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莆田市融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莆田市融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市政、房屋建筑、土石方平整(不含挖掘)、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古建筑、地基与基础、钢结构、装饰幕墙、智能化、装修施工一体化、消防设施、电子、通信、环保工程施工,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
成立时间:2009-08-19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30010001539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702
Ⅱ 莆田市荔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莆田市荔城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1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对建筑行业、基础设施行业进行投资、建设等。
法定代表人:苏金荣
成立时间:2009-01-19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30410001301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政府大院内4号楼
Ⅲ 莆田市城厢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吗
是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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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莆田市木兰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莆田市木兰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3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开发、道路清扫保洁、环卫设施施工、河道清理、公厕管理、仓储物流服务(不含运输)、物流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林少灿
成立时间:2011-05-31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3021000318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沟头新村嘉裕路28号五层
Ⅳ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太湖村2015-2030年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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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批准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西墩村村庄规划的报告》(灵政综字[2014]5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镇组织编制并经专家评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公示的《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西墩村村庄规划(2013~2030)》(以下简称“西墩村村庄规划”)。
二、西墩村规划定位为以农业为支柱产业的特色村庄。
三、合理整治改造村庄并适当拓展村庄空间。村域中心规划村委会、村医疗所、老年活动中心形成的公共服务中心,连接现有的东西向村道形成的东西交通联系轴,联合以村域范围内的居住片区、农业生产片区和生态经济林片区,形成“一心、一轴、三区”的村域结构。规划西墩村主要居民点是以现有建成区为基础,以村主要道路为依托,主要居民点现状建设用地40.23公顷,现状人均建设用地146.29平方米,规划至2030年主要居民点建设用地37.08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16.83平方米。你镇要切实根据规划确定的村庄规模,积极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产业发展,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促进旧村居民点整治改造建设。
四、近期集中建设区原则上按西墩村村庄规划的近期集中建设区平面图、竖向图以及新建建筑设计平面图确定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落实;但户均用地面积应与土地政策相协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五、完善村庄基础设施体系。明确道路交通结构,配套市政工程规划,但在实施建设时,污水处理方式可结合乡村产业特点等进一步落实优化。
六、西墩村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改造、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完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依据。你镇要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Ⅵ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据说那里在做城市规划,有老房子在那说是已经在规划范围内不批盖房子和扩建之类的啦,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推动重点项目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必须主动申报、接受调查处理;逾期不申报的,涉案违章建筑物按无主财产处理。
二、凡接到停建通知后,仍继续违法抢建形成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否则,由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三、凡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抢栽抢种作物、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四、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路、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正在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部门应当立即中止供电、供水。金融机构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20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