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禹州市小吕乡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是由当地国土局制定,国土所实施的。
在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搜索,未发现相关实施办法。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信息来源:http://www.hnyzgtj.cn/News_View.asp?newsid=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Ⅱ 禹州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
禹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2年第五次会议纪要
2012-06-20 16:07 来源:规划局 作者:规划局 初审编辑: 二审编辑: 点击:628次
6月16日上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在党政综合大楼第三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五次会议。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市长王友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尹俊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副主任刘松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李益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和国强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市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提交的两项选址、三项修规、五项控规及顺店、无梁两个镇区规划等项目进行审议,现将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禹州市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河南省机动车零部件及机械加工铸件省级质检中心选址
禹州市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拟选址:位于行政商务中心3号地块,朱寨路东侧。总用地面积9232.22平方米(约13.85亩),净面积6930.22平方米(约10.40亩),公摊面积2302.00平方米(约3.45亩)。
河南省机动车零部件及机械加工铸件省级质检中心拟选址:位于行政商务中心4号地块,朱寨路东侧,行政北路北侧。总用地面积8773.30平方米(约13.16亩),红线内面积6585.73平方米(约9.88亩),绿线内面积5668.95平方米(约8.5亩),代征道路道路面积2187.57平方米(约3.28亩)。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以上两个项目选址。
二、禹州市产业集聚区B-01-10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该地块位于禹州市府东路南段东侧,和谐大道北侧,河南省圣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总用地10889.05平方米(约16.33亩),红线内用地面积10326.56平方米(约15.49亩),绿线内用地面积10048.94平方米(约15.07亩)。
1、用地性质变更
在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控规中,该地块为工业用地。现申请将其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
2、拟定控制指标:总规划用地面积10889.05平方米,红线内用地面积10326.56平方米,绿线内用地面积10048.94平方米,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容积率< 3.5,建筑限高< 60米,建筑密度≤25% ,绿地率≥40%,机动车停车率:居住≥0.7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居住≥2车位/户。
3、配套设施: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厕、便民店、农副产品经营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房等。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红线内用地面积10326.56平方米,绿线内用地面积10048.9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937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826平方米,容积率为3.3,建筑密度为21.7%,绿地率为41%,居住户数600户,停车位420辆(地下150辆,地上270辆),非机动车停车位1200个。
会议意见:1、原则同意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2、由住建局负责监管户型和质量,加快项目实施,按许昌市要求进度按时完工;3、开工前要签订合同。
三、禹州市老城区C-11-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该地块位于老城区东街社区居委会,三官洞街北段路西,总用地面积为12791.42平方米(约19.187亩)。
1、拟定控制指标:总用地面积:12791.42平方米,红线内用地面积:10998.9平方米,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3.8,建筑限高<60米,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率:居住≥0.7车位/户,商业≥0.6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居住≥2车位/户,商业≥7.5个/100㎡建筑面积。
2、配套设施:垃圾收集点、便民店、农副产品经营点等。
会议意见:由规划局与钧台办沟通后,再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四、禹州市中南片区B-47、B-4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该项目位于华夏大道以南,阳翟大道以北,颍河大街两侧,总体呈线形分布,共分为4个分地块。
1、用地规划调整
根据禹州市总体规划,颍河大街西侧,即B-47-03-001、B-47-03-002地块,其用地性质为防护绿地(G22);颍河大街东侧,即B-49-01-001、B-49-01-002地块,其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本次控规申请对B-47-03-001地块防护绿地(G22)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B-47-03-002地块防护绿地(G22)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2),B-49-01-002地块二类居住用地(R2)调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2)。
2、拟定控制指标:
B-47-03-001地块:用地性质:居住用地,红线内用地面积2.801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2.801公顷,建筑密度≤20%,容积率<3.5,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机动车停车数1.0个/户,非机动车停车数 2.0个/户;
B-47-03-002地块: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用地面积1.987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1.462公顷,建筑密度≤50.0%,容积率<5.0,绿地率≥15%,建筑高度<80米,机动车停车数1.0个/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数7.5个/100㎡建筑面积;
B-49-01-001地块:用地性质:居住用地,红线内用地面积0.791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0.791公顷,建筑密度≤20.0%,容积率<3.5,绿地率≥35%,建筑高度<80米,机动车停车数1.0个/户,非机动车停车数2.0个/户;
B-49-01-002地块: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用地面积1.553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1.288公顷,建筑密度≤50.0%,容积率<5.0,绿地率≥15%,建筑高度<80米,机动车停车率1.0个/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数7.5个/100㎡建筑面积。
3、配套设施
B-47-03-001地块建议配建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B-47-03-002地块建议配建商业服务公共配套设施。
B-49-01-001地块建议配建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等。
B-49-01-002地块建议配建商业服务公共配套设施。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因考虑设置特色商业街区,临街建筑退距必须要满足临时停车要求。
五、禹州市中南片区及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夏都办宋庄村西地块)
该地块位于园区大路以东,华夏大道两侧,禹王大道两侧,规划道路以西,滨河大道两侧,红线内用地面积约473289平方米(709.93亩),绿线内用地面积约415103平方米(622.65亩)。
1、用地性质变更:
在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控规中, A04-09-01地块为教育用地;在禹州市中南片区控规中,(中南)B-15-01地块为文娱用地,(中南)B-15-02地块为医疗卫生用地,(中南)B-23-01地块为体育设施用地,(中南)B-23-02地块为防护绿化用地、(中南)B-42-01-001地块为工业用地,现申请以上地块均调整为居住兼商业用地。
2、机动车停车率:居住≥1车位/户,商业≥0.8车位/100㎡营业面积;非机动车停车率:居住≥2车位/户,商业≥7.5车位/100㎡营业面积。
3、主要控制指标:
(中南)A-12-04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2.76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2.26公顷,容积率<3.0 ,建筑限高<60米,建筑密度≤30%(其中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
(中南)A-17-03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2.95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2.43公顷,容积率<3.0,建筑限高< 60米,建筑密度≤30%(其中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变电室;
(中南)B-07-03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0.677公顷, 绿线内用地面积0.296公顷,容积率<4.0 ,建筑限高<80米,建筑密度≤35%(其中居住≤25%,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
A04-09-01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6.44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6.13公顷,容积率<3.8 ,建筑限高<100米,建筑密度≤30%(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中心、公厕、变电室;
A04-11-01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6.92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5.98公顷,容积率<4.0 ,建筑限高<100米,建筑密度≤30%(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用房、公厕;
(中南)B-15-01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11.60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10.43公顷,容积率< 4.0 ,建筑限高<100米,建筑密度≤30%(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变电室;
(中南)B-23-01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7.4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6.34公顷,容积率<4.0,建筑限高<80米,建筑密度≤30%(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公厕、变电室、体育设施;
(中南)B-42-02地块:红线内用地面积2.71公顷,绿线内用地面积2.34公顷,容积率<4.0,建筑限高<80米,建筑密度≤30%(居住≤20%,商业≤10%),绿地率≥35%,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用房。
会议意见:夏都办事处与宋庄村委会协调,本地块总体面积较大,广场绿地及体育、教育设施等公共用地功能不能缺失,需要在本地块中调整解决。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六、颍北新区G-18、G-1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该地块位于禹州市颍北新区,森林植物园南侧,轩辕大路西侧,祥瑞路东侧,锦绣路北侧。G-18地块总用地面积95988.45平方米(约143.98亩),红线内用地面积78775.65平方米(约118.16亩),绿线内用地面积67752.11平方米(约101.63亩)。G-19地块总用地面积119102.26平方米(约178.65亩),红线内用地面积93052.86平方米(约139.58亩),绿线内用地面积77869.27平方米(约116.80亩)。
调整情况如下:
1、用地性质变更:
在禹州市颍北新区控规中,G-18-02、G-19-01地块用地性质为一类居住用地,现申请将其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G-18地块西侧绿化退距为32.5米,现将其调整为15米;调整后将多余街头绿地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
2、拟定控制指标: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容积率3.0—3.5,建筑密度≤25%(商业≤10%总占地),建筑限高<100米,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率:居住≥1车位/户,商业≥0.6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停车位:居住≥2车位/户,商业≥7.5车位/100㎡建筑面积。
3、配套设施:G-18地块规划便民店、社区管理房、农副产品经营点、文化及体育活动站、社区医疗站、公厕及垃圾转运站等。G-19地块规划幼儿园一处,便民店、文化及体育活动站、公厕等。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颍北新区G-23-01—04地块(坪山·太合公馆)修建性详细规划
该项目位于轩辕大路西侧,连苑路东侧,颍北大道北侧,锦绣路南侧。红线内用地面积98325.09平方米(147.45亩),绿线内用地面积83998.64平方米(126.0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363383.2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90439.6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2943.62平方米,容积率3.46,建筑密度21.71%,绿地率40.65%,居住户数1652户,机动车停车位:地下1663个,地上20个。
会议意见:1、原则同意该修建性详细规划;2、沿颍北大道、轩辕大路做绿化方案,绿地不能做其它用途;3、配建幼儿园应满足日照等相关规范要求,并与教体局做好结合;4、地下停车要达到1:1以上,商业停车位要满足要求,实现人车分流;5、沿街商业层数与周边小区相一致。
八、颍北新区东片区老连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老连社区安置地块)
褚河镇老连社区南临颍河,东临东环路(S103)。老连社区安置地块位于褚河镇老连社区规划道路A2以东,规划道路D2以北,东环路以西,规划道路C以南。本区域改造范围,涉及老连、枣王、北沈、候窑四个行政村,占地约577亩。总建筑面积约608426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47477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33650平方米。
分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6-07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5435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1953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360平方米,容积率2.199,建筑密度26.5%,绿地率35%,居住户数802户,机动车停车位:地下640辆,非机动车位1604个。
6-08-01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5117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07954.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680平方米,容积率2.109,建筑密度26.1%,绿地率35%,居住户数723户,机动车停车位:地下578辆,非机动车停车位1446个。
6-08-02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616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280平方米,容积率0.7,建筑密度17.3%,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43辆,非机动车车停位100个。
6-08-03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521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400平方米,容积率1.04,建筑密度25.9%,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54辆,非机动车车停位100个。
6-08-04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4511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容积率0.67,建筑密度16.6%,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30辆,非机动车车停位80个。
6-08-05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453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780平方米,容积率0.61,建筑密度20.5%,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30辆,非机动车车停位40个。
6-08-06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5590平方米,公园绿地。
6-09-01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9353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0662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1610平方米,容积率2.208,建筑密度26.3%,绿地率35%,居住户数1400户,机动车停车位:地下1120辆,非机动车车停位2800个。
6-09-02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1076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62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容积率1.51,建筑密度37.2%,绿地率30%,机动车停车位:地下100辆,地上60辆,非机动车车停位1446个。
6-09-03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5459平方米,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170辆。
6-09-04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4890平方米,广场绿地。
6-09-05地块:绿线内用地面积3538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容积率0.254,建筑密度6.5%,绿地率3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90辆。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该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顺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一)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镇域空间布局结构
“一镇、三轴、三区”
“一镇”——指顺店镇区;
“三轴”沿S237、S236和沿南北大街到柳河村的道路形成的产业发展带;
“三区”分别为北部生态农业区、镇区为核心的商贸刺绣区和西南部的铸造加工区。
2、镇区总体规划
(1)城镇性质为:
禹州市域西部的中心城镇,以铸造、商贸业为主导产业,以刺绣业为特色产业的工贸服务型城镇。
(2)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规划期末镇区人口规模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536.6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07平方米。
(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1、规划结构、功能布局
(1)规划结构
“一脉三中心、两轴两廊道、三区一市场、复合多元化。”
(2)功能布局
镇区整体上分为:综合区、商贸区、滨水新区和农贸市场四大功能区。
(3)规划理念
“颍河之畔、生态宜居;交通港湾、市场引领。”
一方面利用环境优势,借颍河之美塑造生态宜居镇区;另一方面依托镇区的交通和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刺绣和农副产品业,带动镇区经济发展。
2、规划区人口规模
远期规划人口4.8万人,用地3.98平方公里。
3、功能定位
禹州西部的工贸产业中心;
生态型的滨河宜居城镇;
以交通优势为依托生产性服务基地。
(三)城市设计主要内容
1、城市景观系统设计总体设计构思:
以北部颍河为依托,以区块内绿地、水系等生态环境资源作为城市开发引导要素,通过理水引绿形成良好的生态景观,提升居住、办公的环境品质。
2、城市设计引导总则
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空间环境和优良的环境品质;
形成具有吸引力和活力的城市形象。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顺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需做如下修改:1、S237线改道与S236相交,镇政府要与公路部门对接;2、镇区与颍河的保护控制范围,满足水利部门要求;3、城市设计中建筑体量和形态布置应慎重考虑;4、市场要跟据实际需要考虑规划布局,建筑形态设计到位;5、在镇区规模上,中心镇区和社区要分开,以利于争取上级社区建设配套资金;6、过境省道要纳入镇区规划;7、要按照整体步骤安排建设,明确近期建设时序;8、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报许昌审批。
十、无梁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
(一)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1、镇域空间布局结构
镇域空间结构可以概括为“一心、三轴、二片、八组团”的空间格局。
2、镇区总体规划
(1)城镇性质为:
《禹州市村镇体系规划(2009-2025)》与《禹州市无梁镇总体规划(2010-2020)》上位规划对无梁镇的发展定位:
无梁镇是全许昌30个重点建设的中心镇之一
禹州市对无梁镇的定位是:禹州市重点建设的9个中心镇之一。无梁镇的职能分工为:重要建材生产基地,镇域中心。无梁镇的主要城镇职能是建材生产。
综合各个方面,通过对无梁镇发展关键要素的思考,结合现状及相关规划的成果,本次规划将无梁镇城镇性质定为:
禹州市后花园,以生态旅游、新型建材、特色农副产品加工集散为主导,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生态田园宜居城镇”。
(2)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规划期末镇区人口规模18500人,建设用地规模 1.83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面积98.90平方米。
(3)镇区空间布局结构
镇区“一心二轴一带五片区”的总体规划结构。
(二)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1、规划结构、功能布局
(1)规划结构
布局结构形式:“一心两轴一带五片区”
一心:结合镇区的行政、商业、文体科技等公共设施形成的镇区综合服务中心。
两轴:沿端王路形成的东西向城镇发展主轴和沿龙门路形成的南北向城镇发展次轴。
一带:沿清潩河形成的滨河景观生态廊带。
五片区:指由道路分割形成的四个居住片区和一个综合服务区,四个居住片区即西北居住片区、西南居住片区、东北居住片区和东南居住片区。
(2)功能布局
五大功能片区:指由道路分割形成的四个居住片区和一个综合服务区,四个居住片区即西北居住片区、西南居住片区、东北居住片区和东南居住片区。
2、规划区人口规模
规划区容纳人口1.85万人。
3、功能定位
按照无梁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努力把本区域打造成以生态居住、商贸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生态宜居镇区。
(三)城镇设计主要内容
城镇景观系统设计总体设计构思:
1.围绕城镇的核心轴线,串联城镇功能组团;
以中心区呈圈层式向外扩展,组建城镇结构框架;
以河流与公园镶嵌式布局,构建城镇景观体系。
景观规划结构为:“一核一带两轴四大片区多点”。
2.景观风貌结构:“两轴四区”
“两轴”:以城镇文化发展脉络为引导的人文景观风貌轴;以龙门路浓郁的商业氛围为主导的特色商业景观风貌轴。
“四区”:两个城镇现代居住风貌区、行政商贸综合风貌区、滨水生态景观风貌区。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无梁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按照两个优先原则积极稳妥依规建设。
参会人员名单:
冯怀渠 杨 辉 李增林 刘明亮 朱军辉 张彦哲 赵宏钧 王根发 岳国奇 彭新亚 李洲杰 杨运本 尚明堂 李进杰 杨永华
周振坤 赵永恩 朱登军(代) 李绍卿(代) 周小波(代) 孟云峰(代) 杨红军(代) 王中谦 吴子强(代) 李胜利 张尽锋 杨 萌 刘金红 吴旭红 孙国俊(代) 夏高伟 马朝阳 李彦仁 朱红伟 尹现斌 高军辉 李文亭 张继军 李胜利 李会君
列席人员: 程世强 马松亭 乔东方 连二伟
张星甫 李占伟(代) 马素静 史守军 韦 攀
Ⅲ 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新农村规划有什么进展
全国共100个城市作为试点,河南有4个县城是第一批试点,估计2015年下半年就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