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镇江市城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镇江市城乡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4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地质钻探回、岩土工程、桩基答工程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顾仲兵
成立时间:1993-04-20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11000000047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市梦溪路19-4号第2层
B. 镇江市居民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
镇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建设筹集、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监察、统计、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登记受理窗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工作。第二章房源建设和筹集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及筹集,应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对交通、就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齐全。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用途,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保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包括退出或闲置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二)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辖区或本单位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可由市住建部门调剂安置市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
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持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暂住证;
(三)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第四章申请和配租第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受理窗口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
街道(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江日报》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建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个人申请。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建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与市住建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申请人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安置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承租群体可实行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共同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租。
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五章 租后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在设施的配置上要做到简约实用,满足入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经复审不再符合租赁资格的家庭,必须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需要续租的,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转租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拒绝其2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如实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停止该单位2年内申报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出租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配租、租后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C. 镇江的消费水平和城市建设如何
镇江是个温和的地方,不论气候还是人文,消费水平在苏南是最低,官方统计超过常州,不过感觉不像。。民风纯朴,公车上让位现象普遍,祝愿LZ在镇江生活愉快。。
最后,说镇江不好的那位不是镇江人,谢谢!
D. 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经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7号文件批准,由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全额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谊
成立时间:1992-12-07
注册资本:791695.05289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119100000173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
E. 镇江市丹徒新区农村杂货店拆迁怎么赔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
26
数
省委,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者
梁保华
2005年7月31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方法来
文章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加强征地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法“,”农村土地合同法“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江苏省省,在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农村土地合同和管理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应考虑到长远的土地征用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国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护土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文章
征地补偿应适用于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建立在按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建立按照这种方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规定。
利维采煤塌陷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前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庄和城市规划区的市,县,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包括批准,按照法律,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适用这种方法。
第七条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资金用于土地征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与各自的责任和共同努力,相关的工作。
文章
基于土地的价值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省分为四个区域,实施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及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调整。
文章
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量的总账的变化;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公安部门要做好相关户籍管理。
文章
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全额赔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文章
收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在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A)一类地区每亩为1800元;
(B)区1600元每亩的类型;
1400元每亩(三)三类地区;
1200元每亩(四)区域。
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规定的相应增加。
第九条
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的最低标准是2万元,17000万元,13000万元,11000万元。
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单位,收集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补偿费的总和的70%的土地被征收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的土地。
文章
土地补偿和安置失地农民的土地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应批准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方案在三个月内的日期,将不进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人员未满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业土地给无地农民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16??规定的生活津贴足额支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剩余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缴纳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应该拖延移交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基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片价格体系,逐步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的价格根据土地的地理条件,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不低于70%的农业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B)政府补偿的累算权益,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的使用;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利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使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资本账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提取量计算,按照新征土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足够的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是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用地转为个人账户。实施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的本金及利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三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根据土地面积的?新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政府资助的全面并转移到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分配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家庭生活开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边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将其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A)年龄低于16岁;
(B)年龄超过16岁的妇女50岁至45岁的年龄和16岁以上的男性;
(3)第三年龄段的女性的年龄在45至55岁的年龄,男性在年龄50至60岁的年龄;
(C)第四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以上的妇女,60岁以上的男性。
在前款所述“以上”包括在这个数字。
整个的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年龄划分的年龄跨度,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因征地权,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承担义务的成员农产品原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按照每个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用每个年龄段的人的比例应该是基本相同比例的土地征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
失地农民超过一半的成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名单。 OK,它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区域,分别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一笔岁的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然后按照年龄的人员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个年龄段,你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实施不同的安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的实施:
年龄(a)员工,从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按月领取生活津贴,为期两年,以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B)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每月生活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到达。
(C)的第四年龄的工作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每月的退休金。
市,县,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这种方式。
第XX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措施。
第21条
按照当地条件的农村低保征地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津贴不包括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
第22条
约有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了条件。
第23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及时足额支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
第24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失职渎职,滥用权力,腐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地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欺诈,冒领,扣缴或挪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有序,以使修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并在行政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的土地收购工作,妨碍公共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受到惩罚的公众安全机关根据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安条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个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26条
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的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类别
地面
区域
A类
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无锡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二类
南京浦口六合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港闸区广陵,扬州市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高端口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通州,如东,海门,启东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青浦区盐城亭湖区,扬州市江苏省宝应县,高邮,江都,仪征市,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县,沛县,铜山县,遂宁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
最低安全标准($
/
个月)
养老金
生活津贴
A类
第二个时代
/
160
第三个时代
/
140
第四年龄
200
/
第二类
第二个时代
/
140
第三个时代
/
120
第四年龄
170
/
三类
第二个时代
/
120
第三个时代
/
100
第四年龄
140
/
四类
第二个时代
/
100
第三个时代
/
80
第四年龄
120
/
有关法律,法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Q&A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因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占领的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用土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文件批准,按照法律认可的权威和程序,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2,土地征用补偿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办法,全额赔偿必须按照规定。土地征用及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件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盐政发[2004] 71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失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和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费分配给市财政部门在银行的全部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附件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年轻的附件农作物所有者的财产。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中的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吗?
答:办法规定:“本条例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国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长期的被征地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招募后,作为一个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的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已决定进行调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苏征发[2003] 31号,和盐政发[2004] 71号),征地补偿标准。
(A)征用城市的土地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3年的10倍,平均每年的产值,每亩12000元的最低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征地安置补偿,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将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全市11000元。
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70%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土地征用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政府部门的分工吗?
答:办法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被控的职权范围,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补偿和安置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市的负担应该是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社保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资金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会计;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明一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
(B)市人民政府政府的土地的土地溢价味道使用收入,按照建设新征土地面积的专用账户资金转移到被征地农民计算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提取8000元每亩,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补充缺乏的风险资本;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为增值收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解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由财政部门负责。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支付?
答:第10条的措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的资本账户的规定。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进入个人帐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杀害,而他的合法实时结算的本金和利息,其个人账户的平衡。
市人民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统筹帐户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资助。
第16条: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生活津贴及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统筹帐户支付。
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1,房屋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答:(1)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评估资格的评估;
(4)实施协议签署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的;
(5)提交的拆迁和接收房屋拆迁补偿;
(6)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除的老房子。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结合传统的房屋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X成新率,重置价格+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的土地补偿的建筑面积的价格。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评估路线价评估,市场比较,成本法的评估原则,结合传统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楼层系数×临街的状态系数系数]×合法的商业建筑面积的商业路径位置X向的基准价格。
(3)在确定的城市的商业场所:年1月5星,一九八四年,与住房,已运作一个商业场所后,这个时间点或租金,并拥有一个业务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经营至今需要到每年支付租金的土地被确认为一个营业场所。
1984年以后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主题,不指定用途的使用记录的文件的产权为准。
4,拆除公共住宅如何补偿费和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众自我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住宅单位(包括非成套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方负责拆迁计划拆迁的拆迁,安置房仍保持原有住房承租人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和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毁的房子的主人,其余的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房屋承租人负责拆迁进度。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奖项。各方的裁决,人民法院内服务从检察机关的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拆迁需要补充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周转空间,起诉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期限。
标准分为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地区。
其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土地亩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土地收购数量/土地分配前的人均耕地数
年产值的计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
2,年产值= +(收益率×市场价格)
生产将受到从当地政府到年底统计,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为准。
的注意事项:地面,土地位置的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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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扬州和镇江哪个城市建的更好
扬州,“联合国最佳人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