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看未来城市规划上什么公众号
看要你的需求是什么, 如果需要城市规划的专业资料,去各大城市的内“xx城市规划局”容官方网站,找信息公开的栏目,里面有所辖各区域的官方规划图文资料。可以有助于买房置业投资区位的研究。如果只是畅想或好奇,可以看看国内几个著名规划设计院/机构的公众号,他们作为核心的从业者,掌握很多咨询和专业的知识。
⑵ 开一个民宿需要什么
开民宿需要取得6个证件,分别是: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2017年8月2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4项行业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5基本要求
5.1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有关规划,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5.2经营的建筑物应通过 JGJ125房屋安全性鉴定。
5.3经营场地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同意。
5.4经营应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满足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相关要求。
5.5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5.6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 GB14881要求。
5.7卫生条件应符合 GB16153、GB14934、GB9663、GB/T17217 要求。
5.8旅游民宿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废弃物排放符合 GB 8978、GB18483、CJJ/T102 要求。
5.9开业以来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5.10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5.11服务项目应通过适当方式以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5.12经营者应定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调查资料,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2)有关城乡规划的公众号扩展阅读:
在创业创新方面,除了民宿本身属于创业外,也催生了一批在线短租平台,如蚂蚁短租、途家网、木鸟短租以及小猪短租等。去年开始,又涌现出一批如有家民宿、城宿等专注于民宿房源供应链端的企业。
此外,优质民宿本身已经成为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境内的莫干山风景区,民宿成为旅游的重要品牌,也成为推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
“从经济方面来说,民宿行业的潜力十分巨大。如今,游客对于传统住宿的需求已近饱和,越来越倾向于选择更为舒适和温馨的民宿。许多人外出旅游,不仅是为了看风景,也是为了体验特色民宿。有时候,反而是民宿带动了周边旅游业的发展。”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喻少如说。
⑶ 怎样发挥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作用
城市规划抄管理是对城市社会资袭源的分配过程,关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公众积极参与与否,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合理及科学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内涵出发,对其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积极探讨。
⑷ 推荐几本关于城市规划图纸内容的书籍
城市规划图纸本来就是让公众看的,不管是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是修建专性规划,都属有图例,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对照图例,都应该能看懂,不会比地图更难懂。
如果你发现又看不懂的图,不是图不全就是没有图例。
想了解更专业,可以看看《城市规划制图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随便下载。
⑸ 如何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提升公众参与度
1、合理划分社区,加强社区管理.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建立起适应城市版现代化要求的新型权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改进社区管理的薄弱环节,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⑹ 请问有关于总体规划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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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要求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下一层次规划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予以深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为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综合利用,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与地面设施建设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市和区县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实施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后满六个月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⑺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历史
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exp=1&tid=685707f638ff1338
⑻ 劳动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劳动局电话号码是12333(现已改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申请开通了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之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对各级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后,下发了《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明确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12370用于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
(8)有关城乡规划的公众号扩展阅读
12333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公益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
作为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
⑼ 公众参与为什么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过程
公众参与城市复规划之提倡制由来已久。而且,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中无论是公众参与的呼声,还是实际参与程度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理想中的公众需求目标相比仍相差甚远。为什么要提倡公众参与规划?一方面是由城市规划工作本身的性质、目标和价值取向所决定。另一个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城市规划作为政府"有形的手"—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客观的外部新环境、新要求和新内涵所注定。城市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何种角色、起着何种作用客观上都决定了作为城市公共利益代表的城市规划必须反映公众民意、体现公众利益、并切保公共利得到充分实现。而且,这种要求将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