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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指标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6 08:03:05

① 什么是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专地方建设用地面积属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足要求,城区和乡镇需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1)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指标问题扩展阅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② 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问题及对策

一、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见,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能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规划。但是,在审计中发现,调整规划后的置换指标并未全部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是用于园区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二、逃避法定审批程序侵占基本农田从审计情况看,某市指标调剂规模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某市在建设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时,往往通过指标置换,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耕地异地保护中,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而补充的耕地一般选择山坡地、盐碱地、生地等,加上对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数量上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质量明显下降,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得到保证。三、无依据收取建设用地指标款且支出混乱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经审批且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款近2亿元,拨付各县(市)和有关农垦农场用于购买建设用地指标0.6亿元,虽然此款项的支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本着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此款项应用于耕地的开发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质量,但根据检查情况,收到建设用地指标款的县(市)将此款多用于弥补自身经费不足等与耕地保护毫无关系的支出,使得建设用地指标款成了出售建设用地指标的县(市)的经费来源,其实质是有关单位通过出售建设用地指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四、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周边县(市)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减少,将不利于出售建设用地指标县(市)的长远经济发展,同时由于中心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资的机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进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经济发展的差距,从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差距,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短缺,土地储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困难的问题。而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城市,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对富余,整理开发增加耕地的潜力较大。于是中心城市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采取行政命令和经济诱导的双重手段从辖区县(市)有偿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的随意置换,势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农田的保护,降低耕地的质量。为此,应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使地方各有关部门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严禁各地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严禁各地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建议规范国土部门的收费,杜绝无任何依据收费的现象发生,掐断了部门和地方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就从源头上掐断了其违规使用土地资源的可能。

③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有何作用谢谢啊 求说的详细点

这问题,估计我是回答不全的了,我把我知道的告诉你吧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是来自于全国的城乡体系规划,城乡体系规划是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里边对城市的人口规模以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做了要求的,但是,这个指标也是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的。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城市人口规模是相关联的,我们这边一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都是在100m2左右,就是说10万人口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就大概是10平方公里。人口规模的确定就不单单是一句话就能确定的了,比较靠谱一点的方法就是依据地方产业发展定人口数。倒推回去,就是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了。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就是拿来限定城市开发规模的,这个作用是针对政府的。如果不限定的话,镇府就会毫无节制地圈地卖地,对地区的环境、社会等等造成极大的破坏。你想嘛,如果上面不对城市建设用地设指标,那么下面的就会拿大量的土地给开发商,以经济利益为主的开发商会做些什么嘛?难道大力保护环境、维护生态链?所以,下面就有一大堆连锁反应,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也就一目了然了。
一般我们看到一些领导开会、讲话什么的说给你们地区多少多少指标,就是指给你们多少权限。当然这种好的指标给得越多,说明领导对这个地方的发展越重视,地方领导当然笑得更开心,你懂得撒~~

④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有何作用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就是允许开发建设利用的土地面积(也就是楼上说的控制城市规模的硬性指标)。
一般一个省每年都会根据城市建设需求以及重大项目的实施计划,会分给每个市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即农用地转用指标),大城市一般相对多些(为了加大发展力度),小城市相对少点。
还有很多怕说多了你不懂得,呵呵,涉及土地管理的东西。

⑤ 土地合同内没有用地指标,该怎么办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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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没有确定用地指标,按规定是不能出让的。如果是已经确定,但没有附在合同里面,应该尽快去办《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充用地条件指标

⑥ 如何解决地规划中建设用地指标超过规划指标的问题

他妈的。知道我是谁不?我是整容包(郑荣宝)啊。我叫你们找资料。你们居然网上求答案?当我死的啊?提问的人那个叫什么名字?作业你不用写了。直接来我办公室。我让你及格。

⑦ 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

土地规划指标抄 土地利用总袭体规划通过各项指标对辖区内用地规模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及指导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编制,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7)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指标问题扩展阅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适宜性的评价是在土地潜力评价的基础上,联系某种具体生产对象的适生条件来进行。根据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可对一定地段的土地进行评价和分级,用质量和数量来表示。

考虑到土地适宜性是指持续不断的利用,要联系到未来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大规模地清除植被、发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块、新修道路、土壤侵蚀或环境退化等),以及从而形成的适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适宜性的分级分为两种:当前土地利用现状的适宜性分级和潜在的土地适宜性分级。

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机动指标问题

县级规划是不要求指标完全和图上 一致的,县级规划是对乡镇规划一个指导性的作用,只需要把指标分解到乡镇规划即可,但是指标不能有剩余,完全按照市级下达指标实行。

乡镇规划的指标才要求完全落实到图上,不确定的线性工程可预留指标

⑨ 土地规划指标和目标的关系

也就是上级下达来给本级的用地和耕源地保有量指标
(比如市级下达给县级)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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