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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局电话

发布时间:2020-11-30 09:36:19

❶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发的苏高新建(2008)86号

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苏高新建[2008]86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进区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鼓励优秀勘察设计企业进区服务,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行为和勘察设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对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实施管理。
第三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到高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资质核验手续,凭有效的资质核验书承接业务。外省进区企业资质核验书单项有效,江苏省内苏州大市以外的企业资质核验书半年有效,苏州大市以内(含苏州办事处)的企业资质核验书一年有效。
第四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合同应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并执行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合同必须及时到高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受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的各类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六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依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实际后果和整改情况,对其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业务等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分类表(附录1,2,3)。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因不良行为需要暂停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和从业资格的,需经区建设局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附录3的内容由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建设局将根据法定授权或委托给予行政处罚,或上报有权部门给予暂扣资质证书,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进区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对优秀的企业进行推荐。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1.城市轨道交通的保障监督职责。
2.建筑节能管理职责。
3.廉租住房保障职责。
4.全市燃气管理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
加强全市防震减灾职责。

❸ 苏州建设局是什么单位

你好,苏州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❹ 苏州市姑苏区建设局局长是谁

苏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游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邱晓翔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小华.
姑苏区目前城三区还未合并完成,新任局长尚未确定。

❺ 请问有谁知道苏州这里建筑工程申报优质结构要上报哪些资料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并成立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汇总报告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质安处。主要职责:负责受理各市、区的创优计划目标项目,组织专家核查组对各市、区的创优计划目标项目实施随机抽查。负责受理各市、区的推荐项目,并根据各市、区的推荐项目,组织专家核查组抽查或分阶段(每季度)组织专家核查组审查有关资料;对专家核查组提交的工程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核查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四条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和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并初评、择优推荐苏州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审查汇总报告及评审工作程序,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票数的工程,方可认定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苏州市建设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申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单位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4.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5.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可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应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申报工程应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报送“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创优措施。未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
3.申报工程必须为委托监理的工程,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4.申报工程应符合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质结构工程标准。
5.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6.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完成,水电安装暗敷管道、箱盒应预埋结束。在市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推荐检查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及墙板、屋面板的安装。
7.申报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鼓励申报工程满足节约型工地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不属于申报受理范围:
1.自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的;
3.工程施工时,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4.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粘土砖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砼的工程;
5.受到过质量检查通报批评的;
6.原有建筑物扩建(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改建的工程;
7.首次参评未获得通过的落选工程。
第九条主体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结构创优的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特征介绍材料(包括录制每层钢筋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便于评审抽查时复核)。
4.该工程的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5. 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结构主体验收的书面意见。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申报工程的结构沉降实测记录及结构实体抽测(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房间几何尺寸等)资料。
7.其他能反映工程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十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工程项目时,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将“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第十条所列材料及该工程质监人员的原始记录(复件)一并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组织两次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项目进行抽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抽查复核。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核抽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查阅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地质勘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复验、检验资料、工程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资料等。
3.实地查验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包括观感、功能、内在质量等。凡核查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召开有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核查组对建设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详实的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参照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外,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⒈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⒉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⒊允许偏差项目,其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考核可否决:
⑴ 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⑵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⑶ 桩基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板试验出现不合格的。
⑷ 按要求应设置窗台反圈梁而未设置的。
⑸ 墙身或钢筋砼梁、板、柱出现结构裂缝的。
⑹ 外墙使用水泥炉渣三排孔空心砌块或外墙留直槎、透亮、构造柱无马牙槎的。
⑺ 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后抗拔检测报告代表数量严重不足的。
⑻ 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的。
⑼变形缝设置不当或未按图施工的。
⑽发现工程有渗漏现象的。
⑾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对审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授予证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获奖情况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撤消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2.由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于评审评价结果,不得自行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苏州市建设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65211507,欢迎被评单位和公众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
2.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❻ 苏州建设局发的苏住建质(2010)25号、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苏住建质(2010)27号文 各内容是什么

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
http://www.szjs.net/HtmlEditorUploadFile/2010-08/201008091315339424.pdf

苏住建质〔2010〕25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6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按照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督促在建工程参建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各地要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城市燃气安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吸取南京“7.28”事故教训,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城市燃气安全大检查。要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不留盲区,不漏死角。要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扎扎实实做好当前住建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地在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针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市政管道、房屋拆除等工程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所有受查工程必须使用省厅的表式并建立安全档案,一个工程一份档案,每份安全档案必须有签字。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并落实人员、资金和责任,确保整改效果;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确保管控到位,防患于未然。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从即日起至8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在夏季燃气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督促燃气企业立即进一步开展安全检查,梳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无疏漏。燃气企业应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汇总整理。要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论证,提出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将根据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安全隐患全面进行整治。

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人员,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落实信息上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地要注意做好专项整治动态信息报送工作,并于9月4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报告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文).pdf

苏住建质〔2010〕27号
http://www.szjs.net/Szjsj/Zlfb/Goverment_View.aspx?Syh=EA220-Z0000-2010-0208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❼ 想知道: 苏州市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在哪

苏州市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❽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筑〔2008〕12号文件是什么

苏建筑〔2008〕12号

关于苏州市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
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苏州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从2008年2月28日起,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在建工程押项目经理证的,其证书效力可至该项目结束。另根据省局《紧急通知》精神,三级项目经理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承接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其已经建设部公示的一级建造师和省建管局公示的二级建造师人员的执业证明由其企业注册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心城区企业和本市企业外出省内施工,则到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出具证明。若需出省,则需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各主管部门在出具证明时请认真查阅建设部和省建筑业网的公示名单,我局也会尽快将我市所有已公示一、二级建造师名单在苏州工程建设网上汇总公示。
三、为保持与项目经理证书的唯一性一致,由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执业证明须和建造师资格证一并使用方有效。
请各建筑主管部门以严肃认真、谨慎热情的态度处理好项目经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违反原则,又高效地服务于企业,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附:江苏省建管局《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苏建管企〔2008〕19号)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建管企〔2008〕1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省有关厅、局:
为确保我省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经与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商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文的要求,2008年2月28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鉴于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发放到位,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仍在公示和评审阶段这一全国各省均存在的普遍情况,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部和省建管局公告或公布的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或符合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详见江苏建筑业网),为有关企业或个人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证明参考格式附后)。其中,省属企业也可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投标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具该证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企业和个人在领取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手续。
我省建筑业企业因出省施工的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到省建管局开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三、外省进苏建筑业企业或个人,已经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告或公布,暂不能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应注明注册建造师姓名、专业、级别、聘用单位、身份证号和注册公告或公布文号),方可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
四、各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和省建筑行业协会应安排专职人员,精心组织,尽快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发放到所属企业或个人。
五、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属于企业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由各省制定。因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还在研究起草中,为妥善解决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过渡问题,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聘用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等有关管理要求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为企业服务,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我局将根据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含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情况,统一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样式

--------------------------------------------------------------------------------

附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

企业名称:
注册建造师姓名:
专 业:
级 别:
身份证号:
注册公告或公布的文号:
该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主管部门印章
2008年 月 日

❾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gt;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gt;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❿ 苏州市姑苏区城乡建设局在那里

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 地址: 苏州市西环路3068号国资商务楼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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