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各个等级的承包范围是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十一章第四节,
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2、 二级资质:可承担工程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3、三级资质:可承担工程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扩展阅读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十一章,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0人。
(三) 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 800 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 2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或10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3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工程;
(2)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30个以上;
(3)年完成1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年完成1000个基站或50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年完成500端155Mb/s 以上或50端2.5Gb/s以上或20端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年完成1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或10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年完成5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8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2、二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二) 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
(三) 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9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400公里以上长途线路,或1000条公里以上本地网光缆线路,或500孔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
(2)年完成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15个以上;
(3)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1万户;
(4)年完成5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5)年完成500个基站或2500载频以上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6)年完成250端155Mb/s 以上系统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7)年完成5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8)年完成10000个信息点的综合布线(或计算机网络)工程;
(9)年完成2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4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废止了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由上可见,110号令并没有废止,只是修改了第39条中的一个名称。
❸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安全员怎么分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内列要求,并应容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扩展阅读: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❹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轻微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请问这个概念出自哪个法律如何索赔
这个东西很宽泛。根据安全,质量,事故引起的质量,由于它们的大小版,性质,价值等权等不同,只要触犯法律,就按相关的法律去执行。没有一个法律按照质量事故的大小专门来立法的。从民法到刑法贯穿于整个建设任务中。
建设工程中,5000元以下为质量问题;5000元以上为质量事故。如果5000元一档,有时质量事故上千万元都有,你说这怎么分档?我想问你这具体的档是出于那部法律?
没有具体的轻微和一般。要理解本质,就需要看书了,参考一下: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
❺ 职业资格再取消有哪些
二0一陆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陆一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四三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三吧项) 一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二9三号) 取消 二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一999年第三号) 取消 三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四9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二0一四年第四号) 取消 四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9吧漆年一月一9日国务院批准,一9吧漆年二月一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三漆漆号) 取消 陆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二00四〕一陆一漆号) 取消 漆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二00四〕一陆一漆号) 取消 吧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一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一一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一二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二00陆〕四一号) 取消 一三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吧陆)城雕000吧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一99三〕四0号) 取消 一四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二00漆〕第一二号) 取消 一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二005〕55吧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二0一一〕二一号) 取消 一陆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二00陆年第9号) 取消 一漆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四9陆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一漆号) 取消 一吧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二00三〕三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一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二00三〕三50号) 取消 二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二00三〕三50号) 取消 二一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二00四〕三号) 取消 二二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二000〕四二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二00一〕一陆漆号) 取消 二三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三一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二005〕三一吧号) 取消 二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三一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二005〕三一吧号) 取消 二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三一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二00二〕三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二0一0〕一0四号) 取消 二陆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的通知》(银发〔一99四〕一0漆号) 取消 二漆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一995〕第5一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二吧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一995〕第一漆二号) 取消 二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二00三〕一一陆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二005〕三5号) 取消 三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三一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的通知》(中汽协字〔二005〕三四号) 取消 三二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二005〕陆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二0一一〕二一号) 取消 三三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三四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二00陆〕三0漆号) 取消 三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二005〕二5号) 取消 三陆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三漆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二0一三版)》(中电建协调〔二0一三〕漆号) 取消 三吧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三号) 取消 三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二0一四〕二5号) 取消 四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二00四〕一9号) 取消 四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四二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三漆漆号) 取消 四三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二00三〕一三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一吧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一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二00陆增补本) 取消 二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二005增补本) 取消 三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四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二00陆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二00漆增补本) 取消 陆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漆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吧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一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二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三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四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二00陆增补本) 取消 一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陆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漆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消 一吧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一999 取
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还有效吗
1、无效,已经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版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芦此让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扒哪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陪局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