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城乡建设 > 四川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编制

四川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编制

发布时间:2020-12-07 13:50:33

❶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株洲市内专项用于指标周转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拆旧区项目)是指对城镇规划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国有工矿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区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挂钩工作管理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
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市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市政府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挂钩工作相关政策,落实挂钩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开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工作。
挂钩项目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挂钩资金筹措,挂钩项目拆旧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必须由当地实现资金平衡。
第八条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挂钩周转指标申请和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二)分析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落实建新地块规模、范围、位置;
(三)制定项目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拆旧区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五)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提出建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八)拆旧区安置方案;
(九)建新区安置方案;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关听证会纪要与签到表;
(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归还周转指标的承诺书;
(十三)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四)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五)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六)项目区(包括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七)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十八)拆旧地块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十九)建新区地块勘测定界(比例尺不小于1:2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通过项目立项的挂钩项目,由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建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通过项目立项的拆旧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挂钩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拆旧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挂钩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初验,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写出竣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
3.项目区竣工图。
4.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归还快的,可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滚动使用。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新区土地报批、费用收取和挂钩资金使用,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专项资金。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用地单位按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预缴拆旧区复垦资金及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二)资金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挂钩资金结余部分,建新区在市里的项目,市、县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成,建新区在县里的项目,按项目区全额返回,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第十六条拆旧区房屋拆迁与农民安置: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自己要提出申请。
(一)农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安置点:采取拆迁重建的方式,给予被拆迁农户一块重建宅基地。结合《村庄建设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自主建造”的原则。集中安置区内批准宅基地面积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套一定面积的生产以及公共建筑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给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补助。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投入。
2.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采取“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由政府统一兴建公寓式安置房。拟换房的农民向村委会提出换房申请,村委会制定村民宅基地换房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协议。村委会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换房的总体协议。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购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户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换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民搬迁完成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房屋进行拆迁。
第十七条挂钩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二)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对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情况好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标时可适当多分配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❷ 求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有全文,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PI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二)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受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末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❸ 湖南新规于5月1实施 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买房时,你遭遇到开发商变更规划了吗?买房前,开发商打着超低容积率、自带重点幼儿园或是带大型超市等旗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买房后,不少开发商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随意变更规划。要知道,开发商承诺高绿化率、低容积率等,这类房子价格自然也比周边的高,购房者可是为开发商的这种规划买单了的。如今,遭遇到开发商变更规划,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今后,在湖南买房,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城乡规划管理更加严格,对规划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对违法建设处置标准更加明确。3月2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不可随意提高容积率、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要求非常严格,对于通过出让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严格实施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审查相对分离,提高行政效能。要依法严格实施规划行政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规划许可;未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作为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要切实加强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提高乡村地区规划许可的覆盖面和核发率。

用5年时间全面清查处理违法建设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各地要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违法建设的巡查机制,用五年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镇建成区的违法建设,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但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三种情况下可发生强制性变更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内容。

1、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2、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应当批准。对出让地规划条件的变更要求应当尤其严格,必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以往,开发商总是能随意变更规划,侵犯购房者的核心利益。造成购房者维权困难,维权无门的现象,许多的购房者只能吃哑巴亏。而如今,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给广大的购房者带来最实际的利益。虽然不能保证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但至少能让开发商对这一政策有所忌惮,减少这一情况的发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❹ 惠州市三旧改造都有什么政策

惠府〔2010〕9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 “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检察院、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国资委、环保局、林业局、法制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管局、地税局、公安消防局以及惠城区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市级“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及改造方案;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各部门派出业务骨干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三旧”改造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检查、督办。具体职责为:牵头组织制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和初步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指导、督办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将已审查的“三旧”改造项目向社会公示,并下发“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手续,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规划,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房管局:负责“三旧”改造涉及的房屋权属确认、登记,拆迁许可管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实施,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县、区开展“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经信、环保、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消防、社保、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进“三旧”改造。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对辖区内“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对审定上报的“三旧”改造项目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三旧”是指在2007年底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属于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四、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规划要求。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应注重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改善城市交通,提升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宜按“拆五留一”(即20%)要求留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绿化、市政、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具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项目,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为准。该用地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政府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应遵循“政府主导、成片改造”原则,结合产权边界、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改造的范围,单项改造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宜小于3公顷。
(二)摸底调查。
认真组织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在摸底调查阶段,采取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和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两种形式。其中土地使用者主动申报的,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或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三)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县、区政府审批(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政府审批),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确定后,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执行。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实施“三旧”改造
(一)政府实施改造。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按国家、省、市及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产权人自行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但原土地使用权人须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权属才能申请。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联合自行改造;或市场主体与其他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土地转让(收购)合同,在落实相关补偿安置措施的前提下,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房屋建筑后,申请对收购的地块取得拆迁许可后进行集中、成片拆迁改造。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农村集体土地改造。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并经依法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合作单位改造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使用,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的合作开发单位或是合作成立后的单位。
2.旧村庄的改造要与农村住宅、工商留用地统筹使用,统筹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以农村建设用地换社保换生活保障的“双置换”工作。
(五)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对于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六)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若其与他方合作改造,则由市、县(区)政府统一收回,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因企业退市、改制等原因,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已在政府产权交易部门公开交易的,则不须再由政府收回,土地资产持有人可依照改造规划直接参与改造。
(七)具体“三旧”改造方式的选定和改造主体的确定必须由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不得转让。
六、关于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问题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4.上述1、2、3点规定的用地行为发生时间须由镇政府(街道办)初步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逐级审查上报。
5.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农村集体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申请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征收手续。
(三)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每个地块面积小于3亩,即2000平方米),经改造主体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一)“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县、区按照批次报批方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县、区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确因“三旧”改造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涉及的“三地”面积占所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大于10%的,则不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程序办理土地征收转用和招拍挂供地手续。
八、关于“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缴交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旧城镇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按现行规定补交地价款:
1.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协议补办出让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使用条件的: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由合作单位支付的,在出让土地时,改造单位前期投入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核算应收总地价款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成本的部分,根据总容积率分段计算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容积率2.0(含)以下的部分,全额折抵;容积率2.0以上的部分,折抵60%。
(三)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旧厂房、办公楼等用地(不含旧住宅房屋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原权属人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补偿款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对旧住宅房屋的拆迁改造,政府不再安排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建设用地。改造主体应在与居民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选择货币补偿、本区域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补偿安置方式。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对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补偿,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市、县(区)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改造。
(七)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供地方式、补缴地价款标准和地价收益处理问题,必须报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三旧”改造
(一)建立联系制度。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联审机制。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报建联审机制。对于在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综合性问题,单个报批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和“特事特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落实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依法依规加快“规划、用地、施工”等事项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检察院、监察局要认真对照本实施意见对各县、区“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三旧”改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凡是弄虚作假,擅自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纳入改造范围或不按“三旧”改造报批程序报批的,由市、县(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三旧”改造工作日常办公和规划编制专项经费。
十、其它
(一)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开展“三旧”改造相关工作。未经批准擅自改造的,责任自负。
(二)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凡未完成拆迁安置的不予办理改造地块在新的适用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改造项目不得分地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已公布的关于旧城改造方面的文件、政策,如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旧△ 土地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惠部队、惠州军分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月日印发

❺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6号文件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 项目验收,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增减挂钩的规章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经批复的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或调整文件。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一)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查是否全部完成规划确定的拆旧任务和复垦区建设任务,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二)复垦地块新增耕地面积:核查拆旧地块复垦后的地类和面积,其中新增耕地面积必须不小于批准的建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
(三)复垦地块质量: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确定的有关标准,核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质量。其中复垦为耕地质量应等于或高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质量。
(四)建新区实施情况:核查建新地块位置、面积与项目区实施规划一致。
(五)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是否明晰、界限清楚,涉及权属调整各方是否同意、是否签订权属调整协议等。
(六)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
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抽验。
第六条 负责初验、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本部门规划、耕保、地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明确责任和验收要求。
规划部门具体牵头承担验收方案制定和落实,负责对项目区符合规划及指标归还情况的审查;耕保部门负责对拆旧建新涉及耕地数量、质量的审查;地籍部门负责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调查、变更的审查;有关专家重点核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复垦地类及其面积和质量等。
验收组成员要分别在初验报告和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初验报告;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及省厅批复文件,经省厅批复核减或调整建新拆旧地块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及资料;
(四)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简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五)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土地调查报告;
(六)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七)项目实施前后两个相应时段项目区涉及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如申报验收时尚未到变更时点,可提供加盖地籍图件管理专用章的变更现状图),项目区规划实施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八)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九)建新区土地使用情况及有关用地批准文件;
(十)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
第八条 验收步骤
(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项目区规划和复垦区工程的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位置、面积进行逐项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
(四)形成验收意见,反馈验收情况。
(五)验收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于符合全部要求的,认定为项目验收合格。对于不符合任何一项要求的,均认定为不合格,必须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交挂钩项目区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项目区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验。
(一)项目区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予以核定备案,归还核销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二)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省厅将暂停试点实施,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应按有关要求完成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项目区各权属单位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❼ 房价上涨过快带来的不利影响

房价上涨不是经济增长的动力,而是经济增长的障碍,因此,试图通过推动房价上涨来推动经济增长的想法是十分危险的。

1、房价上涨过快首先会压迫居民的生活。当房价上涨幅度处在人们可承受的范围时,它能刺激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和增加储蓄的积极性。但是,当房价迅速上涨、从而超出人们可承受的范围时,它就会打击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储蓄的积极性。

2、居民为了住上一定水平(包括房屋的面积和质量)的房屋,对于中老年购房者来说就需要拿出一生积蓄(存量),对于年轻人来说则需要透支未来收入(流量)。不管发生其中的何种行为,它们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引起购房者对非房屋商品之需求的减少。

3、从而导致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和其它非房屋经济部门增长乏力。也就是说,房价上涨过快既会影响人们的居住水平,又会挤出人们对其它非住宅商品的消费,因而,从长期来看,对于经济增长必定会产生负面影响。

(7)四川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编制扩展阅读

控制房价上涨措施有:

1、毫不松懈地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保障房质量管理、入住审核、后续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2、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

更加注重分类指导,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从严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增加住房用地和住房有效供应。库存较多的城市要注重消化存量,控制新开发总量。继续强化市场监管。鼓励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创新住房供应模式,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3、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管理工作。

转变城乡规划理念,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着力提高城乡规划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实施评估和报告制度。

4、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

加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资金安全监管,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

阅读全文

与四川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规划编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