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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0-12-06 06:19:03

1.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乡规划法65条行政处罚权需按照什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哪些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3. 北京城管在“城市规划方面”享有哪些处罚权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4.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以上归城市规划局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4.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有哪些方面 哪位能帮忙解答下~

按照关于进一步抄推进相对集袭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有的城市还集中了卫生、旅游等部分处罚权。各地范围不完全统一。

5. 行政许可权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一个机构(部门)行使吗

原来都是这样的。后来改革,有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部门,就不全是这样了。比如:城市管理部门就集中行使了规划、住建、环保等行政处罚权。规划许可证是自然资源部门许可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却是城市管理部门处罚。

6.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是不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得是通过部长令的方式签发才算。 这个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7. 城乡规划法处罚标准百分之7属于什么

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

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门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Ⅴ、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Ⅵ、没有引起相邻权纠纷、不良社会影响,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含6%)以下的罚款。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Ⅳ、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邻权纠纷,能够及时改正的;

Ⅴ、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仿、采光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含8%)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立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Ⅳ、擅自占用经批准的地下公共空间,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Ⅴ、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通风、日照、采光、卫生等,无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Ⅵ、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

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擅自占压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方物保护范围用地的;

(2)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3)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5)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6)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机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7)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

(8)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工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这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

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 建设局对违章建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实际操作中,城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城管部门一直认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强拆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他们没有行政强制权。城乡规划部门认为他们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属于裁判员,强制拆除属于运动员干的事情,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城乡规划局认为我们省的地方法规,赋予城管局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以保障行政处罚。所以应该城管局负责强拆。但是城管局认为,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是行政强制权,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而不是意味着城管局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权。
另外一个方面,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每次都是个很麻烦的事情,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不愿意接这个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
以前的做法是:要么就是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或者直接由政府责成城管局强制拆除。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院不受理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了。现在就只剩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执行这一点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责成,造成强拆工作不及时,城管局和城乡规划部门都会出现配合不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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