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安县拆迁有那些补偿方式,以什么为标准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0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已经县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
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县建设局 物价局 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3]16 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通房发 [2003]1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评估规范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评估的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八、本规范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1 、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原则和依据;
2 、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 、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 、编制评估报告;
5 、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方法: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标的(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被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 +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价
3 、建安价补偿:
( 1 )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海安县(货币安置)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 附表2-1 、 2-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估标准》(附表 3-1 、 3-2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对照评估。
( 2 )区位补偿:
根据《海安县城区居民、征地拆迁农改居户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 ),并结合被拆迁户所处区位、地段的具体位置评估确定其区位补偿基价。其面积计算办法:
①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土地面积计算区位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土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区位补偿。
②居(村)民住宅如属受让土地,按以下标准计算区位补偿:受让土地时每平方米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受让土地面积。
③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承租国有公房或单位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得享受区位补偿,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 3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按《海安县成套住宅楼房楼层调整修正系数标准》(附表 5),修正的价格基数按建安价补偿额计算。
( 4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水、电、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 +3% 进行修正。
( 5 )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受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 -2% 至 2% 之间。
4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的被拆迁户,所在村、组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异地迁建住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按《海安县(自拆自建)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评估标准》(附表 2-3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 )对照评估。
(二)路线价法:
1 、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额 +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补偿额
( 1 )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根据《县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7 )和《海安县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附表 9 )及《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系数表》(附表 10 )进行修正确定。生产、仓储、办公和非临街商业铺面用房根据《海安县营业、生产、仓储、办公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8)确定。
( 2 )非住宅房屋拆迁,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补偿基价的 20% 计算补偿。
( 3 )非住宅房屋建安价评估按《海安县(货币补偿)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 2-1 、 2-2 ),结合房屋成新《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3-1 、 3-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折旧率( % )》(附表 4)评估确定。
3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对拆迁非住宅房屋,致使经营活动停产、停止或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平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见《海安县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表》(附表 11 )。
三、其它补偿评估
1 、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璜项目的补偿评估按《海安县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目补偿标准》(附表6-1 、 6-2 、 6-3、 6-4 、 6-5 、 6-6 、 6-7 、 6-8 )单列进行评估。
2 、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拆迁人的树林(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 12-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给予一次性补偿。
3 、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附表 13 )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搬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按每平方米 5 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 200 元户的由拆迁人补足 200 元( 200 元为保底数),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超过 200 元 / 户的按实补助(住宅用房改作经营场所的仍按住宅房屋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
2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助标准》(附表 14 )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一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100 元;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80 元;三类及以下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50 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3 元。
2 、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 、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因析产造成少于 30 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2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海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3 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6 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或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线的标准 176 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个月。
五、最低保障补偿额:
1 、县城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4 万元或 3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3 万元);其它乡镇镇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3 万元或 2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2 万元);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城区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4 万元或 3 万元;其他乡镇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3 万元或 2 万元。
( 1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
( 2 )享受政府最低生活补贴,属“三无对象(无子女、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
( 3 )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 4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
2 、 县城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4 万元或 3 万元货币补偿,其他乡镇镇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3 万元或 2 万元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被拆迁房屋区位等级以外(县城区不得超过三级以外,乡镇不得超过本集镇区外),购置二手房安置,(安置用房: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质量不应差于被拆迁房屋质量) 。
六、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 5 年(自批准建房日期之日增加建房施工期 9 个月)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所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重置价的 20% 以内增加补偿。
七、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并持续作经营场所 1 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以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其中,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的,增加 5% 的比例; 3 年以上(含 3 年) 5 年以下的,增加 10% 的比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增加 20% 的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评估规范涉及的补偿、补助标准和区位地段划分等适用于海安县县城规划区内。其它各乡(镇)区位补偿基价参照《海安县乡镇居(村)民住宅、非住宅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5 )执行。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交房的被拆迁户,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三、本评估规范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海建 [2003]26 号《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废止。在本评估规范实施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评估规范由海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⑵ 2019年海安中考 工地停工吗
2019年海安县中考,
据说工地是停工的。
具体可询问海安县住房和建设局。
立马就知道了。
⑶ 关于宁启铁路复线房屋二次补偿标准
县政府关于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启铁路是国家路网沪汉蓉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起南京铁路枢纽京沪线林场站,途径扬州、泰州,在海安与新长铁路相交,在南通与沪通铁路衔接连通上海方
向,线路全长约268.3公里。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主线在我县境内约32.6公里,涉及南莫、墩头、海安、城东4镇18村。建成后,将在南京、扬州、
泰州、南通等城市间形成一条现代化的兼顾城际功能的客货混运、通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大能力快速通道。旅客列车设计速度为每小时200公里,南京至南通运行
时间从3小时50分缩短至1小时50分,将大大缩短沿线及长三角各中心城市间的时空距离,对促进江苏省乃至整个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圆满完成我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任务,根据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
令)、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征地拆迁、服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铁建
[2010]2号)精神,结合我县现行政策,现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1)征收耕地(含桑园)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
(2)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1200元;
(3)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600元。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一般粮棉田每亩980元,桑园每亩2100元;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安置补助费
按照省政府26号令及《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6]29号)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安置
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
按照该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基本标准为
13000元。
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取土坑用地补助
取土坑用地补助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规定标准执行,由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要求办理,各镇不得擅自供土。
取土坑要求: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坑口外2.5米计算面积。取土坑面积在40亩以内的,中间不得留埂;取土坑面积大于40亩的,中间留埂不得超过5米。
(三)临时用地补助
每亩每年补助14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仅在临时占用的第一年予以补偿;复垦保证金每亩最低3000元,各镇村可根据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复垦难度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制定复垦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各镇政府要予以主动协调。施工单位要按时按实将临时用地补助费用支付到所在镇村,同时按省政府第52号令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线外工程用地补助
施工图中已有设计的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各镇在土地补偿费中统筹列支。
(五)拆迁补助
1.拆迁范围
(1)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全部拆(清)除;
(2)建设红线外的拆迁从严控制,非住宅原则上不予拆迁;
(3)距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在采取防治工程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新线地段可以考虑拆迁,老线地段必须报经省铁办、建设单位共同核查确认后实施。
2.补助标准
(1)墩头镇、南莫镇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附着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2)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海政办发[2008]41号)。具体操作实施细
则,海安镇拆迁执行《关于印发〈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的通知》(海镇政[2008]26号),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关于〈转
发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海开委[2008]40号)。
(六)“三线一管”迁移补助
由“三线一管”产权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参照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件标准及我县现行政策直接协商确定补助数额,迁移补助协议报备一份到县指挥部。
“三线一管”部门同时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除弃宅进城购房外,所有拆迁户都必须迁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各镇负责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根据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参照相关文件,不得包干使用,最终费用按审计结果执行。
(八)弃宅进城补助
对墩头镇、南莫镇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自主进城购房的拆迁户,除依据本文拆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外,对其原有主体房屋中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农改居区位补偿券,拆迁户可以到县城购买商品房,也可选择到海安镇或城东镇购买农民安置房。
(九)养殖类搬迁补助
1.饲养200羽以上,肉鸡每只补助1元、蛋鸡每只补助4元、种鸡每只补助10元;
2.饲养苗猪每头补助3元、育肥猪每头补助15元、种猪每头补助30元;
3.养殖5只羊以上的,每只羊补助5元。
(十)电灌车口迁移补助
按泵寸大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6〃每座4万元、8〃每座4.6万元、10〃每座5万元、12〃每座6万元、14〃以上每座8万元。
泵房按实评估,另行给予补助。
二、工作安排
(一)3月20日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完成房屋拆迁、征地五方确认工作,开展动员部署;
(二)4月5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公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制定路系、水系调整方案;
(三)4月20日前完成征地公示、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方案制定和集中居住区规划、用地的落实等工作,启动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四)4月3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征地红线内征地拆迁、清障交地任务,完成取土坑用地规划及协议签订工作;
(五)5月2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其他拆迁,完成取土坑交地工作,协调、做好“三线一管”迁移等工作;
(六)6月30日前完成征地报批材料准备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统一领导、各尽其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县委、县政府已成立宁启铁路复
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海办发〔2010〕2号)。沿线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
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路段长负责制,包干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水系路系调整等线外工程,
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现无障碍施工。
(二)强化宣传发动
要强化舆论宣传导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简报、标语等各种媒体
广泛宣传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的目标和重大意义,做到电视有影像,电台有声音、报刊有文章,现场有标语、网站有信息、处处有氛围,使沿线群众对宁启
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出简报,通报工作进度,宣传推广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县宁启
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规范操作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统一标准,使农民应得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向所有拆迁户公开拆迁政策、
公开安置方式、公开补偿费用,做到把握政策“一碗水端平”、适用标准“一面镜对照”,确保拆迁有据可依、有责可查。征地拆迁的评估补偿数据要在各村组显著
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土地流转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签订合同,健全档案。
要加强征地拆迁等各类资金的管理,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以下不得开设帐户,各类补偿款由县指挥部、国土资源局指定银行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帐户和镇村集体帐户。
(四)实行整体联动
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整体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职能,做好过细群众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实现无障碍施工。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实行例会制,及时通报情况,检查进度,解决问题,部署工作,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
2.县委农办负责工程用地涉农补偿、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方案审核和集体资金管理以及宣传引导工作;
3.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手续的报批、勘测定界、征收土地面积的确认、征地经费打卡结算、相关土地法规的解释工作;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对接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5.县农牧渔业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田水系的调整工作;
7.县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拆迁安置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落实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各类资金补偿到位;
10.工商局负责做好个体工商户拆迁的相应服务并退还其停业期间的管理费;
11.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宣传工作;
12.县公安、法院、检察院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稳定工作;
13.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推进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14.县广电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水公司负责做好铁路及取土坑用地范围内的“三线一管”迁移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四、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沿线各镇及相关单位签订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根据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一)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坑落实等工作任务,矛盾化解及时有效,服务保障有力的镇,按核定数额采取“报帐制”形式到县指挥部给予报支工作经费;
(二)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和村居民,墩头镇、南莫镇的按房屋评估值(不含附着物)的10%给予奖励并优先安置,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的按既有文件规定给予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并优先安置;
(三)宁启铁路工程目标考核责任状的完成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沿线镇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⑷ 请朋友提供南通市海安县海政办(2004)34号文件,包含附表
海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速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解决农民进城、工业园区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问题,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安置房,是指按政府统一规划并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定向供应房。供应对象为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而拆迁的农民、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
第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其每年的开发量根据农民房屋的年度拆迁计划和县下达的吸纳农民弃宅进城(镇)的安置面积测算,由县建设局、国土局和农办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第三条 农民安置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和集镇总体规划,严格履行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高标准规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可按照农民建房的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农民安置房征地要按规定结清村组补偿,符合对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条 农民安置房征地、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缴省级的费用和中介机构成本性收费外一律实行减、缓、免。
第六条 县供电、广电、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须结合实际按成本价,及时做好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基础配套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县城区、东区西园和各镇镇区农民安置房以公寓式住宅为主,严格控制低层住宅,其它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广泛推行联排住宅,严格控制单体住宅。县发改委、建设规划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时把关。
第九条 农民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农民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农民安置房要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各镇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安置房属政策性住房,除用于安置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农民或吸纳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安置房折价抵算建设工程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农户凭《拆迁补偿协议》向所在镇申购农民安置房,各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民安置房购置条件以及可享受的面积进行审核,同时按先后次序开出农民安置房购买通知书,并报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和建设局备案。
弃宅进城农民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镇)优惠证”申购农民安置房,并报建设局备案。
符合规定可以自建房的农民自愿放弃建房的,向所在镇村申请购买农民安置房。购房后,原宅基地必须放弃。
第十四条 农民购买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拆迁建筑合法面积或应享受的合法面积内。超过原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核定价购买,核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各镇确定,一并公示。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凭证不得转让。冒名购买农民安置房的,其购房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农民安置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所购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应当分别注明农民安置房和土地性质、取得方式。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农民安置房的,由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档案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规划、建设、农办、国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督,并由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定期组织专项核查,年末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相关镇或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农办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⑸ 海安建设局韩良跃简历
一般处在重要位置的人物,在他所在单位的官网上有详细的介绍,像那些公众人物回,他们会答有网络,你可以去网络里面搜索。如果是个人简历,是处于个人隐私,不建议在网上搜索,换位思考下,如果你的简历被网上公布,你也觉得不好吧。
⑹ 海政发(2009)50号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件的补充通知》
拆迁补偿有两种选择,1、拆一还一,2、补钱。
首先量面积,量内面积的时候要注意容,测量的时候一定要在场看着,要量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即防止出现只量房间使用面积不量墙壁面积,共用的墙最少能有一半的面积。因为你在买房的时候是按建筑面积买的,到时候回迁吃大亏。
补钱能补多少可不好说,谁知道你繁昌拆迁标准时多少呢?!装修同理,能带走的都带走,剩下的按一个标准算。各地标准不同。
如果选择回迁还有一个过渡费用。
⑺ 急求!!!哪个朋友《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这份文件
海政办发〔200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已经县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详见http://xqb99.blog.bokee.net/bloggermole/blog_viewblog.do?id=2084437
⑻ 海安建设局和建工局的局长现在都是谁啊
海安县信建局和城乡住房建设局局长:周道;党组书记:韩良跃。(2012.10最新调整)
⑼ 江苏海门城镇居民在拆迁时能得到多少人均面积
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
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县建设局 物价局 国土资源局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3]16 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通房发 [2003]1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评估规范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评估的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八、本规范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1 、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原则和依据;
2 、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 、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 、编制评估报告;
5 、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方法: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标的(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被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 +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价
3 、建安价补偿:
( 1 )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海安县(货币安置)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 附表2-1 、 2-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估标准》(附表 3-1 、 3-2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对照评估。
( 2 )区位补偿:
根据《海安县城区居民、征地拆迁农改居户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 ),并结合被拆迁户所处区位、地段的具体位置评估确定其区位补偿基价。其面积计算办法:
①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土地面积计算区位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土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区位补偿。
②居(村)民住宅如属受让土地,按以下标准计算区位补偿:受让土地时每平方米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受让土地面积。
③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承租国有公房或单位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得享受区位补偿,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 3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按《海安县成套住宅楼房楼层调整修正系数标准》(附表 5),修正的价格基数按建安价补偿额计算。
( 4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水、电、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 +3% 进行修正。
( 5 )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受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 -2% 至 2% 之间。
4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的被拆迁户,所在村、组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异地迁建住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按《海安县(自拆自建)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评估标准》(附表 2-3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 )对照评估。
(二)路线价法:
1 、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额 +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补偿额
( 1 )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根据《县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7 )和《海安县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附表 9 )及《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系数表》(附表 10 )进行修正确定。生产、仓储、办公和非临街商业铺面用房根据《海安县营业、生产、仓储、办公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8)确定。
( 2 )非住宅房屋拆迁,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补偿基价的 20% 计算补偿。
( 3 )非住宅房屋建安价评估按《海安县(货币补偿)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 2-1 、 2-2 ),结合房屋成新《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3-1 、 3-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折旧率( % )》(附表 4)评估确定。
3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对拆迁非住宅房屋,致使经营活动停产、停止或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平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见《海安县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表》(附表 11 )。
三、其它补偿评估
1 、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璜项目的补偿评估按《海安县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目补偿标准》(附表6-1 、 6-2 、 6-3、 6-4 、 6-5 、 6-6 、 6-7 、 6-8 )单列进行评估。
2 、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拆迁人的树林(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 12-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给予一次性补偿。
3 、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附表 13 )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搬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按每平方米 5 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 200 元户的由拆迁人补足 200 元( 200 元为保底数),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超过 200 元 / 户的按实补助(住宅用房改作经营场所的仍按住宅房屋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
2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助标准》(附表 14 )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一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100 元;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80 元;三类及以下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50 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3 元。
2 、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 、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因析产造成少于 30 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2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海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3 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6 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或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线的标准 176 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个月。
五、最低保障补偿额:
1 、县城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4 万元或 3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3 万元);其它乡镇镇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3 万元或 2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2 万元);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城区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4 万元或 3 万元;其他乡镇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3 万元或 2 万元。
( 1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
( 2 )享受政府最低生活补贴,属“三无对象(无子女、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
( 3 )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 4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
2 、 县城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4 万元或 3 万元货币补偿,其他乡镇镇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3 万元或 2 万元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被拆迁房屋区位等级以外(县城区不得超过三级以外,乡镇不得超过本集镇区外),购置二手房安置,(安置用房: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质量不应差于被拆迁房屋质量)。
六、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 5 年(自批准建房日期之日增加建房施工期 9 个月)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所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重置价的 20% 以内增加补偿。
七、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并持续作经营场所 1 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以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其中,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的,增加 5% 的比例; 3 年以上(含 3 年) 5 年以下的,增加 10% 的比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增加 20% 的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评估规范涉及的补偿、补助标准和区位地段划分等适用于海安县县城规划区内。其它各乡(镇)区位补偿基价参照《海安县乡镇居(村)民住宅、非住宅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5 )执行。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交房的被拆迁户,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三、本评估规范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海建 [2003]26 号《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废止。在本评估规范实施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评估规范由海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⑽ 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