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项政府花钱不多,社会效益极佳的民心工程。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可以依法进行救济,它的覆盖面大,面对的是所有居民。这是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衔接于其他保障制度之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更直接地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服务,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政府重视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的重大举措,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B. 2016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C. 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每个城市的申请条件不一样 但基本的如下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一、下列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一)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费、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核定家庭收入时,有下列情况的,其家庭收入计算如下:
(一)申请对象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一般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
(二)家庭中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扣减学生学费;
(三)家庭中有经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被国家部、省级正规院校统招录取的大学生的,可将其在校生纳入家庭成员一并计算。对自费、择校、家庭经济状况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予纳入。
同一家庭成员中有城市和农业两类户籍的,应先根据其家庭总收入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家中饲养、栽植高消费的观赏性动植物的;
(五)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在规定时间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八)不符合有关条件的;
(九)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
(十)申请人拒绝接受低保工作机构有关情况调查的;
(十一)群众反映强烈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40个工作日未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此后要求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申请。
D.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额到底是多少
全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平均是多少
E.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什么
文件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编辑本段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程序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领程序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F.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哪几类人员
以青秀区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无生活来版源、无劳动权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6)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展阅读: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条件及保障标准: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G.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是两个不同的
是不是这个 去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
采纳
H.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8)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展阅读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
I. 北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怎么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1)市民政局是本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管理机关做好服务工作。
根据此办法,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办理条件:(《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章(2))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不属于低保范围的人员
①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②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③ 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④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居委会(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4.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受理低保申请、审批时限
对符合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自居委会(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所需材料:
①申请书;
② 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各类收入证明;
④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⑤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⑥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⑦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已结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
4.困难家庭中父母均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本人已单独立户的35周岁(含)以上大龄未婚人员。
注: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引用资料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