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改版后在什么地方找招标公告
。。我也找不到呀。到底在哪里呢。谢谢
Ⅱ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哪
静宁路与武都路交界(十字口)西北侧
Ⅲ 请问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合格证书有没有用盖的是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专用章
建筑人企业管理系统软件2017年11月开发上线,包括企业证书管理、人员证书管理、数字证书管理、证书借还管理、工程业绩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等主要的功能模块,记录证书的图文详情、到期预警、是否押证、是否借出等信息。同时配备证书到期预警、查询、报表、打印输出、导入导出、业务指南、行业网址导航等模块。
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怎么打不开了。
能打开啊
Ⅳ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实在电梯证件怎么查询
电梯证件属于特征设备操作证 可以到当地质监局网站 或者国家特种设备信息网站查询 新发的证估计半年都无法查到 只能去质监局的服务窗口在他们内部系统查询 电梯资料库为您解答
Ⅵ 甘肃省建设厅综合资质怎么申报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办理程序 1、日综合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定内容和资质审查时限,填报《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上一级市、州、地建设部门。市、州、地建设部门据国家规定对供水企业进行初步审查,签注初审意见并盖章后送省建设厅。 日综合供水能力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经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发证。 2、省建设厅委托省城镇供水协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资质审查的供水企业按标准进行复审,并写出每个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意见单行材料,报省建设厅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3、省城镇供水协会据建设厅委托,填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送省建设厅盖章后将正、副本资质证书发给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省建设厅签署批准意见并盖章后,分别送当地建设部门和供水企业归档,一份由省城镇供水协会归档并建立全省供水企业档案。 4、向建设部汇报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的情况。 •申请条件 凡在建制镇及其以上城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城市供水企业(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独资等城市供水企业)、均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资质审查。 •申报材料 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 3、企业符合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材料。 城市建设补助投资计划项目内 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 象:各市建委(局)条 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 2、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长远规划。程 序: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建设厅审核、汇总,报建设部审批。时 限:20个工作日依 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责任处室:城建处 燃气及供热企业资质办理程序 1、企业首先向供气、供热区域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企业供气、供热区域在地级市的,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跨行政区域供气的,向省建设厅直接申请; 2、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州、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3、市、州、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按供气、供热能力或液化气储配企业储罐总容积审批发证或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到经营地实际检查,按照权限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批准或上报建设部。 5、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不含液化气储配站)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10万户以上(含10万户)的燃气企业(不含液化气储配站)、储罐总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的液化气储配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200万平方米以上(含2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供气能力在1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不含液化气储配站)、储罐总容积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储配企业及供热能力在2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气源条件:有长期、稳定的气源保证; 2、企业的技术安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3、提供完善可研、初设、竣工和监理报告等技术文件。 4、符合当地燃气应用规划的供气区域; 5、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保证安全供气; 6、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 1、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入)签署的资质登记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企业资金证明(验资、资信、平衡表)(原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原件); 7、发起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供气协议(原件); 9、主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称证件; 10、符合气源适配性检测要求的安装燃气器具(型号)一览表; 11、供气系统流程、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12、工程项目可研批复(原件); 13、工程项目初设批复(原件); 14、工程建成竣工验收批复(原件); 15、建设工程实施的工程监理合同; 16、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及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审查报告, 17、提交供气区域的燃气应用规划; 18、企业供气区域范围平面图。
Ⅶ 帮我查一下电工证号甘A012015001343的真伪,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如果是电工进网证请按照以下方法查询。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查询方法:
1-找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http://www.nea.gov.cn/,在这个网站上找所属的,华北能源监管局 、东北能源监管局 、西北能源监管局 、华东能源监管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 、南方能源监管局,六个区域中发证给你的其中一家网站,然后进去。
2-在六家网站中的《公共服务》一栏下面《行政许可》点进去,就能看见《许可监督平台》,进去后仔细看《许可证在线查询》点进去,输入许可证编号,和对应的证件号就可以查到了。以下网址是 华东能源监管局 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查询网站:
http://220.248.24.213/load.loadPage.d?page=chaxun_dg.xml&siteCode=xkjdpt。
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打电话无人接听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打电话无人接听,你可以网上查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真伪,到相关省市(证书的办理地)的建设委员会的网站查询,那里有专业人员查询,不同的省市的查询系统不一样,仔细看一下页面布局和查询的分类。
一般在每个省建设厅下属关联网站
比如:江苏 江苏建筑业网
浙江 浙江建设信息港
Ⅸ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大厅、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本行业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及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
(三)建设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规章;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拟解决的措施、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
(五)规划处。
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备案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县城以上城镇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环节规划稽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省外进甘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机械及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参与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全省镇、乡、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拟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参与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拟订全省抗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省外进甘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外进甘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监管违纪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处(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计划财务处。
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和建设系统社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十五)人事处。
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全省建设系统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Ⅹ 求: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停车场
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城市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停车场。城市停车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七条 各城市要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停车场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将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街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扩)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位,以供乘客及时乘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施划新的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路内停车收费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单位及城市中心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对原规划为停车场(库),但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强制恢复其停车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公示牌、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公开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位的决定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完善公共停车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停车收费定价和调整办法,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应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部门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发票,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引导建立行业服务评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条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停用、改建停车场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市、州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