真细致,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救助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四)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享受“特殊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特殊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举报电话82106096、82101999和民政信息网络接收全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统筹和协调
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社会救助的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