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扬州居民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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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院局、劳动节保障局
扬政民〔2009〕41号、扬财社〔2009〕17号发布)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和《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精神,现将《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和《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精神,为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居民是指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低保证)市区低保人员
2、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市区特困职工
3、三无对象,主要包括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和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
4、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人群(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优抚对象等)和其他困难居民
5、因病致贫的困难对象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1、参保救助。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享受《扬州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前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含骨髓移植)、尿毒症(含肾移植)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中急需要抢救的患者,首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区民政、财政部门预付不超过2000元的医前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3、慢性病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中的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类风湿、精神病、肝炎、哮喘、红斑狼疮等慢性疾病患者,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年300元的购药补助。
4、即时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就医,除按照居民医保政策正常结算以外,凡符合居民医保可报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给予如下即时救助:
⑴普通病门诊费用(三个特殊病种除外),在患者个人帐户费用用完以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部分,享受60%的费用减免。
⑵住院费用(含三个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年度费用在1000元至70000元之间的部分享受20%的费用减免。
5、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元(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以上的部分给予临时性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1)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给予40%的救助。
(2)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30%的救助。
(3)对其他困难群众(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无其他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对象)给予20%的救助。
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由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救助。
三、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
1、参保救助。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门将救助人员名单报送市社保中心核对后,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统一申报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医保卡。
2、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符合医前救助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实施救助,救助资金打入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3、慢性病救助。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的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救助。
4、即时救助。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减免救助资金,医疗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5、大病救助。
①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低保边缘对象,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给予大病救助减免,事后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②其他救助对象按季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有关凭据等有关材料,区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扬州市区临时救助申请汇总表》(一式四份)上报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由市民政汇总联审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区,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6、按实救助。对三无对象,每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基数和定额,按实给予救助。
(1)对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对象,市五台山医院、惠民医院收治的三无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每年年底前由相关单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2)对社会散居的三无对象,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先给予救助,每年年底前据实上报救助对象名单和费用清单,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四、定点医院和就医
1、确定扬州市惠民医院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技术指导医院和首次转诊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为精神科协作医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医院。
2、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定点医院就医,抢救的急诊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但应凭急诊证明,由其家属在5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定点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其他医院就诊,转诊时须由本院专科主任提出,经医院医务处审核,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方可到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本市或市外医院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五、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与审核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和医疗救助费用核算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为救助对象的诊疗服务工作,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2、公民、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
3、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按参保对象实际救助金额划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提取8%;
6、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7、其他合法收入。
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建立扬州市社会基本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七、监督与处罚
1、医疗救助的具体执行,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审核、救助资金发放单位和救助定点医院应接受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机构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2、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⑴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
⑵将《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给他人使用的;
⑶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3、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当地医疗救助办法。
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⑵ 扬州居民医保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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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内居民医保)转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不需办理暂停手续,即可直接办理职工医保新参保手续。
居民医保每年缴费一次,缴一次费,参保人员可享受一年的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中间转移到职工医保,已缴纳的当年度未享受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不退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转移到职工医保,办理了续接并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的,若续接缴费无空月或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续接缴费间断超过两个月的,须有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过渡期。在此期间,该职工可以使用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医保卡)部分。
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时,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费满一年,折算3个月职工医保。但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需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居民医保继续沿用职工医保个人编号,住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可继续使用。
⑶ 江都区医保外地就医咋报销
2014年江都区的农保住院费用补偿办法为,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5%,区内内二级定容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区外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1万元以内补偿45%,1—3万元部分补偿55%,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就诊人员,经审核属于合理治疗的医药费用,保底补偿比例为35%。
但是,实际报销下来,估计能对半就不错了!主要看你用什么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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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江都医保和扬州统一的吗
江都医保和扬州医保统一的吗?应该说全国大多数地方的医保都是统一的。
⑸ 扬州城乡居民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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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扬州医保中心进行办理。
办理医保卡所需要的材料:
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
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您的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一页即可;
5、农民工子女参保,还需提供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本及复印件,外出务工证明以及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属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人员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⑹ 扬州居民医保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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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医保的。
医保的办理方法:
1、个人缴纳医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缴纳医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⑺ 江都医保怎么办
如果你有单位的话,一般单位帮你办就可以了,如果你自己想办也是可以的,直接去医保局服务大厅柜台办理,必须带本人身份证去
⑻ 江都居民卡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2014年江都区的农保来住院费用补偿办法源为,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5%,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区外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1万元以内补偿45%,1—3万元部分补偿55%,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就诊人员,经审核属于合理治疗的医药费用,保底补偿比例为35%。
但是,实际报销下来,估计能对半就不错了!主要看你用什么药了!
⑼ 江都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你好,江都医保可以在扬州市区各大医院就诊使用,报销费用按照医保规定报销,请登录12333官网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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