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温州人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你想说的是经济适用房吧?条件如下..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2.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2011年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一、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房源为孔家埭大学生人才公寓一期,位于拱墅区祥符街道长青嘉苑小区,共计20套,具体详见房源清单。
二、申请对象
申请承租孔家埭大学生人才公寓一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须在拱墅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且为2010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申请承租人员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
(三)申请承租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承租人员及家庭成员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内无住房(包括现有和已转让的私房、公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等);
(五)申请承租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
三、家庭人口数与配租房源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本次配租房源为三居室成套住宅,其中1-5层朝南2间、朝北1间,6层朝南2间、跃层1间(按朝南房间标准配租)。
(一)2位单身人员配租成套住房中一个房间(其中朝北房间配租1位单身人员);
(二)2户已婚未带子女家庭配租一套成套住房;
(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一套成套住房。
四、申请流程
本次申请须由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到拱墅区建设(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取表格。4月1日至4月8日(日常工作时间,下同),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在拱墅区建设(房管)局一楼办事大厅领取申请表、公示表等相关表格和资料。
(二)组织公示。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汇总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公示表并在本单位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递交材料。4月 15日至4月19日,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在日常工作时间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表、本单位需求清单、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纳税凭证等申请材料递交至拱墅区建设(房管)局一楼办事大厅。
(四)资格审核。拱墅区建设(房管)局对各申请承租人员所在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拟承租人员确认准租资格,进入配租程序。
五、配租流程
(一)配租工作由拱墅区建设(房管)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承租人员所在单位及承租人员需凭选房结果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寓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三)配租工作结束后,拱墅区建设(房管)局将配租结果报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六、租金标准
孔家埭大学生人才公寓一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定13元/平方米·月,上述租金标准含物业管理费。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拱墅区建设局受理地点:香积寺路187号拱墅区建设局房产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5371615。
3. 关于《公租房》的问题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 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简称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 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调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来源。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以约定的价格由政府回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 建(保障)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终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无异议的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门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其相关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 明理由。
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终审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配租制度。具体的住房轮候摇号和配租管理规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配租。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建(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取得轮候资格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摇号时的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及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 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 会同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其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保障)部门 制定,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分级定租或者租补分离。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的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建设资金及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 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点、户型、面积、租金,以及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住建(保障)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住建(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 没有社保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社保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只要符合规定要求即可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4)深圳市住宅建设局官网申请廉租房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5、离异人员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5、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6、房产证明和户籍地房产证明
7、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
5. 公租房消防审核应该按公共建筑还是按住宅建筑
这个一般都是是按照住宅性质的,如果是公寓楼的按照公共场所性质的。
6. 柯桥区廉租房申请 我离婚三年,没有住房,没有稳定工作,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符合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达到3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公安、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伤残军人、烈军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模范、“鉴湖英才”、残疾人、老龄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优先择房。
同一单位申请人达到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选择房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住房保障权利,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已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参考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http://www.shaoxing.gov.cn/020225/zfxxgk_1/zcwj_221/gfxwj/201508/t20150814_368804.shtml
7. 怎么申请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2015年,两部委:市、县可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主要分类
折叠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北京常营廉租房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折叠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折叠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折叠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折叠两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重庆民心佳园公租房内部品住房。
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折叠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折叠编辑本段保障对象
折叠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折叠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折叠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折叠编辑本段条件规定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折叠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折叠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8. 新建高档住宅项目可异地配置廉租房
从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获悉,《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补充规定》已于本月15日起施行。根据《补充规定》,在城市中心区域内新建的高档住宅项目可采用异地配置同等面积廉租住房的模式解决该项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
异地配置房可为空置房、新建房或二手房
我市自2003年起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去年4月1日,我市正式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此次施行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范围及方式。根据《补充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在该项目原地内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但对在城市中心区新建的高档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建成区内,采取购买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该项目平均销售房价的90%为基价,向政府缴纳廉租住房配建资金,由政府统一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决。
各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包括异地配置的廉租房均应与整个项目同期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违规者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异地配置廉租房需为2000年后建成的“五全”房
《补充规定》明确,通过购买空置房、二手房提供异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后竣工的砖混结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住宅楼房,具备上下水、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供暖、燃气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转角。
通过购买新建住宅提供异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内指定的棚改项目中购买新建住宅作为配置房源。为此,各区要在指定的棚改项目中有计划地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内的异地配置廉租住房项目的房源购置问题。
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补充规定》要求,原地配建或异地配置的廉租房均需按国家规定,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平面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户型以两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厅为主。除采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单独设置在顶层或阁楼层;单朝向廉租住房应保证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以上,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可异地配置廉租房。
9. 土地性质为:住宅配建廉租房(公用宗)是什么意思
租房子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关于房子的费用问题,目前都是房主承担物业费和取暖费(北方版),其权他的水电煤气等日常生活的费用由你承担;
2、房租的付款形式,目前大多采取押一付三,不过你也可以和房主商议其他的付款方式;
3、看房时检查下房子的状态,特别是一些有问题的家具、家电,都应该及时写在合同中;
4、签订和同时,对房屋的缘由物品一定要检查清楚,以免多写;
5、关于钥匙等细节的问题,和房主沟通好;
6、对于例如拆迁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对房子的处理;
7、违约责任一定要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