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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和城镇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20-12-02 20:21:00

A.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区别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区别:

一是覆盖的人群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覆盖城镇户籍的居民,新农合主要覆盖农村户籍居民。

二是管理的部门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多数地方由卫生部门管理。

三是保障待遇的侧重点不同。城镇居民医保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兼顾普通门诊,所以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都要高于新农合。新农合的门诊待遇水平要高于城镇居民医保。

(1)城乡医保和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

2017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原则上全国平均达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B.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最多能报销多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2)城乡医保和城镇医保报销比例扩展阅读: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C.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学生回、儿童。在一答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D. 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12年1月1日起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关。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为60%,家庭病床和特殊疾病门诊为60%。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2万元(含普通门诊费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
三、提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意外伤害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再执行最高4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四、提高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的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提高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同时享受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定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扩大普通门诊待遇享受范围。普通门诊享受群体扩大至全市所有参保城镇居民,并享受统一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乙类药费用按4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七、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由原来的8种增加至18种。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血友病、结核病化疗、丙肝干扰素治疗、相关疾病激素替代治疗、门诊抢救死亡等8种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10种疾病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限额支付,其标准为:
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精神病(100元/月)、风湿类疾病(240元/月)、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九、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待遇。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十、继续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优惠政策。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中医院住院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14岁以下少年儿童在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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