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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3-16 11:11:18

Ⅰ 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法定代表人:杨贤平
成立日期:2006-06-08
注册资本:267166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福建省
统一社会信专用代码:91350200155008613H
经营状态:存续属(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39号
经营范围:1、土地成片开发;2、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服务;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工程承包;4、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建筑安装与装饰、设备安装、仓储;6、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7、成片开发区内项目投资与经营;技术咨询;对城市公共交通、住宿与餐饮业、医疗卫生、教育行业的投资等;8、金融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Ⅱ 厦门市级住房发展规划:新房涨幅每年不超5%

继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公布后,厦门率先公布了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公示稿。

11月16日,厦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厦门市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十四五”期间住房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明确提出,保持住房价格总体平稳,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年度涨幅不超过5%。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撰文解读“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时提出,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

业内人士认为,“房住不炒”确定性的写进国家的“十四五”规划,稳房价也是各国家相关部门继续坚持的一个目标。作为计划单列市和二线城市,厦门对未来五年的住宅发展方针,基本上可以代表全国一二线城市做法。对于部分二线城市来说,跟进厦门的可能性较大。

厦门明确未来5年房价年度涨幅不超5%

11月16日,厦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厦门市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十四五”期间住房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在“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部分,公示稿提出,住房消费健康发展。保持住房价格总体平稳,逐步使住房价格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年度涨幅不超过5%,住房租金价格年度涨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因城施策,引导量力而行、梯度消费,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示稿同时提出,住房供给结构均衡。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约38万套,面积295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供应量约12万套,面积1300万平方米,占比约45%;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约10万套,面积600万平方米,占比约20%;市场化租赁房供应量约10万套(间),面积450万平方米,占比约15%;新建安置房供应量约6万套,面积600万平方米,占比约20%。

值得注意的是,厦门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推出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公示稿)的城市,并且是首个将房价年度涨幅不超过5%写入规划的城市。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厦门住房发展规划中有两点引人关注,一点是稳房价,另一点是重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房价涨幅实行硬约束。2019年,全国多个热点城市(含厦门)试点制定“一城一策”与长效机制方案,其中就包括房价涨幅不超5%。如今将这一硬指标,延伸至整个“十四五”期间。

杨红旭还指出,厦门之所以敢在“十四五”规划中将5%的硬约束写进去,估计主要是近四年楼市不热,所以感觉未来五年也无妨。但如果换杭州与西安,大概率不敢这么硬核明确不超5%,因为近两年房价涨幅明显超过5%了。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厦门住房发展规划在“十三五”住房发展回顾部分也指出,市场调控日趋完善成效渐显。积极贯彻“房住不炒”定位,从供需两侧多措并举落实调控任务,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市场回归理性,房价保持平稳,投机炒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近三年房价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基本实现。

住建部定调未来五年调控方向

11月3日,新华社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其中,关于房地产调控方面的表述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11月17日,住建部部长王蒙徽撰文解读“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文章除了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还提出要完善住房制度,包括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住房品质等五方面内容。

王蒙徽表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解决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在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方面,王蒙徽表示,因城施策,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健全政策协同机制、省部市联动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建立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工作,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杨红旭指出,“房住不炒”确定性的写进国家的“十四五”规划。稳房价也是各国家相关部门继续坚持的一个目标。作为计划单列市和二线城市,厦门对未来五年的住宅发展方针,基本上可以代表全国一二线城市做法。对于部分二线城市来说,跟进厦门的可能性较大。

杨红旭同时指出,2006年以来70城中二线城市总体新房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均值是5.4%,未来五年控制在5%的压力并不大。

Ⅲ 深圳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是什么级别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是正厅级

深圳市是属于副省级城市,市长相当于副省长级别,和武汉市,杭州市,厦门市等都属于副省级大城市。所以,深圳市住建局属于正厅级,局办公室主任最少是正处级。

Ⅳ 如何申请厦门经济适用房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3、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并在社区公示不少于七日;
4、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审核;
5、街道办事处审核;
6、区民政部门审核;
7、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8、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9、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在报纸、网站公示15日;
10、根据房源情况,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售工作。

Ⅳ 厦门建设与管理局住宅加装电梯是否需消防审批

要,加装电梯要整栋楼所有的住户同意,同事也要多部门的审核!电梯本身就是消防的一大重点,牌子,电梯如何设计都是需要审核的,东浦路建发花园就有一个楼梯加装电梯了,听说申报了3年才下来的!

Ⅵ 厦门住房租赁方案是什么我是外地户口,在厦无房,工作12年,可以申请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6年第一批轮候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按批次轮候分配原则
保障性租赁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每批次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每批次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未进入选房分配的申请家庭或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本批次顺序号失效。
(二)房源安排原则
1.本批次为岛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二、申请对象
面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6年4月28日
3.申请受理: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四、房源安排
(一)岛外房源约3000套,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期房,一房型)、后溪花园(现房,一房型);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现房,一房型)、新阳居住区(期房,二房型);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现房,一房型);翔安区的东方新城(期房,一房型、二房型)、洋唐居住区(现房,一房型)、九溪小区(期房,三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15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2.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六、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包括:
(1)排序在1-3000号的申请家庭;
(2)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6年第一批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4.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排序在1-3000号申请家庭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2)排序在3000号以后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不符合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不予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符合租金补助政策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的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执行,具体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7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

Ⅶ 厦门市~~~建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去哪里办理!

厦门市住房公复积金管理中心制
地址: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4楼
不管哪个银行放款,都得到管理中心去办手续。
不知道厦门是不是每个区县都有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就有。所以厦门也是的话,可以就近办理。

Ⅷ 有谁知道厦门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吗,因本人不在厦门待了,所以打算去出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审批时请个人根据情况带好下列材料:
(1)购房改房:需带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统建解困房:需带统建解困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或职工个人产权登记收件收据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3)购商品房:应提供商品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安置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5)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收款票据及集资合同书复印件;
(6)职工自建房: A、乡村建房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并提供区土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已建好的证明; B、城市建房应提供原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建设许可证。
(7)职工维修住房:应提供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维修承办单位出具的维修预算书;
(8)直系亲属购房:不同户成员要支取公积金的,支取公积金职工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积金名字与购房发票名字不同的,还应提供户口本上全户户口页复印件。
上述材料齐全,自申请之日三天内办理。

Ⅸ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申请保障房具体要什么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A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B以投靠子女方式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C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D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 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 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 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 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 汽车 有价证券 投资含股份 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A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B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
3。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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