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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审批

发布时间:2020-11-28 06:47:46

⑴ 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 一共多少个

北京:国函〔2005〕2号: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北京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控制在850万人左右)。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用地规模控制在778平方公里以内)。 上海:国函〔2001〕48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天津:国函〔2006〕62号: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20年,天津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630万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内。 重庆:国函〔1998〕108号: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2万人以内(其中主城250万人),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2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175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38万人以内(其中主城320万人),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29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240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和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广州:国函〔2005〕105 号: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市区城镇人口控制在920万人以内,其中中心城控制在628万人以内;市区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78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控制在549平方公里以内。 沈阳:国函[2000]3号(或4号?没找到原文):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43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03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72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50平方公里以内。 武汉:国函〔1999〕11号: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9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81.2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5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343.3平方公里以内,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与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哈尔滨:国函[1999]153号: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0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3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2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52平方公里以内。 长春:国函【1999】36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1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5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内。2020年的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济南:国函〔2000〕134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8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5平方公里以内。 南京:严格控制主城人口和用地发展规模。到2010年人口应控制在210万人左右,用地(包括钟山风景区)控制在绕城公路以内(约243平方公里),并严格保留绕城公路两侧的绿化隔离用地。(未找到原文) 杭州:国函〔2007〕19号: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要控制在405万人左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00平方公里以内。 成都:国函〔1999〕63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72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7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的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另行报批。 西安:西安到2010年人口310万人,用地275平方公里。(未找到原文)。 大连:国函〔2004〕9号: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努力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7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34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62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5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以内。 青岛:国函〔1999〕44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到200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22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0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31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266平方公里以内。 宁波:国函〔2006〕69号: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50万人左右,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312平方公里以内。 厦门:国函〔2000〕113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0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5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54平方公里以内。 深圳:国函〔2000〕9号: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2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2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要控制在430万人以内,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480平方公里以内。 城市规划通常10多年一轮。 各城市通常会超过国务院批复的20%左右,多则30,少大概也在10左右,完全遵守的大概也没几个。 计划通常以一个时间为基点进行,所以越老的规划,相对来说越低于实际。比如国务院最近审批的几个(国函字2006多少号)城市,是以2004年底的实际为基数,编制的2020年的计划,而国函字97、98、99的城市是以1994年实际为基数编制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版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权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⑶ 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直辖市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⑷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⑸ 城市规划如何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⑹ 城市规划中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分别是什么意思

您的说法不完全对。批前公示根据大法就指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的公告,批后公示是指修规或涉及方案审定以后的对外公示。修改控规、修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在第四章规划的修改中有明确规定。

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有效材料→科室初审→现场踏勘→会议研究→分管领导审核→主任签发→发件

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资料

(一)建设工程类: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⑵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⑷1/500或1/1000地形图

⑸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⑹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⑺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⑻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⑼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二)市政工程类

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⑵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⑷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⑸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⑹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⑺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⑻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城乡规划审批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作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商品房销(预)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网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嫩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⑻ 城乡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多少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⑼ 我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①现场踏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了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内应当与建设单位容会同有关部门到选址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和踏勘。进行直观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由于盲目审批带来不良后果。 ②征求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用地前,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尽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安排趋于合理。
③提供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地址范围的红线图,在红线图上标明现状和规划道路,并提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④审查总平面图。主要审查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方式、运输方式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与工程设施是否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核定用地面积。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用地定额指标和该地块具体情况,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土地。
⑥许可证核发。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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