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9年辽宁省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个标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要低,一般按第四十七条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各地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不同,每亩补偿大概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
Ⅱ 辽宁省海城市2010动迁新政策
关于印发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6】137号
关于印发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加快推进经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城市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优化经济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市企业园区内投资兴业,保证产业集群化,企业园区化的顺利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市经济总量翻番、财政增强、位次前移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带”、“两区”、“八园”内的企业。“一带”指鞍山海城经济带;“两区”指海城经济开发区和腾鳌经济开发区;“八园”指辽宁海城纺织工业园、感王高科技轻纺工业园、牌楼镁制品工业园、马风滑石镁石深加工工业园、英落镁制品工业园、八里镁制品工业园、南台钢铁工业园及正昌工业园。
二、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在上述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并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前与市政府或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投资强度达到每千平方米150万元人民币,容积率达到60%以上,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收实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如下规模的企业:
1、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以及辽宁省以上名牌产品项目。
2、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产品70%以上出口,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项目。
3、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 优惠政策
上述新建企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类土地征地价格园区内低于园区外。企业全额缴纳征地费用后,由市镇两级政府负责办理相关征地手续。市镇两级政府建立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
1、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8%、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2、 对税收缴纳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3、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10%、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及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4、 项目基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到的其他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 其他政策
1、 对推荐新项目或老企业到“一带”、“两区”、“八园”开办企业的镇区,按照推荐镇区与项目所在镇区前两年新增财力8:2的比例分成,从第三年起实行5:5的比例分成,由市财政负责结算。
2、 对园区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累计税收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照第三项第一条政策执行。对园区外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累计税收实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第三项第二条政策执行。
3、 对当年纳税超过千万元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50%的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4、 对围绕南台箱包市场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按实现增值税的10%、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5、 对围绕西柳服装市场从事服装加工,拥有机台20台(含20台)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缴纳的税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支持;对围绕西柳服装市场、南台箱包市场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业户,缴纳的税收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支持。
6、 鼓励上市企业和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评的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不予以重复奖励。
7、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外商投资、内资、生产终端产品的矿产品加工等各类新建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可采取另行商定的方法予以扶持。
8、 对利用闲置土地(指厂房、厂地、学校及村屯动迁等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建的企业(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收实现如下额度的,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1) 对税收缴纳实现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8%、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2) 对税收缴纳实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实现增值税的10%、企业所得税的5%、行政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企业发展基金支持。
五、 政府兑现
1、 市政府成立推进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兑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务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落实政策兑现工作。
2、 市、镇两级政府是本办法执行的主体,按照企业纳税归属市、镇两级政府的直接收益情况划分执行主体,本着谁受益谁负责兑现的原则,执行本《办法》。
六、 附则
1、 新建项目超过协议约定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视为土地闲置或违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当于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建设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2、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资源、能源浪费严重的高耗能企业(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高纯镁、粉状滑石加工等),以及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门设限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项目,均不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3、 对原在海城境内投资并享受相关政策的生产性企业,在政策执行未到期以前,按原政策予以执行。
4、 对于在辽宁海城经济开发区,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及辽宁海城纺织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如相关政策优惠于本办法,可按相关政策执行。
5、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政策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在本《办法》中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新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6、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五年。过去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Ⅲ 海城2010年动迁规划
1、海城经济开发区二台子社区回迁小区建设项目
会议批准海城经济开发区建设二台子新社区回迁小区。具体位置:北至淮河路,东至千山街,南至长江路,西至嵩山街。用地面积约70,500平方米。
2、海城经济开发区安村回迁小区建设项目
为解决海城经济开发区安村社区动迁安置问题,会议批准海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安村回迁小区,具体位置在安村小学东侧,拟建设两栋六层回迁安置住宅楼。
(三)公用建设项目
1、海城经济开发区大王小学翻建校舍项目
海城经济开发区大王小学,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现有校舍两处,均为70年代建设。会议批准海城经济开发区对大王小学旧校舍进行翻建,新建一栋三层框架式教学楼,建筑面积约 1,3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资金来源由海城经济开发区自筹。
2、市妇幼保健所与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局医疗用房项目
为了改善市妇幼保健所与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局医疗用房紧张状况,并完善保健、医疗功能。根据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召开的“研究2009年市政府拟为群众办实事有关工作”会议精神,会议批准海城市卫生局在荒岭回迁小区北侧建设一栋六层医疗用房,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
(四)工业建设项目
1、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锅炉房扩建项目
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位于腾鳌经济开发区保安街道,原有二台20吨锅炉,供暖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为满足周边新增建筑的供暖需求,会议批准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对原锅炉房进行改扩建,拟增加二台40吨锅炉,使供热面积达到约100万平方米,同时增加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
2、鞍山市生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
鞍山市生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腾鳌镇寿安村,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会议批准鞍山市生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原厂区内建设一栋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2,3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单层。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
3、海城市接文镇海硕石材厂建厂项目
会议批准海城市海硕石材厂在接文镇山咀村投资建厂,主要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4、海城市利丰饲料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海城市利丰饲料有限公司位于中小镇岳家村工业园区内。为扩大生产规模,会议批准该公司向厂区北侧扩建,新征用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建设车间、库房及新上一条自动生产线。项目总投资850万元。
5、鞍山市金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鞍山市金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会议批准该公司在西柳镇工业园区内,柳中路南侧投资建厂,占地面积约7,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600平方米。产品主要是为汽车生产厂家配套生产加工配件和零部件。项目总投资800万元。
6、海城经济开发区柳苑热力有限公司建设一台65吨热水锅炉房项目
海城开发区柳苑热力有限公司,是开发区一家私营供暖企业,现有供暖面积约220,000平方米。因供暖面积不断增加,现有供暖设备不能满足供暖需求。会议批准海城开发区柳苑热力有限公司在原有锅炉房院内增加一台65吨热水锅炉并建设锅炉用房。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主体设备及锅炉房建设投资约1,200万元,外网及换热设备投资约1,000万元。
7、海城市信成采石场建设办公用房项目
海城市信成采石场位于感王镇双卜村,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会议批准海城市信成采石场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在原厂区东侧建设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万元。
8、鞍山市三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补办环保手续项目
鞍山市三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原鞍山市神力生物肥料厂)位于腾鳌镇福安工业区。由于企业转产并采用物理方法生产生物肥料,为办理环保批准手续,会议批准对该项目给予立项。
(五)调整建设项目
1、鞍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66KV海牛甲、乙线调整项目
鞍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66KV海牛甲、乙线项目,经2008年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由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大甲变电站引出一条66千伏输送电线路至牛庄一次变电所,并T接于拟建的66千伏海牛甲、乙线上。
本次会议批准调整后的该项目线路走向,调整后线路走向为:沿千山街东侧、辽河路南侧、嵩山街西侧、海河路北侧、黄山街东侧架设,引至海牛路后与原有66KV海牛线连接,该线路全长约3,000米。
2、海城市亨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海城市亨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2009年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向厂区东侧扩建,征用土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现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批准海城市亨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原批准规模基础上再增加用地面积约 1,00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3、兴顺金柜厂补征用地项目
海城市兴顺金柜厂,位于南外环路张家段北侧,厂区北侧有一宗带形土地,宽约30米,长约300米,面积约9,500平方米。当时因测绘误差,代征了南侧约30米宽的绿化带,而北侧土地没有征用。为理顺土地产权关系,会议批准海城市兴顺金柜厂补征厂区超占部分的土地。
二、已批准项目的规划方案及建筑效果图
(一)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
1、“希望宜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效果图
“希望宜城”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2009年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建设,规划用地面积约73,000平方米,容积率≤2.2。
本次会议批准的是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效果图。规划用地面积为73,200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159,751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为37,06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122,683平方米,容积率2.2,建筑密度31.8%。
2、原荒岭大集招商地块开发建设家私城及住宅楼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效果图
原荒岭大集招商地块开发建设家私城及住宅楼项目,经2009年市规划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次会议批准的是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效果图。规划用地面积32,005平方米,建设七栋18层住宅楼及一座家私城,总建筑面积88,231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3,6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54,631平方米。
(二)公用建设项目
西关小学南大门及门前道路规划方案
海城市西关小学教学楼改造项目,经2009年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次会议批准的是西关小学南大门及门前道路规划方案,规划路宽为15米,其中:5米宽为学校用地,10米宽为南侧小区用地。会议要求南侧的小区通透式围墙要抓紧施工。
(三)规划调整项目
1、“唯美品格”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唯美品格”住宅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2008年市规划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规划总占地面积76,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容积率为1.97。临淮河路布置4栋十五至二十二层的高层商住楼,在场地内侧布置18栋六层住宅楼、3栋十一层住宅楼。同时配建相应的公用设施。
本次会议批准的是该项目调整后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调整内容有二项:一是增加九栋别墅;二是增加六栋点式高层。调整后规划用地面积76,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0,27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37,760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12,515平方米。容积率1.97。
2、中基河滨花园小区二期增建社区、物业用房项目
会议批准鞍山远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基河滨花园小区二期工程12#楼西山墙贴建社区及物业用房,层数三层,建筑面积约515平方米。
三、规划展示中心和市民艺术中心建设项目
会议批准在市政府南侧建设市民公园、规划展示中心和市民艺术中心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主要分为:一是市民公园,以四川希望集团设计为主,要求从围绕水体和广场角度看,在两侧搞森林式绿化,选择部分树种种植。市民演艺广场要在政府的正对面,水体岸边要做出一部分沙滩;二是道路交通体系,要求四川希望集团汲取大连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交通网络的优点;三是规划展示中心和市民艺术中心两个建筑物,以大连建筑设计院为主,要求由建设局测算该项目相关费用,并尽快开工建设。
四、会议批准以下建设项目办理《房屋产权证》
1、南台镇鑫源住宅楼
会议批准南台镇鑫源住宅楼办理《房屋产权证》。该项目建设位置在南台镇前柳村(南台二中北侧),为两栋六层住宅楼,批准建筑面积为12,989平方米。
要求该项目需先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
2、南台绿景馨园小区一期住宅楼
会议批准南台绿景馨园小区办理《房屋产权证》。该项目建设位置在南台镇前柳村(南台二中东侧),一期为七栋住宅楼,批准建筑面积为35,258平方米。
3、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
会议批准对海城市方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办理《房屋产权证》。该项目建设位置在八里镇王家坎村,办证厂房及办公楼共四栋,批准建筑面积为11,605平方米。
4、海城市柳乾拉链有限公司综合楼
会议批准海城市柳乾拉链有限公司综合楼办理《房屋产权证》。该项目建设位置在西柳镇东古村,建设一栋综合楼,批准建筑面积为1,496平方米。
五、会议批准以下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土地抵押贷款
1、抵押人:海城市对外贸易公司包装材料厂,土地座落于开发区后教村,土地面积8,382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对外贸易公司包装材料厂,贷款金额为18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置设备。
2、抵押人:海城市高坨镇农机配件供应站,土地座落于高坨镇高坨村,土地面积4,988平方米。借款人:刘丙超,贷款金额为7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
3、抵押人:海城市东四管理区昌利编织袋厂,土地座落于东四镇东四村,土地面积3,502平方米。借款人:王力,贷款金额为6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4、抵押人:海城市腾鳌镇赫地饲料厂,土地座落于腾鳌镇寿安村,土地面积5,600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腾鳌镇赫地饲料厂,贷款金额为9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
5、抵押人:鞍山国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腾鳌镇将军村,土地面积11,87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国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12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和购买原材料。
6、抵押人: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土地座落于毛祁镇山后村,土地面积22,535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市济远农机销售服务中心,贷款金额为72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扩大再生产。
7、抵押人:海城普临商业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站前街,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借款人:海城普临购物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586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扩大再生产。
8、抵押人:海城普临购物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站前街,土地面积4,812平方米。借款人:海城普临购物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565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扩大再生产。
9、抵押人:胡继威,土地座落于东四方台管理区榆台村,土地面积1,306平方米。借款人:胡继威,贷款金额为18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
10、抵押人:鞍山钢都微粉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大屯镇大屯村,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钢都微粉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8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11、抵押人:鞍山市英杰纺织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感王镇祥水村,土地面积4,55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英杰纺织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75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12、抵押人:鞍山市众维机械有限公司,土地座落于腾鳌镇前甘村,土地面积4,220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众维机械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7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和购买原材料。
13、抵押人:鞍山市三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二个证),土地座落于腾鳌镇安费黄村,土地面积13,393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三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贷款金额为21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铁矿石)。
14、抵押人:海城市英落海琳滑石粉厂,土地座落于英落镇水泉村,土地面积2,420平方米。借款人:陈云坤,贷款金额为35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
15、抵押人:马力,土地座落于腾鳌镇马架村,土地面积6,400平方米。借款人:马力,贷款金额为11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
16、抵押人:赵圆,土地座落于西柳镇西柳村,土地面积1,826平方米。借款人:赵圆,贷款金额为5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17、抵押人:张玉生,土地座落于南台镇杨寨子村,土地面积4,681平方米。借款人:张潇钰,贷款金额为65万元,批准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
18、抵押人:海城张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座落于牌楼镇梨树村,土地面积5,689平方米。借款人:海城张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金额为10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19、抵押人:鞍山市腾鳌特区老窑厂,土地座落于腾鳌镇永安村,土地面积10,491平方米。借款人:鞍山市腾鳌特区老窑厂,贷款金额为200万元,批准用途用于流动资金。
市委副书记、市长项世伟在会议总结时指出:
1、对市政府南侧的市民广场、水景公园、交通组织及周边的建筑等设计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项目要加快实施。
2、要求加快由个体经济阶段向企业经济阶段过渡,土地不能办到个人名下,以后只受理企业土地抵押贷款。
3、要求今年全市工业企业数达到700家,商业企业数达到7,000家,个体户数达到70,000家。
副市级干部张政民在会上要求:
1、要求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经济开发区配合,对政府前水景公园、市民广场、交通组织、二个中心等进一步进行整合、完善,拿出一个标准的规划方案。
2、要求丽景家园、龙海尚城、唯美品格等住宅开发项目,在近期内(8月10日前)报审其建筑效果图方案;待建筑效果图方案审查通过后,再允许其办理下一步相关手续。
Ⅳ 请问哪里有《珠海市香洲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这份文与香洲区人社局签合同的的职员待遇如何
本人曾经做过,有总理提议加薪后的最新
珠海市香洲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
Ⅳ 海城市政府文件关于供暖收费
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18〕14号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m2(建筑面积),居民实际供暖收费23元/ m2(建筑面积),海城市政府对供暖企业直接补贴由4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3元/ m2(建筑面积);
二、中小学、幼儿园(含私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 m2(建筑面积);
三、公用、商业门点集中供暖收费标准32元/ m2(建筑面积)。
四、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供暖收费按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我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海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Ⅵ 海城市城市建设制作网站的软件
你好,做一个网站需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1:需要注册域名:
2:购买网站空间:3: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定制网站功能,界面,确定网站的主题,确定网站的色调,规划网站的布局等来做网站程序。到时候域名申请后,先把域名解析,就是让你这个家的门牌号都可以让大家访问到,然后绑定到空间上,之后再把网站的程序上传到空间就好了。我用过老榕软件,它功能非常强大,集传统建站、模块建站、自助建站于一身,软件功能基本涵盖了网站应具备的功能,新手可以自己设计制作网站。
楼主,“老榕软件”域名空间数据库三者都提供了,还提供备案接口,让建站变得简单,我觉得很给力~。
Ⅶ 市人大代表发红包拉票违法了哪些纪律
所有群员均是党员或居民代表,都需参加双塘居委会6天后召开的推荐党组织委员候选人... 何艳情在双塘社区妇联执委会微信群发放带有明显拉票意.
Ⅷ 海城市感王镇上夹河村是否要规划
海城市感王镇国土空间规划设计项目已经由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预计在今年内提出具体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合同成交金额47.5万元,具体的楼主可以去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查找,这部分都是公开的信息。规划完成后才知道是不是要盖楼和盖在哪里
Ⅸ 海城市农村规划还得多少年
有点不太好规划,因为住户太零散还有很多大棚
Ⅹ 问: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先学习一下~~~ 辽政发〔2004〕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征用土地的年产值标准。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年产值的确定不得以单一的粮食产量计算,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计算。根据我省当前实际,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低于1500元,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时,应参照调整后的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做适当调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继续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掌握。积极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区片综合价”制定前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的,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但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地方案时,要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今后,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征地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审核报批。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使用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确需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按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及时支付征地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其余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1个月内全部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征地协议及时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门路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利用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种植养殖基地等。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提供方便,在办理小额贷款及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近年可能征用土地较多的村,及早根据该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核定安置留地规模,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要严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规模,留地比例为所征用土地的6%至10%。规划安置留地在实际使用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市、县政府给予减、免出让金和配套费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或者征补偿费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项目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可按不低于所需保障资金总额30%的原则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其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从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九、创造条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途:垫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补充国家重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不足部分;补贴经评估生产生活水平确有下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未批先用、越权批地、违规登记发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废止。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市,暂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直至做出妥善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进行。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