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乡规划的阶段划分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
我国 《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我国《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办法。现将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简介如下: 城市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
(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 5 0 0 0-1/1 0 0 0 0 0。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
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的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
(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与方法的建议;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总体规划的文件和主要图纸: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
(2)图纸主要包括: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3)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 0 0 0 0~1/2 5 0 0 0,小城市1/5 0 0 0~1/1 0 0 0 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为1/50 0 0 0一1/1 0 0 0 0 0 0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提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城镇体系规划也是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的:一是完善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客观要求;二是完善市带县、镇管村行政体制的要求;三是切实保证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促使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要提高科学性,重要途径之一是从区域人手,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相应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城市和县城的发展进行综合部署,避免城市规划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论城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实行市带县体制,县以下建制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市带县、镇管村,其目的都是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通过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内城镇布局、交通运输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主要是:
(1)摸清区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市、县发展条件、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发展目标;
(2)区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区域内重点城镇或中心城镇的发展条件分析及与周围城镇的关联,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等;
(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如交通、水资源、能源及社会服务设施等的发展目标与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开展这项工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搞好各方面的协调,搞好综合平衡,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促使区域整体功能的优化。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强制性内容:
(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指导性内容:
(1)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主要内容如下:
(1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人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与图纸:
(1)规划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控制性规划图。
(3)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在当前开发建设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建制镇一般需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
建制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文件图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设市城市的要求执行。图纸一般应包括: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 0 0 0,其中县域城镇布局图和城镇村镇布局图图纸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村庄规划,首先要依据镇总体规划或乡总体规划,同时也要考虑村庄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村庄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2)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
(3)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4)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5)防灾减灾、防疫设施规划;
(6)分期建设安排及近期建设规划。
村域范围的用地规划图纸比例应为1/1 0 0 0 0,村庄范围的用地规划和近期建设项目规划的图纸比例应为1/2 0 0 0或1/1 0 0 0。
Ⅱ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1)
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
等的规划控制标高。(2)
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3)
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
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Ⅲ 进城乡建设规划局需要什么从业资格证书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Ⅳ 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大同小异,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例,其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能:
1、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
2、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3、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
4、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
5、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6、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法规计划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3、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4、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汇编工作;
6、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8、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计划;
11、负责城乡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性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研究、收集、规划指导;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
13、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制订;
14、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
15、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审查和项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负责市政府委托承建的市政项目前期工作;
17、参与城建重大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
18、参与制订有关引进外资进行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
19、负责城乡建设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20、指导、协调、服务建设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21、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单位。
财务审计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直属单位预算管理;
4、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5、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6、负责委系统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主要职责:
1、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部、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3、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4、组织实施行业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
5、负责建设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6、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技术细则,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7、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8、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9、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
10、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13、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14、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
审批处:
主要职责:
1、经委领导授权,受各职能处室委托,进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委各项行政服务事项;
2、严格按照各职能处室确认后的许可标准和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符合性审核、许可和转报;
3、配合各职能处室做好入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许可事项和标准的增、减、变更工作;
4、配合各职能处室处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产生的群众投诉、在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时发现的问题;
5、及时学习并配合好各职能处室传达的上级有关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开展好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工作;
6、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7、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8、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
9、指导、协调、服务建设系统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建筑业处: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泥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
5、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8、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
9、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质量安全监管处:
工作职责:
1、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市建设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市政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2、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3、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4、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
5、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
6、负责市政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资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公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燃气、管网配套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4、指导规范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5、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
6、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
7、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
8、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
9、负责市政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制定、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0、负责中、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给排水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和开发管理;
2、参与编制城市内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协调、推进城市内河整治和维护工程;
4、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指导、监督给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5、参与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6、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镇村建设指导处: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镇村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镇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
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4、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5、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
7、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系统党委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主要职责
Ⅳ 中国有哪些城建/城市规划比较好的城市
中国可能找不到规划好的城市,因为时常在修下水道,加宽道路,说明规划的不是超前意识中有城市。城市规划应至少规划发展100年后的城市
Ⅵ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1) 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 等的规划控制标高。(2) 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3) 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 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Ⅶ 2018年颁布们《城乡规划法》其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时间: 2019-06-11 19:4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Ⅷ 城乡规划中法定规划类型有哪些
一.城乡规划包括抄: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
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拓展资料:
关于城乡规划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资料来源:网络:城乡规划)
Ⅸ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城乡规划是工科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是理科的!
工科类的规划更侧重于操作设计层面,比如制图,所以往往有美术方面的要求,一般要学5年。理科类的规划侧重于分析研究,一般学4年。
中文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学科:理学
门类:地理科学类
学制:四年
学位:理学学士
专业代码:070503
专业简介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原专业名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研究的内容就是通过城乡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和环境,促进城乡人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旺盛势头。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由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分而来。它涉及地理科学、人文科学、城乡建设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适应近来城市建设、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本专业以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根本,为学生公共素质拓展与专业素质拓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培养掌握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城乡规划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城乡规划设计、土地资源利用和规划、旅游资源规划等专业基本技能,熟悉资源与环境、城乡规划有关政策和法规,了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发展动态,能够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城建管理、土地规划和管理、旅游规划和开发及相关领域工作中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主干课程
城乡规划原理、区域规划、城市设计、居住区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设计CAD、城市地理学、地理信息系统、地图学、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建筑制图、自然地理学等。
相关学科
地理科学、城市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等
Ⅹ 城乡规划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城市规划是一门自古就有的学问,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知识组成。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一、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控制引导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确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城市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原有市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措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二、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
1、城市规划是综合性的工作。
2、城市规划是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3、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地方性。
4、城市规划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5、城市规划具有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