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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城乡建设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10 01:11:45

❶ 鞍山市2019三级残疾人危房改造都什么标准

危房改造是国家为了缓解残疾人的生活压力而制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咨询民政或者你们当地残联

❷ 鞍山低保标准2019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好
这个可以拨打114电话查询一下鞍山市台安县民政局电话
若有记录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
然后拨打民政局电话问一下他那里最新低保标准就可以了

❸ 鞍山申请低保的标准是什么

1.不一定的
2.人均收入低于217的,如果你具备劳动能力就当你有500元收入,推荐工作,还有其他很多说道。基本上身体没什么病的都不符合条件的。
3.1个月吧
能说说你的基本情况吗?

❹ 鞍山是否属于寒冷冰冻地区啊按照城市交叉口规划规范中的提法

应该属于寒冷冰冻地区。

❺ 请问:国家规定辽宁省鞍山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是多少

鞍山市根据省政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城区低保标准由292元/月调整为330元/月;海城由244元/月调整为272元/月;台安、岫岩由194元/月调整为222元/月。

在本次调整中,辽宁省城市低保标准增加额度不低于28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增加额度不低于15元/月;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36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220元。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鞍山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调增额度:城区低保标准由292元/月调整为330元/月;海城由244元/月调整为272元/月;台安、岫岩由194元/月调整为222元/月。其中,城区低保标准上调后比省政府要求的要高10元/月。

农村低保标准调增额度:城区低保标准由1720元/年调整为1900元/年;海城由1610元/年调整为1800元/年;台安、岫岩由1510元/年调整为1700元/年。

五保供养标准调增额度: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4000元/年调整为436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2600元/年调整为2820元/年;海城、台安集中供养标准由2800元/年调整为316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1800元/年调整为2020元/年;岫岩集中供养标准由2500元/年调整为286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1300元/年调整为1520元/年。

❻ 问: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先学习一下~~~ 辽政发〔2004〕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征用土地的年产值标准。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年产值的确定不得以单一的粮食产量计算,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计算。根据我省当前实际,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低于1500元,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时,应参照调整后的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做适当调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继续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掌握。积极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区片综合价”制定前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的,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但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地方案时,要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今后,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征地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审核报批。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使用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确需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按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及时支付征地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其余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1个月内全部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征地协议及时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门路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利用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种植养殖基地等。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提供方便,在办理小额贷款及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近年可能征用土地较多的村,及早根据该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核定安置留地规模,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要严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规模,留地比例为所征用土地的6%至10%。规划安置留地在实际使用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市、县政府给予减、免出让金和配套费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或者征补偿费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项目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可按不低于所需保障资金总额30%的原则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其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从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九、创造条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途:垫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补充国家重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不足部分;补贴经评估生产生活水平确有下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未批先用、越权批地、违规登记发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废止。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市,暂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直至做出妥善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进行。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❼ 鞍山市城市和农村动迁补偿条例

鞍山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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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代建费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五章 建设住宅的动迁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迁管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保护建设单位和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地点,所发生的地上拆迁安置事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所属专门管理机构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商业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由建设单位拟定拆迁方案,报统建管理部门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住宅建设,根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开发计划,由市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进行组合安排。

第五条 城市一切土地(包括已征用的农村土地)为国家所有,在国家建设需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及时拆迁腾地,不许趁拆迁之机索取高额赔偿。

第六条 凡经确定的动迁区,由市建委发出正式通知后,房管、规划、城建、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实行冻结、停止发放或办理私房证照更名手续;停止办理固定或临时建筑执照;停止办理分户、落户手续;停止发放或变更工商经营执照(不包括流动执照);停止办理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手续。违者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二章 拆迁安置

第七条 拆迁安置对象

下列住户和单位,为就地或移地安置对象。

一、凡在拆迁地段内,在冻结前已有与本人或本单位使用性质相符的房屋证照的,均为拆迁安置对象。

二、凡一九八三年以前实际在拆迁地段内居住自有违建房的住户,其住房的居住面积不小于八平方米、檐高二米,持有与住户相符的区、街一级的土地租金收据,参照户口、粮证,别处确无住房,单位同意付代建费者,可予移地安置。违建房屋不准买卖、转让、转借、出租,否则,一经发现,无论是否具备拆迁安置条件,对双方均不予安置住房。

三、凡在拆迁地段内,持有与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个体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

凡用违建房进行经营活动的,不论有无营业执照,均不按营业房安排。是否按动迁户安置,参照前款确定。

四、凡在动迁地段内持有与本人相符的合法居住房屋证(照)和营业执照两营合一的个体户,按居住用房安置。

五、凡单位在拆迁区内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补偿。

六、对于弄虚作假,突击违建,隐瞒它处住房,制造假证者,一经查实,概不作安置。

七、凡企事业单位违反政策,购买私人房产进行营业者不予安置。凡未经规划或房管部门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仓库、厂房、办公用房等,均按原面积原用途补偿。私自改作住宅,自行派进住户的,其住户由派户单位在限期内负责清除。对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八条 房屋安置标准和原则

一、拆迁住房以拆迁当时的合法住房为安置依据,凡在动迁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户,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间数,参照原居住面积安置,但对原居住合法房屋单室的居住面积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双室安置。

二、按前款安置的动迁户,居住确实困难要求扩大面积的,必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预交代建费,并与建设单位商妥,在不超过建房单位应负担的动迁比时,可就地代建,超过时可移地安置。

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户,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间数安排。

四、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由拆迁单位负责,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留好分坏,要按迁出顺序先后,妥善安置。

五、全民、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均按原合法经营用房的面积和普通标准给予还建。如必须扩大建设面积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则应自行负担,并预付扩大或提高标准部分的全部资金。

六、工业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指定地点,由建房单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积、结构还建或核定补偿费,由被动迁单位自行建设。

七、市区内的农业户,按原合法的面积和结构,由所在村委会、乡、区政府负责安排建房地点,征地费由拆迁单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设。补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标准一次性拨给本人。旧房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八、住宅建设的拆迁单位,在拆迁前要先经市统建管理部门联合登记调查,核定拆迁比例后方可拆迁。否则,不予补助超动迁比例的资金。回迁前,要对拆迁户的自然情况,迁出时间,给房情况公开发表,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九、一般性住宅建设,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迁安置。如逾期不能回迁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拆迁户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凡拆除城市合法私房,均由私房管理部门划定类别,按本办法补偿标准,一次发给本人。如动迁户进行拆扒,材料归已,则不发补偿费。门斗、围墙、棚厦和违建房等一律由被动迁人自行处理,不发补偿费。

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动迁户,除对树木给予适当补偿外,其它均与城镇户口相同。

第十条 凡拆除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合法房屋者,拆迁单位必须到产权单位办理手续,否则不准拆除。

凡是拆除的旧房产权与新房产权同属市直管公房的,不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房拆除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处理。凡是房屋建成后发生产权变动的,建房单位必须向原产权单位按旧房建设面积交纳产权转移补偿费,旧料归建房单位。

第十一条 市、区、街的全民或集体的商业网点、小工厂动迁后,凡自行安排临时营业或生产用房的,建房单位按原房面积的60%发临建补助费,不补停业损失费。对无法继续营业或生产的,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可从拆迁停业到恢复营业或生产止,按从业人数和退休人员的平均基本工资加一倍,按日计算发给补偿费。个体户因动迁停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执照者,要按税务部门掌握的拆迁前三个月的平均纯利水平,按月给予补助。未注销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动迁户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由动迁户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租房补助费。其标准按四口人以下的每月补助二十元,五口人以上的每月补助二十五元。社会户由建房单位安置临时住房或发给租房补助费。自谋职业者居住房的房租自行处理。如在拆迁中停业又确实租房居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助。

第四章 代建费支付办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代建费原则上由动迁户户主所在单位支付。户主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定后,可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支付;安置具有分开居住条件的住户,其子女居室部分,由其子女所在单位支付。

凡属市财政拨款或补差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由市统筹安排垫付,并在职工所在单位的下年度建房指标中扣除此项费用。区级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各区支付;中小学教职员工由市、区主管的教育部门支付。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自负盈亏的国营或集体单位均自己解决代建费。

社会户由建设单位安排住房,免收代建费。

纯个体户的代建费,由个人全部负担,特殊情况由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拆迁单位共同审查决定负担办法。

第十四条 代建费原则上要在进楼前全部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出面,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暂予缓交,但最迟不准超过三年(不计利息);也可以动员职工集资垫付,垫付款定期还给本人。个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需经统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后,可予批准减免。对有支付能力拒不交款者,或不办缓交手续者,不予分配住房,将动迁户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代建费的支付标准

一、代建费一律按建房实际成本加地区差价计算交纳。

二、征收代建费的建筑面积,统按单室户三十八平方米,双室户五十五平方米,三室户七十六平方米计算,不得自定标准,乱收代建费。

第十六条 凡按第八条第一款安置住房的,无论面积增加多少,不收代建费。

凡按第七条第二款安置住房的,按新安置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交纳代建费。

第十七条 支付代建费的资金,可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补给的超动迁补助费及所收代建费中支付。

第五章 建设住宅的动迁负担

第十八条 凡建设住宅的单位,不论建设区域内有无动迁户,一律按规定的动迁负担标准承担动迁费用,超出动迁负担标准的,由市建委给予补助,不足动迁承担标准的,向市建委交纳动迁调节费,由市建委统一平衡使用。动迁比例以设计户数与动迁户数计算。补还工商业厂点面积不参加计算,但由建房单位所得的商业用房要按面积以每五十平方米折合一户计入设计户数,参加动迁的比例计算。

第十九条 动迁负担标准

一、城市中心区,动迁安置全部由建设单位负担。其范围是:中长路以东,和平路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北。

二、近市区,建设单位负担6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东建国路以南,曙光街和东山风景区以西,和平路以北。

(二)中长铁路以东,钢锋街、工人街、绿化街以南,常青路以西,联盟街以北。

(三)西民生路、体育街以东,环钢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远市区,建设单位负担50%的动迁量。其范围是:

(一)中长铁路以东,水源街、太平街以南,曙光路以西,东建国路以北。

(二)西解放路以东,环钢路以南,西民生路、体育街以西,西解放路以北。

(三)常青路以东,绿化街以南,东山风景区以西,东环市路以北。(四)石化铁路以东,西解放路以南,中长铁路以西,四方台路以北。

四、边缘区,建房单位负担45%的动迁量。其范围是:曙光街以东;四方台路以南;西解放路、石化铁路以西;水源街、太平街以北。

五、凡在新区和自己院内建设住宅,无动迁户的负担建设面积的40%动迁调节费。有动迁户的,二者之和超过50%的动迁量,可减收动迁调节费。经批准零星插建的住宅,按划定区域的动迁比,超出不补,不足者按规定收缴调节费。

接层建设住宅的要交纳20%面积的动迁调节费。

六、补助和收缴动迁费旧区按住宅设计平均户室面积核定,新区按建筑面积核算。

第二十条 凡在自管房区建房的单位动迁调节费,新区不抽,旧区不补,动迁量自行平衡。

第二十一条 改造旧区建设住宅,超出应负担的动迁面积可安排在新区建设,在新区建设部分可减收20%的动迁调节费。

第二十二条 在旧区建设的工商用房和公共建筑的动迁量由建设单位负担,不收不补。可按标准向动迁职工所在单位收缴代建费,特殊情况,需安排在新区建设的按规定由市建委收缴土地开发费和动迁安置费。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之间,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拆迁争议时,由统建管理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统建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期限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准借由拖延,在限期内拒不迁出妨碍建设的,统建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同公安部门,由被动迁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实行强制迁出,迁出后,对统建管理部门的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统建管理部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抢占房屋,煽动闹事,行凶打人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在批准动迁前需在拟建区进行动迁摸底调查的,必须经规划处出证,统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否则住户有权拒绝,并可向统建管理部门反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摸底调查的,给予罚款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安置补偿的人员,要给予制止和批评,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动迁管理人员和直接动迁人员及公安、房产、工商、粮食、城建、规划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章办事,尽职尽责,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敲诈勒索。违者由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区。海城市、台安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对本办法中涉及的征收、补偿等各项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制定颁发。

❽ 鞍山市共暖进水和回水最低标准是多少度有明确条文么

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9℃就可以了,如果低于19℃就要求退供暖费吧。

❾ 鞍山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鞍山市房屋拆迁政策
一、拆迁执行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1、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安置补偿执行鞍政办发[2006]10号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3号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2、国有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安置补偿执行《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拆迁安置的户型和房屋的间数如何确定?
1、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国有土地上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按原住合法房屋的间数(或户型)、面积确定回迁安置的户型。原有照私房一间半、两间的按单室户型安置;两间半、三间的按双室户型安置;原住三间半、四间的按三室户型安置。
2、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房屋安置程序:现场验收,验收前应结清所欠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持验收单到动迁办公室领取代建费交款通知书(三联单);凭代建费交款通知书交齐代建费,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确定回迁选房顺序号。结算搬家补助费。
三、拆迁安置房屋的标准?
1、国有土地上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按建筑面积单室不少于46m2,双室不少于56 m2,三室不少于75 m2的标准执行。
2、集体土地上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按建筑面积单室不少于37 m2、46 m2,双室不少于56 m2,三室不少于75 m2、90 m2的标准执行。
四、代建费如何收取? 合法公房原面积不收代建费,户型不变,超出原面积部分(46 m2减原面积,或56 m2减原面积,或75 m2减原面积)按830元/ m2收取代建费。被拆迁人获得部分产权;私有房屋原面积不收取代建费,户型不变,超出原面积部分(37 m2、46 m2减原面积,或56 m2减原面积,或75 m2、90 m2减原面积)按830元/ m2收取代建费,被拆迁人获得全部产权。
五、什么是货币安置?
1、指在拆迁行为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房屋的一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2、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必须是个人产权或参加房改,获得产权的私有房屋。
3、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单价。
4、货币化安置程序:现场验收。验收前应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个人提出货币安置书面申请;由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携带验收单、房产证(照)、户口本、被拆迁人货币安置申请书、身份证及二张复印件、房租、水电费结清手续,到拆迁单位核算货币安置金额,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领取货币化安置款及搬家补助费。
六、将原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的如何安置? 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临时建筑和违建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不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均按违建房处理。
七、拆迁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被拆迁人屋内必须搬空,保持房屋原有的设施完好,包括门、窗、暖气设施。水、电表齐全方可验收,并将房门钥匙交给验收人员,验收人员核发验收小票。房屋由拆迁单位统一组织拆扒。
八、回迁安置的办法是什么?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原则,采取立体单元公开自选办法。根据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有效协议的先后顺序排出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自选房间。
九、搬家费和租房补助费多少?如何计算?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合法房,由拆迁单位一次付给搬家补助200元:集体土地上座落的房屋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每户按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国有土地上座落的房屋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每户按单室80元、双室100元、叁室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合法房屋和无照房屋不发给上述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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