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房加固国家及建设局有相关的文件吗、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4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4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八、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将2014年度总结报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编报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并于7月中旬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❷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发文件在什么网站下载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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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给建设局关于房屋未拆迁影响施工的文件怎么写
通 知复
各位xxxx:
经政府批准制,本仓库将在x年x月x日进行拆迁,请各位xxx在规定日期之前将库存的东西取走,最后期限为..年...月..日,逾期不取走的,将按无主货物处理!由此给你带来的不便尽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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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政府文件可以指定发给一家公司吗 市建设局的文件需要那几个领导的批示才能通过
关键看什么类别的文件啊
❻ 求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据哈尔滨日报2005年3月24日讯,哈尔滨市再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在全市市区内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禁止使用双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具体条款见《关于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全面使用三玻外窗的通知》(哈建发[200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建设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黑龙江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目前我市节能建筑中双玻外窗存在的传热系数高、热洞效应明显、玻璃内表面温度低、结露结冰现象严重,以及在高层建筑中由于不适当选用双玻窗带来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缓解在节能建筑设计中“窗墙比”过大和节能热工计算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隔声性能,规范节能外窗的生产和安装行为,为下步建筑节能65%和全面建设小康住宅创造条件。经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在全市市区内新建、在建节能建筑中禁止使用双玻外窗,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节能建设中使用的三玻节能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应不大于2.0W/平方米k;玻璃为双中空浮法玻璃,中空玻璃空气间层厚度不宜少于12mm;开启扇不少于三道密封,密封条应选用橡胶密封条,严禁使用高填充软PVC密封条和再生胶密封条;铝塑复合或塑料节能外窗必须采用65及65以下系列、截面不少于四腔的型材;塑料节能外窗的增强型钢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5mm的热镀锌冷轧钢板制作。
二、三玻节能外窗生产企业应有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及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用于节能建筑。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节能建筑设计,合理控制窗墙比;在节能建筑中不宜采用飘窗;阳台不应作为室内空间设计使用。如确需采用的,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确保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满足规范的要求。采用三玻节能外窗后,其它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标准不变。
四、在高层节能建筑中或外窗洞口尺寸过大时,采用塑料窗作为节能外窗,应对窗的物理力学性能进行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五、三玻节能外窗的安装工程宜由总包单位承担,确需分包的,应由总包单位分包给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严禁无安装资质的外窗生产单位承担安装任务。外窗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六、建设(开发)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标准,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玻节能外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各司其职,做好全面使用三玻节能外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按本通知执行。
八、市属十一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2005年3月16日
❼ 陕建发2015319号文件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2015-12-23 文章点击数为:69823 字号: [大] [中] [小]
陕建发〔2015〕3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规划建设局、神木和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为客观反映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水平,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相关条文规定,我厅在对省内外人工工日单价情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现对我省建设工程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72.50元/工日调整为82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86.10元/工日调整为 9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章执行装饰工程调整标准,其余章节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修缮工程执行建筑工程调整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计入差价。
二、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16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三、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3日
❽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在那里能下载到
你好
你可以在这里查阅(济南市建委主页):
http://www.jncc.gov.cn/WebSite/News/PolicyCode.aspx?FclassID=17901&FclassName=%b7%a8%c2%c9
在屏幕左侧有7个分栏,到时候点着换就行了
举个例子吧,比如"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就是:
http://www.jncc.gov.cn/WebSite/News/PolicyView.aspx?Fid=324&FclassID=18000
❾ 防雷装置验收由气象局转至建设局验收是哪个文件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❿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筑〔2008〕12号文件是什么
苏建筑〔2008〕12号
关于苏州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
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苏州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从2008年2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建工程押项目经理证的,其证书效力可至该项目结束。另根据省局《紧急通知》精神,三级项目经理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承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其已经建设部公示的一级建造师和省建管局公示的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执业证明由其企业注册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心城区企业和本市企业外出省内施工,则到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出具证明。若需出省,则需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各主管部门在出具证明时请认真查阅建设部和省建筑业网的公示名单,我局也会尽快将我市所有已公示一、二级建造师名单在苏州工程建设网上汇总公示。
三、为保持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唯一性一致,由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执业证明须和建造师资格证一并使用方有效。
请各建筑主管部门以严肃认真、谨慎热情的态度处理好项目经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违反原则,又高效地服务于企业,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附: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建管企〔2008〕1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省有关厅、局:
为确保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经与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2008年2月28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鉴于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发放到位,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仍在公示和评审阶段这一全国各省均存在的普遍情况,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公告或公布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或符合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详见江苏建筑业网),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证明参考格式附后)。其中,省属企业也可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投标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该证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企业和个人在领取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手续。
我省建筑业企业因出省施工的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三、外省进苏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已经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告或公布,暂不能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文号),方可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
四、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和省建筑行业协会应安排专职人员,精心组织,尽快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发放到所属企业或个人。
五、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属于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由各省制定。因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还在研究起草中,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过渡问题,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有关管理要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企业服务,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我局将根据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含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情况,统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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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企业名称:
注册建造师姓名:
专 业:
级 别:
身份证号:
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
该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主管部门印章
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