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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医保办理手续

发布时间:2020-11-29 00:28:40

㈠ 汕头市职工退休时,医保社保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退休手续流程

准备工作:
1、 退休办理的前一个月要求退休员工本人到所在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携带。
2. 退休办理当月把保险钱在8日前存入卡中,保险公司8日扣款后,上网进入“金保系统”。进入“个人档案申报”—“网上申报企业退休标准”,输入退休员工保险编号核准待遇,正确填写退休员工的工作时间等信息后打印《退休审批表》一式五份,加盖公章(要求是一式四份,多打一份企业存档用)。非网报企业需要手工计算和填写《退休审批表》。
3.15日-30日,带《退休审批表》、公章、退休员工的档案、户口本、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企业采暖费资格审核过就不用带蓝字部分资料),去129街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以下开始正式办理
1.
养老金部分:
1)、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打印保险账户单;
2)、三楼退休待遇审核部审核并复核养老金支付标准。需要的资料:档案、身份证原件和《退休审批表》。审核和复核后窗口会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职工退休核准专用章”。【第一步完成】
3)、三楼退休管理部,需要的资料:《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500元现金(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由企业负担)。审核后窗口收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同时会在《退休审批表》上加盖“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管理专用章”。【第二步完成】 4)、三楼退休支付部支付审核,需要的资料:《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保险账户单。将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即可)、保险账户单粘贴在《退休审批表》正面后交给支付部。审核后到邮储窗口领取养老金存折,存折密码是账号后六位,28日后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邮政储蓄银行修改密码。粘贴样式在窗口有样本。【第三步完成】

2.
医保部分 四楼医保中心。
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失业证(没有失业过的话就不需要)、公章,填写《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交医保管理部审核后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用。【第四步完成】

3.
采暖费部分 五楼采暖费审核部门。
需要资料:《退休审批表》、户口本、公章,填写《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社会化发放审核表》一式两份,审核通过后加盖“采暖费补贴专用章”,返回一联企业存档。 如企业采暖费资格从未审核过,在办理退休人员采暖费审核手续前需要进行企业资格审核。需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填写《企业采暖费专项资金筹集登记审核表》一式三份,审核通过后加盖“采暖费核准专用章”,返回一联企业存档。【第五步完成】

4.
存档案。
三楼退管部,档案接受窗口。带公章,填写《人事档案移交表》一式三份,《档案转递通知单》一式两份,盖章后各返回一联。【全部手续完成】

㈡ 汕头居民医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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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转移。
医保转移申请流程:
1、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社保关系;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异地医保转移准备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㈢ 汕头新生儿医保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各地区社保机构
【办理事项】:生育保险报销
【咨询电话】:12333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计划生育证明,例如准生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例如出生证;
5、医疗费用收据;
6、其它相关资料。
【注】:因各省市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具体办理资料根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根据本地政策执行,例如东莞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计发2000元。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顺产为270%
难产为320%
剖腹产为420%
【注】: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期限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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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汕头医保基数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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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对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调整。调整后,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下限为2368元。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从2013年7月份起,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下限为2368元。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645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在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㈤ 汕头城乡居民医保 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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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申请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填写《汕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签订《城镇居民医保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本户一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存折和帐号页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2张。
以下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在非本统筹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应提供参保的相关证明;
2、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原参加职工医保(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就读学校证明;
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须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医保缴费
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方式,以本户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与街道(镇)劳保所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存入足够款项,由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划款。
领取《医疗保险证》
在办理参保缴费30日后,凭签订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到街道(镇)劳保所领取《医疗保险证》。
补办《医疗保险证》
参保人《医疗保险证》被盗或遗失申请补办的,须提供参保家庭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参保人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各一张、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填写《补办医疗保险证件申请表》,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补证手续。
变更参保人信息
参保人信息变更的,须填写《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人员的医保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连续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1、填写《常住异地人员申报表》、《信息变更申报表》、《常住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2、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疗机构;
3、持相关表格和常住异地《暂住证》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
办理减员
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户籍迁出、死亡、参军等申请停保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带《医疗保险证》到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减员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的提供养老手册;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
3、升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4、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
5、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簿。
6、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簿。
减员后参保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参保人不参加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须在5月30日以前办理停保手续
来源:

㈥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如何办理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劳社[2008]9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下称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超过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参保缴费的缴费期。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二)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第五条 城镇居民应以家庭(每一户口簿视为一个家庭)为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出具缴费通知书,参保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30日后凭缴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参保单位内符合《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单位到原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属我市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户口的,以所在单位作为参保单位,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即可);
(二)一寸照片2张。
(三)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六)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参保人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缴费当年的6月30日。
第九条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如户口迁移等),应于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逐月将参保人增、减员等资料报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校对银行提供的缴费记录,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向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定额补助资金和困难居民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全市参保人员缴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中央、省和市财政应拨的定额补助资金和困难居民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拨付的各项补助资金等构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中央、省和市、区(县)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每一参保人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一个社保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年的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确定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就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主动出示参保凭证,未带参保凭证的,必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补交,供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身份。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凭证,确认参保人身份。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医疗费用记帐手续。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给参保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等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须向参保人或其亲属说明,征得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定点医疗机构才给予办理医疗费用记帐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将计生证明复印件附上。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应由参保人支付的费用;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交由参保人或其亲属签名确认,作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居民医疗费用时,实行定额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结算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住院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支付不同的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一致。具体为: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市外非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为1000元。
参保人减免起付标准的条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
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办理常住异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参保单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申请表;
(二)选择1-3家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当地没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院;
(三)持申请表和常住异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
(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将资料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以外地方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7日内书面告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参保单位的备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用现金垫支住院医疗费用的,应当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如下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也可以委托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一)参保凭证;
(二)收费单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三)办理异地定居或常住异地手续的,需提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的材料。
(四)参保人属于生育和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的,其门诊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报销办法参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汕府[2007]172号)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参保人申请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的,其申请资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鉴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就医的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我市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外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诊疗项目,参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执行。
居民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7号)执行。超过范围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应自觉遵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不得冒名就医,不得伪造、涂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就医有关资料以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遵守医疗诊疗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增加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支出的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随意拖欠、减少或增加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费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6日起执行。

㈦ 汕头农村医保怎么报销多少钱

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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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汕头医保如何办理流程

退休了!就不用交社保了!退休的年龄到了!就可以领退休金了,这些都是单位的事!不用你怎么样去办。单位如果有帮你交医保,自己好像只交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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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汕头医保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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