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规划师应掌握哪些知识和技能
城市规划师需要了解并掌握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等相关知识。
Ⅱ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属于技术规范还是属于部门规章,为啥第四版规划原理跟规划概论叙述的不一样
既不属于技术规范也不属于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专》是根据《城市属规划编制规划办法》编写的,属于国家建设部下发的政策文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依据和指导细则。至于两本书解释不一样应该是作者方面出于不同的理解。
Ⅲ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是什么意思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回 研究,同意我省城答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 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Ⅳ 城乡规划编制与设计有哪些技术标准与规范
涉及此类内容的来标准与规范自应该有许多。下面列出的仅是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几个现行有效的标准。
CJJ 57-2012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180-19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50280-19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Ⅳ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概念辨识:建筑退让,退界,退缩
建筑退缩位是属于公共绿化用地,市政设施预留用地和公众人流的集散地。
沿街建筑专退缩道路红线:在城市主干属道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8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6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Ⅵ 园林景观设计主要技术标准是什么
与园林景观设计相关的规范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回规划法》(1989年);
2、《城市规划编制答办法》(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发布实施);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建设规范(1995)333号文发布);
4、《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5、《苗木采购规范》;
6、《种植规范》;
7、《养护规范》;
8、《城镇规划绿化计划及环境卫生规范》;
9、《城市规划法》;
10、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Ⅶ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有哪些构成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得一个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15个部分,如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每部分体系包含若干个专业,每部分体系中的综合标准均是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
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下载
去找国家规范就行了。
Ⅸ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