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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20-11-29 20:01:54

A.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关于建筑物和高压线的退让距离

1、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回退让不小于10M;
2、高答压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B.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旧区改建应有步骤地向新区疏散工业企业和人口。
第十八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建筑和建筑群,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二十条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卫星城镇的建设应兼顾生产和生活,按照社会化的原则统一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旧区改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二十二条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迁移。已决定迁移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小区、街区,立项前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河湖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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