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着力解决9大问题是什么
从全局看法治、法治行政、法治金融、法治教科文、法治保障、法治财税、法治国企、法治公益、法治监督九大问题阐明观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内涵,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深化政府部门学法活动。全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实行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公布市、县行政许可项目清单,清理取消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权力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本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和加强政府智库建设。制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法治行政就是在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为行政依据。法治行政的实施必须从社会管理机制出发,注重培育良好的行政生态,注重行政与执法的过程中的机制建设,科学促进法治与司法独立。国家行政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首先,法治行政指的是依法行政。一方面行政体体系的建设需要行政法规,也就是行政系统的依法建设,另一方面,只有依法行政才最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意志,才能杜绝隐患丛生的人治。杜绝人治并不是屏蔽“能人治世”之路,而是更高层次上的利用“能人”。法规也是能人发挥才能的前提与基础。其次,法治行政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社会各系统的存在为前提,以维护社会各系统健康运行为目的,并从国家战略出发,实施行政管理。第三,法治行政的最重要内涵是注重系统性生态建设。社会各系统的存在方式既要相互补益,也要相互制约,而实现这一点,需要的是社会制衡力的平衡。只有这样,社会各系统才会形成一个闭合的制衡力圆周,才会达到一个高度稳定的平衡状态。
从经济平衡的角度入手,法治金融至少包含内涵:首先,用法规的形式规范金融运营方式将是法治金融的首要内涵。其次,金融的体量是衡量一个经济体是否健康的指标之一,具体来说,当一个经济体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之时,既表明经济发展已进入成熟期,也表明,金融安全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第三,法治金融的第三方面含义是规范金融的运营模式。从金融的基本功能出发,以经济平衡为着眼点,改变金融自由发展的轨迹,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与社会的建构作用,并以法治手段来营造安全健康的金融。
教育科技与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教科文中,文化系统的国家经费投入是相对较低的,文化系统系统性改革相对来说较经济体制改革要落后很多,改革的机制尚不够健全。教科文属于社会公共建设,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与发展方向,是中华复兴的关键中的关键。首先,我们仍需致力于全民教育,并从宏观政策出发,以适学人口变化为依据,合理建构教育机构,并建立顺畅的从教人员进出教育系统的机制。建设法治科教文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要从文化复兴的角度用未来的目光来看待教科文的发展,并将教科文的发展提高到法治高度,以保障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以教科文的繁荣来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与良好的社会风气。
社会保障既体现着人本主义思想,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及社会建构的健康程度与水平。社会保障也需从法治高度来进行合理建构。编织一张横覆13.5亿人口,纵贯养老、医疗、就业、社会救助和福利的安全网,将这个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包在里面,缓冲各种失速与不平衡带来的风险。作为社会系统中至关重要的建设,法治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社会保障的保障。首先要有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提高经济社会的健康水平,缩小收入及财富差距,健康经济社会运行模式,一方面要充分注重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建构,一方面也要充分注重社会保障机制的建构。只有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才有可能最大程度上建构一个健康的社会机制体系;从微观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需要的是一个科学立法,以及科学规定与划分保障条目与保障人群以及科学运营的过程。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或者说,在整个社会工业化水平以及城镇化达到稳定状态前,社会保障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而我们致力于推动的社会保障基金建设,必将成为政府联结社会公众的重要纽带,亦必将最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与凝聚力,并促进社会焕发出生机。
随着社会各系统的改革,财税改革亦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的资金来源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税收收入;2.债权收入;3.国有资产收益;4.政府费收入;5.其他形式收入。法治财税就是将法治纳入财税机制建设,实现依法确立财税体系,依法运行财税体系,依法监督财税体系的运行。立法是财税改革的基础与前提,依法建构财税运行机制以及改革财税规章是财税改革的核心,依法监督则是财税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协调财税体系与社会各系统的协调关系则是财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什么叫法治国企?一是国企的作为、行动和目标是有法律根据的。二是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有规则性的制度配合,这样法治国企才能真正行动。在新形势下,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化解国有企业矛盾、维护国有企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的全过程,需以法治为框架。维护国企的和谐稳定,需用法治作支撑。面对如今的现状,国企的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应对企业职工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何为法治公益?社会公益系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从法治高度出发,从完善社会公益系统性功能的角度依法推进社会公益体系的改革。而从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公益系统的建设重在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注重提升自身的质量,推进社会公益系统的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并注重完善社会激励机制。
什么是法治监督?法治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监督也是宪法赋予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此外,必要的监督也是维护社会各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而从系统建构的角度来说,法治监督也是保证系统健康的关键中的关键。推进法治监体系的建构以及推进法治监督的创新是一项持久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监督工作的模式与监督的手段也不可能一程不变,也会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治监督的创新也是一项因时而宜的工程。从此出发,充分理解法治监督的重大意义,以及充分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治监督的需求,适时调整法治监督的运行模式则是法治监督的生命力之所在。
董志龙认为,从整体来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从行政、金融、教科文、保障、财税、国企、公益、监督等各个方面渗透,只有从根本上惠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社会才会井然有序,国家才会更加繁荣富强。同时,我们也要从个人做起,遵循法律规章制度,保护好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让人民在法治的和谐社会里幸福的生活。
⑵ 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重点在五个方面着力:
一是提高认识。我们要建成的法治政府,既是一个尊法守法的政府,更是一个有为、有效、有力的政府。
二是抓住关键。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在工作实践中,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带头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处理问题,带头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完成任务,带头参加应诉出庭等法治实践,以自身实际行动维护法治、推进法治。
三是完善规则。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协调,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健全体系。加强政府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以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为目标,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从个案监督到体系监督的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既具有政治视野、又精通法律知识,既能坚持政治原则、又能捍卫法治精神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参考:努力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取得新成效
http://news.163.com/15/0408/03/AML98V9K00014AED.html
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任务有哪些
《纲要》主要有七大任务,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6、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7、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建设局法治政府建设自查扩展阅读: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2015年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中央和地方的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
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开展编制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试点。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全国性、中央部门和单位及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2015年年底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⑷ 法治政府部门建设面临哪些新形势
注重法治实践的新形势,向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权威是关键。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没有法治的权威,再多的法律体系也难以真正执行和落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面临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把好看的法律变成管用的法治实践。这就需要:一是在政治体制上和权力配置上确保法治权威的地位。改进治国理政的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不受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政务公开下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权力行使的及时纠偏,决定着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使党委和政府能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和群众呼声,使社会监督发挥其积极作用。
其次,科学立法是基础。法治政府制度体系虽已形成,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的建规立制,往往都是由主管部门主导完成的,即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有其先天性缺陷与不足,需要弥补。需要建立多元参与的立法机制,确保立法程序上的公开、参与以及监督审查。在启动立法阶段,需要充分说明立法理由。在立法过程中,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完善立法审查机制,确立规则制定的纠错机制。另外,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更加注重利益的协调平衡,更加注重立法的细化和可执行性。
再次,严格执法是重点。行政执法是政府日常的行政活动,事关法律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执法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更加注重执法的全面建设。一是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法律执行的过程,需要相应的配套规定和配套制度,没有细化的、辅助配套规定和配套制度,法律就难以真正贯彻落实。二是执法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体制、机制是制约行政执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没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再严肃的法律在执行中都会被不合理的体制、机制扭曲。三是严肃执法严格执法的权力保障和体制保障的加强和完善,反特权,反干扰,遏制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四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约束和规范。所有的法律都要人来执行,法治建设也是人在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实践。法治建设应当更加关注人这个因素,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规范,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责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规范和引导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另外,政府守法是核心。政府不守法是对法治政府的严重伤害。十八大报告要求全民守法,如果政府不带头守法,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规则和制度的实施必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让行政机关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履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关键。要重树公民对政府的充分信赖,重要的是政府机关必须首先“奉公守法”。既要“奉公”,公平公正,也要“守法”,遵守法律,不得违法行政。
最后,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一国实施法律的最后防线,没有公正司法的国家就不是法治国家,也不可能建成法治政府。当前,干预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诉讼案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与政府相比,法院总体上还比较弱势,甚至有时司法机构成为政府意志的工具。因此,完善司法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程序、强化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努力提高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成为规则和制度实施的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要积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禁止违法干扰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公正裁判各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支持政府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或旁听本部门的案件审判。
参考:建成法治政府面临哪些新要求
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3/18/content_7030867.htm
⑸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1)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2)加快法治专政府建属设,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行驶。 (4)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推行依法行政进程。
⑹ 结合六五普法启动和工作实际,谈谈你对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政府常务会前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各级行政学院要将依法行政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初任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年度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由法制机构汇总后报同级政府。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拟任执法部门领导职务的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凡有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要把法律素质确立为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科目中所占比重。实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一次通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由政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改进政府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制定政府立法计划要多渠道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要组织听证。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法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实施《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全面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发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当地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审查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要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定。从2011年开始,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修订政府工作规则或者出台专门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将方案交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制专家咨询机构。 (三)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听证活动要依法按程序公开进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听取公众意见和听证中,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 (四)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制定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权力正确行使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加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力度,2011年在所有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向其他县(市)推广。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要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适时启动我省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在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中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位。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定期组织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没有依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罚没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参加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都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范围。所有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凡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流程和结果。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逐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网上公开运行。同时,要推动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在继续采用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等形式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和网上审批,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除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外,各级政府还要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每年年底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检举。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的问题,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不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要通过请示报告、执法检查、审查批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评议考核等形式,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当前,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坚决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要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纠纷。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途径。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依法确实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认真解释,告知当事人法定解决渠道,决不允许简单地一推了之。要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对信访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等手段办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作出裁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责令履行职责的责令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要注重和解、调解方式的运用,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后,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法制机构或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三)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适时启动我省行政调解立法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八、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统筹部署、一起推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协调和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认真分析,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每年还要明确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考核考评。认真贯彻《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从2011年开始每年年底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可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也可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的牌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营造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⑺ 目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能否确立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
司法独立是重点,因为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未必是一个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但不是说,有了司法独立,司法就一定公正。因为司法公正,需要很多因素,而司法独立是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若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天方夜谭。为什么呢?因为公正是建立在一个不偏不倚、中立的裁判机制之上的,如果一个法官受制于他人的影响、命令和干预,他是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的,他是不可能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断的,从而不可能有公正可言。
违宪审查是难点。因为宪法如果不能够被司法机关适用,如果说法院不能够解释宪法、适用宪法、捍卫宪法,不能够判其他机构违宪,那么宪政和法治都不可能实现,宪法就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要想把宪法落到实处,违宪审查是唯一的选择。如果一方面宣扬它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律、根本的法律,另一方面又不让法院去适用它,这显然是自相矛盾。
如上所述,这两点都是重点,也都是难点。在人类历史上,司法独立只是在少数非常幸运的国家实现了,后来才得到较为广泛的传播。在18世纪之前,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其实只有英国和美国,可能也还有少数几个西欧的国家。绝大部分国家司法不独立,因为统治者都不希望司法成为约束自己的力量。那些在历史上能够幸运地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也是由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所决定的。所以,要想实现这一点,也是有难度的,需要所有的人尤其是法律人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