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安县拆迁有那些补偿方式,以什么为标准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0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已经县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
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
(县建设局 物价局 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通政发 [2003]16 号)、《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通房发 [2003]1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评估规范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是指政府指导下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不同于市场调节下的由交易双方协商的市场价。
三、本规范适用于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
四、评估的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五、依照房地产评估的一般规律,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方法。
六、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讲求评估信誉,实行良好服务,并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七、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八、本规范未规定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办理。
第二章 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拆迁评估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1 、掌握被评估房屋的合法权原则和依据;
2 、根据合法性依据进行实地勘测评估;
3 、绘制、填写评估材料;
4 、编制评估报告;
5 、报告评估结果。
二、拆迁评估方法:
拆迁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路线价法等实施评估。对同一评估标的(楼房以幢为评估单位,平房以户为评估单位),采用同一评估方法实施评估。
拆迁评估标的计量单位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
(一)市场比较法:
1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被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房屋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 + 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或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基价
3 、建安价补偿:
( 1 )被评估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因素的评估补偿按《海安县(货币安置)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 附表2-1 、 2-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估标准》(附表 3-1 、 3-2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对照评估。
( 2 )区位补偿:
根据《海安县城区居民、征地拆迁农改居户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 ),并结合被拆迁户所处区位、地段的具体位置评估确定其区位补偿基价。其面积计算办法:
①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土地面积计算区位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土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区位补偿。
②居(村)民住宅如属受让土地,按以下标准计算区位补偿:受让土地时每平方米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剩余使用年限×受让土地面积。
③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承租国有公房或单位公房的承租人,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得享受区位补偿,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 3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所处楼层因素的修正按《海安县成套住宅楼房楼层调整修正系数标准》(附表 5),修正的价格基数按建安价补偿额计算。
( 4 )被评估成套住宅房屋为多层标准住宅水、电、配套设施齐全的,按评估值的 +3% 进行修正。
( 5 )被评估房屋环境因素的修正。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居住环境在眺望、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建筑密度、道路交通、周边绿化、受教育(学校、幼儿园)、购物、就医方面的因素进行修正,修正权重比在 -2% 至 2% 之间。
4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后的被拆迁户,所在村、组有条件在另处安排宅基地供其异地迁建住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实施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按《海安县(自拆自建)各类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评估标准》(附表 2-3 )及《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 % )》(附表 4 )对照评估。
(二)路线价法:
1 、本方法适用于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评估。
2 、本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额 = 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额 +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新价补偿额
( 1 )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根据《县城区主要道路临街商业铺面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7 )和《海安县非住宅房屋临街状态调整系数计算表》(附表 9 )及《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楼层调整修正系数表》(附表 10 )进行修正确定。生产、仓储、办公和非临街商业铺面用房根据《海安县营业、生产、仓储、办公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8)确定。
( 2 )非住宅房屋拆迁,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补偿基价的 20% 计算补偿。
( 3 )非住宅房屋建安价评估按《海安县(货币补偿)各类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评估标准》(附表 2-1 、 2-2 ),结合房屋成新《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3-1 、 3-2 )和《海安县各类被拆迁房屋折旧率( % )》(附表 4)评估确定。
3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对拆迁非住宅房屋,致使经营活动停产、停止或中止的,可根据拆迁前两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平均值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见《海安县非住宅营业用房一次性综合补助表》(附表 11 )。
三、其它补偿评估
1 、对超出被评估房屋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璜项目的补偿评估按《海安县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目补偿标准》(附表6-1 、 6-2 、 6-3、 6-4 、 6-5 、 6-6 、 6-7 、 6-8 )单列进行评估。
2 、在拆迁范围内,对属于拆迁人的树林(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附表 12-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给予一次性补偿。
3 、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变卖处理的,按《海安县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附表 13 )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搬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按每平方米 5 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 200 元户的由拆迁人补足 200 元( 200 元为保底数),对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超过 200 元 / 户的按实补助(住宅用房改作经营场所的仍按住宅房屋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
2 、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海安县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助标准》(附表 14 )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 、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下的,一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100 元;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80 元;三类及以下区位: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50 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3 元。
2 、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 、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因析产造成少于 30 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2 、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海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3 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 6 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或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线的标准 176 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个月。
五、最低保障补偿额:
1 、县城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4 万元或 3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3 万元);其它乡镇镇区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低于人民币 3 万元或 2 万元(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额低于 2 万元);且经公示确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城区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4 万元或 3 万元;其他乡镇由拆迁人分别补足 3 万元或 2 万元。
( 1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的;
( 2 )享受政府最低生活补贴,属“三无对象(无子女、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
( 3 )被拆迁房屋长期用于实际居住;
( 4 )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住房补贴。
2 、 县城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4 万元或 3 万元货币补偿,其他乡镇镇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获得 3 万元或 2 万元货币补偿后;仍无经济能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被拆迁房屋区位等级以外(县城区不得超过三级以外,乡镇不得超过本集镇区外),购置二手房安置,(安置用房: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质量不应差于被拆迁房屋质量) 。
六、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 5 年(自批准建房日期之日增加建房施工期 9 个月)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所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建安重置价的 20% 以内增加补偿。
七、对被拆迁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并持续作经营场所 1 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可按实际经营面积,以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其中, 1 年以上(含 1 年) 3 年以下的,增加 5% 的比例; 3 年以上(含 3 年) 5 年以下的,增加 10% 的比例; 5 年以上(含 5 年)的,增加 20% 的比例。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评估规范涉及的补偿、补助标准和区位地段划分等适用于海安县县城规划区内。其它各乡(镇)区位补偿基价参照《海安县乡镇居(村)民住宅、非住宅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基价》(附表 15 )执行。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交房的被拆迁户,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三、本评估规范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海建 [2003]26 号《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同时废止。在本评估规范实施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评估规范由海安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⑵ 海安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在哪
⑶ 请朋友提供南通市海安县海政办(2004)34号文件,包含附表
海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海安县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速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解决农民进城、工业园区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问题,规范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安置房,是指按政府统一规划并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定向供应房。供应对象为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而拆迁的农民、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
第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其每年的开发量根据农民房屋的年度拆迁计划和县下达的吸纳农民弃宅进城(镇)的安置面积测算,由县建设局、国土局和农办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第三条 农民安置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和集镇总体规划,严格履行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高标准规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可按照农民建房的方式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农民安置房征地要按规定结清村组补偿,符合对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五条 农民安置房征地、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上缴省级的费用和中介机构成本性收费外一律实行减、缓、免。
第六条 县供电、广电、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须结合实际按成本价,及时做好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基础配套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和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县城区、东区西园和各镇镇区农民安置房以公寓式住宅为主,严格控制低层住宅,其它区域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广泛推行联排住宅,严格控制单体住宅。县发改委、建设规划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时把关。
第九条 农民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农民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农民安置房要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参照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各镇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安置房属政策性住房,除用于安置因工业园区发展、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农民或吸纳弃宅进城农民和符合规定需要建房的农民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出售。
第十二条 农民安置房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不得将安置房折价抵算建设工程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农户凭《拆迁补偿协议》向所在镇申购农民安置房,各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民安置房购置条件以及可享受的面积进行审核,同时按先后次序开出农民安置房购买通知书,并报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和建设局备案。
弃宅进城农民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凭“海安县引导农民进城(镇)优惠证”申购农民安置房,并报建设局备案。
符合规定可以自建房的农民自愿放弃建房的,向所在镇村申请购买农民安置房。购房后,原宅基地必须放弃。
第十四条 农民购买安置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拆迁建筑合法面积或应享受的合法面积内。超过原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核定价购买,核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各镇确定,一并公示。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凭证不得转让。冒名购买农民安置房的,其购房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农民安置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所购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在房产证和土地证上应当分别注明农民安置房和土地性质、取得方式。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农民安置房的,由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档案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规划、建设、农办、国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的全程监督,并由县引导农民进城办公室定期组织专项核查,年末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对农民安置房建设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相关镇或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农办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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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曲园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2008-05-26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海安市曲塘镇金曲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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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海安市人民法院住址
⑹ 海安建设局韩良跃简历
一般处在重要位置的人物,在他所在单位的官网上有详细的介绍,像那些公众人物回,他们会答有网络,你可以去网络里面搜索。如果是个人简历,是处于个人隐私,不建议在网上搜索,换位思考下,如果你的简历被网上公布,你也觉得不好吧。
⑺ 家住南通海安,因为家里现在面临拆迁,评估价钱过低,想问谁有41号文件,急求!!!
评估就是抄按照文件来的,按结构、等级进行估价,(你的报告上是不是只有几百块钱一个平方?),这个评估价一般指的是重置价,并不是最终结算补偿价。你找到文件你也没有办法或者权利让你的房屋往价格高的上面靠,这个都是由房估公司评估的,除非你家的房屋结构(比如框架、半框架、含结构柱的)的确比别人的好,那重置价会适当高一点。还是那句话:评估价不是结算补偿价;文件你可以向评估公司或征收方索要,这个是应当公开的,可以公开的。至于你说的每平米补偿单价,征收方没有基价公示吗?这个现在完全也是公开透明的。老百姓没有底,怎么肯让他们拆呢?
上面说的是普遍情况,假如你们那里报告是直接按照基价进行修正补偿的,那这个具体的计算过程也是由评估公司根据文件来套这修正得出的。
⑻ 急求!!!哪个朋友《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这份文件
海政办发〔200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建设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海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已经县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详见http://xqb99.blog.bokee.net/bloggermole/blog_viewblog.do?id=2084437
⑼ 海安建设局和建工局的局长现在都是谁啊
海安县信建局和城乡住房建设局局长:周道;党组书记:韩良跃。(2012.10最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