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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在近下发苏建

发布时间:2020-12-06 22:58:20

⑴ 苏州建设局发的苏住建质(2010)25号、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苏住建质(2010)27号文 各内容是什么

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
http://www.szjs.net/HtmlEditorUploadFile/2010-08/201008091315339424.pdf

苏住建质〔2010〕25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6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按照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各地要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城市燃气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吸取南京“7.28”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城市燃气安全大检查。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不留盲区,不漏死角。要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扎扎实实做好当前住建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针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市政管道、房屋拆除等工程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所有受查工程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并建立安全档案,一个工程一份档案,每份安全档案必须有签字。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并落实人员、资金和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确保管控到位,防患于未然。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从即日起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在夏季燃气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燃气企业立即进一步开展安全检查,梳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无疏漏。燃气企业应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汇总整理。要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论证,提出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将根据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隐患全面进行整治。

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人员,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地要注意做好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报告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pdf

苏住建质〔2010〕27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8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⑵ 在《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中卫青最终为什么没有杀苏建

有一年,卫青率大复军出击匈奴,制右将军苏建以数千之兵和匈奴数万之众发生遭遇战。在斩敌万数之后,汉军也全军覆灭,只有苏建一人逃回。有人建议:杀苏建以立军威。但也有人反对,说苏建以寡敌众,奋力作战,虽士卒伤亡殆尽,但仍然拒降回营,如果杀了苏建,就等于暗示后人,打了败仗就投降敌人,别回来了。所以不能杀。

卫青听了两方面的意见后,当场裁决:“我受皇上任命,所以能在军中为国效力,不必担心没有尊严,但作为一个人臣、部属,我却 不能擅自专权,在国境之外诛杀将领。”随即卫青吩咐将苏建押回京城让皇上发落。回师后,武帝赦免了苏建,把他废为庶人,从此也更加宠信卫青;而苏建对卫青的不杀之恩,更是感激不已~

⑶ 苏建函价[2013]549号分别是什么意思

苏:江苏省。
建:建设厅(局)
函:函件。
价:价格。
[2013]:2013年发的文件。
549号:文件排号。
江苏省建设厅2013年发出的关于价格方面的函件。

⑷ 工程预算下浮的标准,有这样的文件吗

一般招标时都有一个预算价(按图和定额算出来的),另外还设置应该招标回控制价(通常答下浮了7%~10%),这就是下浮的上限,如果你的投标价格高于控制价,就是废标,下浮率的下限,比较复杂,首先你要根据你的成本,而且要保证有一定的利润(没有利润就是恶意竞争),再结合本行业投标大家常规下浮率,并分析招标文件中有关下浮多少为低于成本价的描述,制定有关合适的下浮率,一般定价是负责人(老板)定,编制预算的人做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原则是既要增加中标的可能性,又不能太低,以至于低废了。

⑸ 苏州市建设局、市物价局苏建拆[2008]2号《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的具体内

你去官方网站查询

⑹ 跪求 苏建价2007 17 号文

苏建价〔2007〕17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
工程计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的通知》(苏建价〔2007〕3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以及市政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均执行《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
二、二次搬运费:除执行省费用计算规则外,如遇城墙工程,其二次搬运费另行处理。
三、不可竞争费如下: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劳动保险费
5.税金
上述费用在招投标及工程发承包过程中,应按规定标准计取。为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在计价手册中的标准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四、安全生产监督费由甲方直接缴纳的不计入造价。
五、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工程类别实行备案制度,凡2008年1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编标时需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竣工结算时,工程类别以招标时确定的为准。若单位工程图纸有重大变更则以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六、工程按质论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七、施工配合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8年1月1日以前已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执行本文后,原苏建价〔2003〕10号文《关于绿化工程定额规定及苗木预算价格调整的通知》停止执行。
十、除本文规定以外,其他均按省苏建价〔2007〕355号文执行。
十一、在执行《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与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7)355号.doc
附表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doc
附表二:劳动保险费取费表.doc
附表三:临时设施费.doc
附表四:检验试验费.doc
附表五:定额测定费.doc
附表六: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表.doc
附表七: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程序.doc
附表八:园林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包料).doc
附表九: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不包料).doc
更多相关信息可以登录[常熟建设信息网]
网址:http://www.csbuild.gov.cn/hygl/hygl110.php?Cname=%B9%A4%B3%CC%D4%EC%BC%DB&type=new&news_id=10002412

⑺ 请问江苏省住建厅发的函在哪个网址能找到呢比如苏水基【2012】41号,苏建函价(2015)133号文件。

应该是“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网”

⑻ 苏建函科2013 443作废了吗

作废了!居住采用DGJ32/J 15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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