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关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县城的总体规划
上海站株洲市温县县城的总体规划,现在还没出来
2. 南水北调工程为什么要从焦作市中心穿过
南水北调总干渠穿越焦作城区 专家细说原因
2009年09月03日 来源:大河网
打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示意图》,可以清楚地看到,中线干渠从丹江口水库开始,沿伏牛山和太行山山前平原逶迤北上,沟通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终将一泓清水送到京津地区。
而在我市,规划中的干渠在太行山南麓绕了一个弯,在焦作城区段呈东西向的走势。而且,这段干渠“入了城”,穿越了焦作城区,我市由此成为中线工程总干渠唯一从中心城区穿越的城市。
由此,8.82公里长的焦作城区段干渠,在中线工程全线干渠中特别引人注目。
在南北向的中线工程干渠中,焦作城区段为何不能在市郊南部、北部绕城而过,而选择穿越繁华市区?对于这个疑问,记者专访了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瞿明松,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黄贤忠。
在规划人员眼中,焦作城区段干渠虽短,仅有8.82公里,但这条线路的规划、选定却花费了他们大量的心血、投入了大量精力。记者了解到,国家决定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后,我市从2000年就开始进行线路规划等前期工作。其中,总干渠城区段线路的选线测量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焦作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干渠水质保护规划、污水管网工程规划、征迁安置规划等后续工作的开展,决定着工程建设是否经济、合理。
为让上级部门更多地掌握线路可行方案,我市规划部门在四年时间内做了大量工作,从最初的一条“原初设线一个方案”,增加到“原初设线”、“南比较线”、“北绕城线”、“南绕城线”、“拟采用线”等五条线七个方案,为国家决策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线路一(方案一):原初设线,经市无线电一厂、丰泽园小区,北穿人民路、东穿塔南路,东到白庄村,全段设计为明渠。该线路因为途径市政大厦区域和诸多住宅区、单位等,工程投资较大。
线路二(方案二、方案三):南比较线,由府城沿龙源路大致平行,穿过河南理工大学北、龙源湖公园、焦作师专等。该线路分全线明渠(方案二)和旱渡槽+明渠(方案三)两个方案。但根据该路段地面高程,水渠需要垫高10余米,这将增加工程建设投资。
线路三(方案四):北绕城线,从市区北部绕过,自府城、嘉禾屯、上白作村、桶张河至白庄。该线路地面高,设计需采用隧洞+明渠方案,工程规模大,投资较大。
线路四(方案五):南绕城线,从博爱县东良仕村起,经武陟县北耿村、武陟县西尚村、修武县新安镇村、山阳区住郭庄村,到马村区白庄村止。该线绝大部分低于渠底,属高填方,设计采用旱渡槽+明渠方式,不仅工程投资大,而且会在城区南部形成一道“城墙”,有的地段还会因放坡占地较大,造成土地浪费。
线路五(方案六、方案七):拟采用线,即目前选定线路,从丰收路西段始,经解放区的新庄、新店、士林、西王褚、东王褚、西于村、东于村,山阳区的小庄、定和、恩村,至山阳区墙南止。根据该线地面高程,需半填半挖。该线分全线明渠(方案六)和暗渠+明渠(方案七)两个方案。
黄贤忠介绍,在综合考虑工程量、建设投资、水质环境保护、土地占用量、城市规划布局及城市景观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国家最终选定了拟采用线全线明渠方案。拟采用线中,全线明渠方案有利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有助于我市旅游产业发展。
对于国家选择目前线路,瞿明松强调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他介绍,南水北调中线干渠设计为全线基本自流,水是由高向低流动的,而总干渠全长1200多公里,渠首设计水位约海拔147米,终点约海拔49米,纵坡比例并不高。这就对沿线渠底高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同时,总干渠全线要穿越河流、铁路、道路,沿线还要建设节制闸、分水闸、隧洞、暗渠、倒虹吸等,这都会削弱水的自流力。因此,理想的干渠规划方案是依等高线顺地势前行,尽可能避免水势起落。
瞿明松介绍,干渠流到我市城区时,水面海拔标高约100米,拟采用线明渠线路基本满足了高度要求。而城北、城南地面高度均不符合建设要求,会增加施工量、建设成本。
“此外,总干渠穿城而过,对我市具有重要意义。”瞿明松说,“南水北调城区段工程有助于我市城中村改造,通过安置小区建设,为群众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同时,城区段工程是改善城市环境的景观生态工程。工程建成后,将增加50余万平方米的水域面积和180余万平方米的绿地,沿线规划的南水北调纪念园、山阳遗址主题公园等,将为我市增添一条靓丽秀美、文化蕴集的风景线。
城区段建设也能有力地拉动投资。据预测,城区段建设将直接完成投资约46亿元,拉动建材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等相关产业产值约140亿元。同时,绿化带等生态景观项目的建设实施,3~5年内可刺激城市建设投资约200亿元。
3. 焦作市群英新村是煤气还是天然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生产、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管网干(支)线、储配站、汽车加气站、气源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燃气钢瓶检测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共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能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 建监察机构对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的稽查工作。
市、县(市)计划、公安、规划、劳动、工商、经贸、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的生产、经营、供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的维护。
第二章燃气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团体等单位,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逐步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时设计管道燃气的,或未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各县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将燃气工程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任务。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管道燃气设施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进户管“三通”为界,“三通”以内(不含“三通”)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三通”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其它用户以表前阀为界,表前阀以内(含表前阀)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表前阀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