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写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我店承诺不使用职内
工医保个人账户售卖非医保用品,不替非定
点药店代刷职工容医保个人账户,不对职工医
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套现交易,不盗刷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发生其它违反医保政
策的行为。请予监督。
② 药房申请成为医保定点需要的申请材料及申请范文
根据《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5]3号)的规定,拟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对象: (一)南京市城区范围内于2004年6月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取得《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能公开向社会做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担任主管业务负责人(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 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六)营业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专用服务区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七)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九)储放药品的库房需干燥、通风、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并具备存放需特殊贮藏条件药品的设施。 (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做好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情况的记录。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执业药师或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全体职工名册;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聘请的退休人员需注明,并携带相关劳务协议。 (五)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购销、收支情况。 (六)零售药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零售药店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及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图。 药店用房系租赁的,应提供不少于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主同意书。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③ 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需要那些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 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 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 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④ 乡镇药店申请医保刷卡需要什么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包括:
1、依法依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4、有稳定的执业场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面积和功能分区,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扩展阅读: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6、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包括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床位使用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基本情况);
7、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8、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印鉴留样;门诊、住院票据留样;收费备案证或收费承诺书。
⑤ 申请医保定点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开店要求要符合药监局的标准,同时还要符合社保局的标准,每个城市的标准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的标准,我这里是开店最少60平方以上,按药品GSP管理,证照齐全,要有两个药师,(一个中药师一个西药师),按照医保目录药品上架率要在80%以上,二十四小时要有人在店里值班方便患者购药(夜间服务小窗口)
⑥ 药店申请医保刷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流程:提供1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在《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零售合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及由于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药事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6、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7、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8、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9、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10、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药店需要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可在每年的第一、第三季度向县社保局递交以下材料:
1、《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以上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所经营的药品品种名称、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的药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备药数应分别达到3000种、2500种、2000种以上;提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3年以上,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年的,需同时提供书面续租承诺);
6、提供全体员工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7、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材料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临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⑦ 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书怎么写
愿意承担城镇职来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⑧ 药店申请医保刷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流程:提供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在《营业执照》上标注的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零售合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无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及由于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药事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6、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7、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8、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9、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10、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药店需要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可在每年的第一、第三季度向县社保局递交以下材料:
1、《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以上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所经营的药品品种名称、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市级、县级、乡镇级零售药店的药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备药数应分别达到3000种、2500种、2000种以上;提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租赁合同3年以上,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年的,需同时提供书面续租承诺);
6、提供全体员工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7、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材料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临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⑨ 怎么样的药店能申请医保店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权提供以下材料即可: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⑩ 药店怎样申请刷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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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误解了。刷医保卡的单据和所买的药品不相同,可能是你买的药不在医保目录内,按规定不能刷卡,药店为了做生意,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名刷医保卡,但金额应该一致。另一种情况是你买的药品价格和刷卡机设置的价格不同,所以药店用其他药品凑金额。买药先问清价格,所买的药总金额和刷卡单据上的金额相同就不存在“药店太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