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委是做什么的啊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5、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对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以区建设委员会为例,下同)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
建设局只是针对城市的房产登记过户等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建设委员会管辖的面试非常大的,负责城乡的建设、规划、管理等工作。
② 空军装备技术部颁发的工程类中级职称在地方上是否有效,建设部或建设厅是否认可。
专业对口的话会认可
③ 注册一家三级建筑企业需要什么资料 资质 条件
需要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8、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9、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10、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调出证明和本单位法人签字同意的聘用证明;
11、各类上岗人员证件、身份证;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需要的资质
1、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需要的条件
1、公司注册地址
自有地址:要求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写字楼;
没有地址:需要代办公司为您匹配,故需要另行支付地址费用。
2、注册资本问题
《公司法》改革后,普通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不再做具体要求,但是建筑公司注册还是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注册资本金额。
(3)装备建设局扩展阅读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④ 请问那些建筑施工一级资质在建设部办,那些在建设厅可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⑤ 邯郸市建设局的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起草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参与项目建设的选址定点,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跨区域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市城镇化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村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订全市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城市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和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指导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县(市)供排水、供热、燃气等行业管理工作。
(七)指导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园林城创建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研究制定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业、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的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制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论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职业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报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防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民用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设工程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协助市委抓好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⑥ 军事设施建设局下面有些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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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网络上打听以下内容:
部队番号、编制、制度、地址、装备、人员、电话、演习军事信息。
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军事泄密.
⑦ 城市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哪个最好,急盼!!!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权力很大
⑧ 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怎么办,成都这边是到市建设局办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应该在省建委。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三)城镇化和行业改革发展处(研究室)。
组织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拟订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指导推进城镇化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拟订行业相关政策;指导行业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行业信息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省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房屋中介企业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
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和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
(九)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重点镇的建设;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标准设计、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监督执行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标准。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十二)建设材料装备处。
拟订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和规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组织定期发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淘汰、限制使用和推广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建筑节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工作。
(十三)综合财务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指导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指导城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订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参与实施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⑩ 石家庄建设局局长是谁
一、赵新朝同志(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
二、郭彦军同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局长主持建设局全面工作。
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党建、组织人事、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行政办公及机关工作运行、宣传、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机关标准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工作。
主管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直属单位党委、供热管理中心。
三、王文章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经济建设、建设市场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与标准定额、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跟踪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改革、网上审查和审批等方面的工作。
主管勘察设计管理处、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第二建筑设计院。管理建筑管理与安全质量处。
四、李英俊同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案议案承办、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主管纪检(监察)室,管理办公室。
五、李智强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城建项目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财务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新市镇建设、老干部、妇联、计划生育、创新社会管理、信访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主管计划财务处、老干部处、城乡建设学校,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
六、张顺泽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城中村改造、消防、防汛抗旱、格力工程后续有关工作。
主管综合开发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管理建筑管理与安全质量处。
七、李 辉同志(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负责建筑科技、企业技改、建筑材料装备、墙材革新、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建设行业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以及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主管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政策法规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中心,管理勘察设计管理处。
八、曹新杰同志(党组成员、正县级干部)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主管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城投集团。
九、王晓维同志(调研员)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村镇建设方面的工作;协助李智强同志做好新市镇建设工作。
主管村镇建设处、供热燃气管理处、燃气监督管理站、液化气总公司。
十、李照社同志(副调研员)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验收方面的工作。
主管建筑管理与安全质量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十一、贾明辰同志(副调研员)
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建筑违法查处、支援油田建设方面的工作。
主管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建筑市场稽查大队、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
十二、王丽新同志(副调研员)
负责县城容貌综合整治、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建筑劳务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协助李智强同志做好城镇化工作。
主管城市建设处、建筑劳务市场管理中心。
十三、王玉志同志(副调研员)
负责机关党建、工会、城建档案、基层建设年驻村帮扶工作;协助郭彦军同志做好全市供热管理工作。
主管机关党委、城市建设档案馆;管理供热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